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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5篇.doc

1、XX市人口和方案生育管理方法5篇 第一篇:XX市人口和方案生育管理方法XX市人口与方案生育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做好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方案生育法、XX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方案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计生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方案生育工作和与方案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明确的职责范围内,负责

2、有关的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 第四条 XX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受市政府委托,领导本辖区内的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 XX县区计生部门具体负责市经济开发区管辖范围内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审批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履行市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其它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方案生育行政部门行使的职责。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区域内的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方案生育实施方案。乡镇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立人口与方案生育助理。第六条 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实行由各级人民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市与县市、区政府,市、县市、区政府分别与所属部门,县市、区政府与所辖乡镇、街道办事处,乡镇

3、政府、街道办事处与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签订方案生育目标管理责任状。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保障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所需经费,并纳入预算。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安排必要的经费,确保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顺利开展。 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入人口纳入本地经费投入的总人口基数计算。 市、县市、区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人口与方案生育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人口开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开展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的总体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开展规划,并制定和组织实施人口与方案生育年度实施

4、方案。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计生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方案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提出人口与方案生育方案的落实措施,共同做好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 开展方案、计生等部门应协助政府编制人口开展规划,将其纳入经济和社会开展总体规划,并检查规划执行情况。 司法、公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支持、保障做好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 计生、卫生等部门应共同做好避孕节育知识普及、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工作和方案生育技术效劳与管理。 开展方案、计生、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民政、教育、卫生、统计等部门应当依法提供有关人口数据,实行信息资源共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5、应制定有利于方案生育的劳动就业、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障等政策措施。民政部门在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等工作中,应优先扶持实行方案生育的困难家庭。农林部门应制定有利于方案生育家庭的农村产业政策并催促落实。 财政部门应按照人口与方案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关于人口与方案生育经费投入的要求,逐年增加人口与方案生育经费投入,并保证投入到位。 公安、工商、交通、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房管等部门应协助做好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的管理和效劳及婚育证明的查验工作。质监、药监、计生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计生药具及保健用品的市场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计生、司法行政、教育、卫生、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

6、围内组织开展人口与方案生育宣传教育。报刊、播送、电视等群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方案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公安、统计、计生部门应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有关统计工作,建立科学标准的统计制度。 编制、人事等部门应重视和加强各级方案生育组织和干部队伍的建设。 第十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依法做好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将人口与方案生育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及时公布具体方案,接受村居民的监督。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有负责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主管本单位的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企业的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负责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7、的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有关人口与方案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落实人口与方案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措施及奖励等各项经费。 三确定负责本单位方案生育工作的机构或者专兼职人员,催促做好人口与方案生育日常管理工作; 四保障实行方案生育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方案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应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对人口规划实施情况、领导责任制落实情况、相关部门方案生育综合治理职责履行情况、计生部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考核,并将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实绩作为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 XX县区、集镇

8、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依托社区,实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效劳的工作管理机制。社区与驻区单位可以签定双向效劳协议,社区可组织居民制定方案生育公约。第三章流动人口管理 第十五条 流动人口的方案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负责对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将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工作纳入当地方案生育管理。第十六条 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生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第十七条 成年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9、交验婚育证明。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后,应当依照规定,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予以登记,并告知其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当要求补办。 第十八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其中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方案生育宣传,并组织有关单位向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措施效劳。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并在证照办理后30日内,将查验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没有婚育证明的,不得批准。第二十条 与已婚育龄流动

10、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被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方案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XX县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生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房主,应当配合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生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办理生育证明材料。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可以凭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生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证明材料,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 第

11、二十三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并将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也可以自行将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了解已婚育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后,不得再要求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第四章生育调节 第二十四条 男女双方经依法登记结婚且均未生育过的,即可生育一个子女。 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鼓励公民

12、晚婚、晚育。男年满二十五周岁或者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为晚婚。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 第二十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子女,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疾病,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二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或者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 四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五双方均未生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 六一方为两

13、代独生子女或者夫妻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第二十六条 除本方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外,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二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的其他兄弟均无生育条件的; 三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只有一个女孩的本项规定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四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个女孩的; 五双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亩以上以村计算的沿海垦区,只有一个女孩的; 六一方以海洋捕捞为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捞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夫妻为主要从事

14、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的农村居民,一方经县级以上医学、劳动鉴定机构确认为非遗传性一级或者二级肢体残疾,只有一个女孩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但仍在农村居住生活的,以及在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中成建制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变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适用前两款规定。第二十七条 符合本方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后,其中一个子女死亡,夫妻仍符合本方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除本方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特殊情形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市计生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 夫妻双方均为归侨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回内地定居不满六年且只有一个子女,或者夫妻双方所生育的子女均不在内地定居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或者外国人,本省居民的配偶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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