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业健康平安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条.xxx分公司平安员每月对有在建xxx的办事处都要抽查到,并有标准记录,每月底向xxx分公司总经理汇报本月的平安生产情况和下月的平安生产管理工作方案,每两个月向各办事处通报一次平安生产抽查情况。 第二条.办事处平安员每月对在建工地抽查率要到达50%,必须有标准记录和现场负责人签字,每月25日前将本月的平安生产情况写为月报形式并经办事处主任签字上报xxx分公司平安员。 第三条.劳动防护用品除防触电告警平安帽和电工绝缘鞋有xxx公司统一采购,然后从直接本钱中扣回,其余防护用品有各办事处自己采购,并报xxx分公司备案。严禁使用“三无产品。办事处对所需的劳动防护品及用具
2、要及时以文字形式(经办事处主任签字)上报xxx分公司平安员。 第四条.各维护班组在施工生产中,严禁“三违现象发生,严禁酒后上班或晚上过多酗酒。 第五条.维护或施工现场必须有专人指挥和明显的平安标志,防止因维护或施工而伤害过往行人维护或施工人员被外来因素伤害。 第六条.工地负责人或平安员要提前对维护或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提前排除平安隐患或采取稳妥可靠的防范措施,并在维护或施工前告知所有维护或施工人员。对复杂施工环境不能采取十分把握的劳动防护措施,办事处必须尽快向xxx分公司平安员汇报。 第七条.办事处新聘用的工地负责人,必须经xxx分公司对其平安管理方面进行考核,合格前方可录用。 第八条.维护班组
3、每隔6-10天召开一次平安生产例会,每隔3-5天进行一次较全面的平安检查,并都要做标准记录。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必须有领物人签字。在检查中只要检查人员未见到这三本记录,不管何种理由都按没有论处。 第九条.维护班组必须保证维护或施工人员有正常的休息时间,严禁使用18周岁以下或55周岁以上人员,45周岁以上禁止登高作业。工地负责人要留有维护或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或准确的身份证号码记录,并及时报xxx分公司平安员备案。 第十条.在上级或xxx分公司检查中,对查出的平安隐患未在规定期限按要求整改,除按有关规定处分,立即停工整顿,直至隐患消除为止。 第十一条.对仪器、仪表等设备操作不十分清楚的人员,严禁
4、乱动设备。办事处对仪器、仪表等设备的管理必须要指定专人负责保养,并有出入使用记录。 第十二条.办事处平安员对每天的维护或施工地点必须能随时找到,并积极配合xxx公司或xxx分公司做好平安生产检查。对不能提供准确地点或可靠的联系方式,而造成无法检查的,一经查出按相关规定处分。假设因此发生责任事故,其办事处承担所有行政责任和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xxx分公司配给办事处的平安防护设施年损坏率为总价的10%,超过10%的按原价从办事处管理绩效中扣回。平安防护设施损坏后办事处平安员要尽快向xxx分公司汇报,经xxx分公司平安员确认后,方可处理。 第十四条.工地负责人或平安员要经常催促本工地驾驶员严格遵守行车措施“十不准和公司的车辆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各办事处主任必须与xxx分公司总经理签订平安生产责任书,并缴一定数额的平安生产风险抵押金,全年无责任事故发生,将一定的比例返还。 第十六条.假设维护班组发生事故,首先要立即组织抢救,并保护好现场,同时要及时逐级如实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