1、节约能源评估制度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开展观,贯彻节约资源的根本国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工程用能管理,严把能耗增长源头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约能源工作的决定(国发(2023)28号)、XX市节约能源条例和XX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xx府发(202223)123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节约能源评估(以下简称节能评估),是指对固定资产投资工程用能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价,提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的对策和措施,为工程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条XX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审批、
2、核准和备案制的新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投资工程,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工程申请报告必须包括节能分析篇(章),并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四条实行审批制和核准制的固定资产投资工程,节能分析篇(章)必须经咨询评估单位评估,节能分析篇(章)应符合有关深度要求;工程审批、核准部门的批复文件必须包括对节能分析篇(章)的批复内容。 第五条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工程,工程业主单位必须按国家和市节能标准及节能设计标准,做好工程设计和建设,由工程备案部门在工程竣工验收阶段进行节能审查。其中,年新增综合能源消耗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工程,由市经委负责审查。 第六条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的固定资产投资工程节能审查按照分级分类
3、原那么进行管理。 年新增综合能源消耗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工程,工程业主单位在申请工程审批或核准前,应向市经委提交咨询评估单位出具的节能分析篇,由市经委负责审查。市经委自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年新增综合能源消耗3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工程,工程业主单位在申请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工程核准报告时,按照当时工程审批权限向申请部门提交咨询评估单位出具的节能分析章,分别由市和区县(自治县)投资管理部门按各自的投资管理权限负责节能审查。 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工程节能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用能总量及能源结构是否合理;工程是否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节能设计标准及标准;工程
4、能效指标是否到达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或到达国际先进水平;有无采用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工程采用节能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等方面情况。 第八条经节能审查同意的固定资产投资工程,其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能源消耗总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准意见能源消耗总量2023%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工程,工程业主单位应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并申请节能审查。 第九条审批、核准制固定资产投资工程,未按规定取得节能审查同意意见的,工程审批、核准部门不予批准或核准,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工程,在验收阶段未按规定通过节能审查的,工程建设单位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条工程建成后,按照“谁审查、谁验收的原那么组织节能验收。凡达不到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工程验收单位不予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工程业主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参与节能评估、审查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以对历史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开展工程节能评估和审查。对在评估、审查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本方法由市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