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关监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标准海关对监管场所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监管场所是指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出、停靠,以及从事进出境货物装卸、储存、交付、发运等活动,办理海关监管业务,符合海关设置标准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监管场所的设立以及海关对监管场所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方法。 海关对免税商店的管理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海关对监管场所实行统一编码、计算机联网和分类管理。 第五条监管场所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设置标准(以下简
2、称设置标准,)建设监管场所,配备相应设备,并为海关提供查验场地和办公设施。 第二章监管场所的设立 第六条申请设立监管场所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三)具有专门储存货物的营业场所,拥有营业场所的土地使用权。租赁他人土地、场所经营的,租期不得少于5年; (四)经营液/气体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特殊许可货物仓储的,应当持有特殊经营许可批件。 第七条申请企业应当向直属海关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税务
3、登记证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六)存放液/气体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特殊许可货物的,应当提供特殊经营许可批件的复印件; (七)场所平面图和建筑设计图。 提交上述材料复印件的,应当同时提供原件供海关验核。 第八条直属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方法的有关规定,受理、审查经营监管场所的申请。 申请企业符合法定条件的,直属海关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批准设立监管场所决定书(以下简称批准设立决定书,);申请企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直属海关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予批准设立监管场所决定
4、书,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申请企业应当自海关制发批准设立决定书之日起1年内向直属海关申请验收,直属海关根据设置标准规定的条件对监管场所进行验收。申请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批准设立决定书自动失效。 监管场所验收合格,经直属海关注册登记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书,)后,可以投入运营,注册登记证书自制发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 第十条本方法施行前已经海关批准设立的监管场所,其经营企业应当自本方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向直属海关提交本方法第七条规定的申请材料,申领批准设立决定书。 经营企业应当自海关制发批准设立决定书之日起1年内向直属海关申请验收。
5、直属海关根据设置标准规定的条件对监管场所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直属海关予以注册登记并制发注册登记证书。 经营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没有提交申请材料或者没有申请验收以及验收不合格的,直属海关注销相关企业的监管场所经营资格。 因特殊情况需要申请延期验收的,经营企业应当向直属海关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直属海关同意可以延期验收,但是最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一条经营企业需要变更企业业务范围、监管场所面积等的,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变更申请书,向直属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经营企业需要延续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直属海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延续申请书。 符合延续条件的,直属海关应当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延续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3年。 不符合延续条件的,直属海关应当作出不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三条经营企业终止经营监管场所的,应当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注册登记证书。 第十四条直属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方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监管场所的变更、延续与注销手续。 第三章海关对监管场所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海关采取视频监控、实地核查等方式对进出监管场所的运输工具、货物等实施监管。 第十六条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样式制作监管场所标志牌
7、,悬挂在监管场所入口处显著位置。 第十七条监管场所内只能存放海关监管货物。 监管场所内液/气体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险品、有毒及放射性货物应当带有明显标识,并不得与其他类货物一起存放。 第十八条经营企业应当依据海关监管要求设置相对独立的海关查验场地。 第十九条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发送和接收电子数据。海关有权查阅监管场所的货物进出和存储等情况的纸质单证或者电子账册。 第二十条根据海关监管需要,经营企业应当在监管场所出入通道设置卡口,派员值守,并配备相应设备,与海关计算机联网。 对集中在同一个封闭区域内分散经营的监管场所,经营企业可以在进出通道设置统一卡口,并设置独立的海关集中查验场地。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派员实施卡口监管,核实、放行海关监管运输工具、货物。 第二十一条经营企业应当凭海关纸质放行凭证和电子放行信息放行海关监管的运输工具、货物。 第二十二条海关检查运输工具或者查验货物时,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将货物 第5页 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