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组议事规则及程序党组议事规则及程序 党组议事规则及程序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和健全集体领导制度,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充分发挥党组的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第二条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第四条 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第五条 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
2、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六条 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属党支部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第七条 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第八条 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第九条 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第十条 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第十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第十二条 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第三章 议事制度 第十三条 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 1 次,遇有
3、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第十四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党组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党组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研究决定人事调配事项。第十五条 党组会议须有过半数党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研究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成员出席。第十六条 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党组成员或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党组书记请假。议题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需要回避时,本人必须回避。第十七条 局办公室指定专人承办党组会议的日常事务,具体负责议题汇报、通知、材料发送和会议记录等工作。第十八条
4、党组会议除因特殊紧急情况临时召开的以外,应提前书面通知每位党组成员。第十九条 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局党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第四章议事程序 第二十条 提出预案。拟提交党组会议审议的议题,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详细论证,形成明确具体的方案建议。第二十一条 确定议题。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召开前提出。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第二十二条 会前准备。会议议题确定后,由议题承办科室准备汇报材料并提出解决方案和建议,会前由分管的党组成员进行审核把关,涉及党组其他成员分管工作的应当主动
5、协商。需要提请会议讨论的重要工作文件、重要活动方案、重要项目安排等有关材料,应提前分送党组成员和列席人员。第二十三条 充分酝酿。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党组书记可以在会前听取党组成员意见,进行个别酝酿,广泛征求班子成员的意见。重要人事安排应当提前沟通酝酿。第二十四条 民主讨论。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由承办科室负责人向会议作全面汇报,分管的党组成员可对有关情况进行补充说明,出席会议的党组成员应对审议的议题充分发表意见。第二十五条 会议决定。在议题经过党组会议充分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中讨论意见,会议表决后做出决议。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6、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对于重大问题有分歧意见,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需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沟通协调后,再另行召开会议讨论。第二十六条 提交党组会讨论的局管干部选拔任用、表彰奖励等事项,局政治处事先征求局纪检组、监察室意见,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党组会议作出的决议,由党组书记或指定专人向未能到会的党组成员通报。第二十八条 党组重大决策应向区委、区政府办党委作出专题报告。第五章 决策实施 第二十九条 党组会议作出的决议,要按照集体领导、
7、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成员认真组织实施,党组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党组会决定的事项,由政治处负责督查,并及时向党组书记或党组会报告,确保党组决策落实。第三十条 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新的情况需要复议,经党组书记同意后,可在党组会上复议。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党组会决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第三十一条 局党组会通过的决议和文件,凡可以传达的,应及时传达。应当公布的,应及时公布。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党组会议的讨论情况及相关内容,党组成员及有关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严格保守秘密,严守党的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