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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安身立命法学赖何?法学的科学性及自主性散论演讲范文.docx

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安身立命,法学赖何?法学的“科学性及自主性散论演讲范文法学究竟在何种意义上可称为“科学,它何以在社会上特立独行,或是基于分工社会职业的专门化,或是对饭碗不无偏心的顾忌,还有对何谓法学的偏执追问,这些旧话,常令我们这些诸如法官、律师、法学教师和学生等所谓的“法律者(lawyer,jurist)不能释怀。 一、法学是科学吗? 设问和争端源于亚里士多德主义对科学的界定。据亚里士多德,“科学(epistene,scientia)在本质上是客观先在和不可把握的。科学要解决的是真假问题,能纳入其范围的标准是可检验性,只有客观

2、外在于人的、具有确定性的东西才可经验地测度,证明其存在与否,“水往低处流这一论断历经检验,是为真理,“太阳绕地球转已被证为谬论。所以,科学就是可检验的知识。 以可检验性、客观性、确定性这种眼光,去打量关于人及由人组成的社会的知识,它们均是非科学的。“人往高处走,何谓上下因人因时而异。“杀人者死不可证实只可证伪,于是便有死刑存废迥然相异的制度和主张。社会知识与科学攀亲,冠以社会科学头衔,意在寻找自身的说服力、权威性,另外,也露出了底气缺乏自信心不强之怯。法学被说成法律科学出于同一愿望,不过其更要紧的目的不是为自己而是为立法及判决提供正当性。 法学的根本特点在于其对象法律是人建构的,并不存在科学意

3、义上的客观法律,自然法学眼里“遵守契约之“自然法,社会学者笔下“肥水不流外人田之“活法,其“客观性明显是一些人的假定或合意,是故“自然法可变,“活法不居。将什么建不建构为法律,取决于造法者的意志,成为法律的带有鲜明的价值判断。法学的使命是,为造法用法提供不可防止地带有前见、偏向、明确目的、相对性、非中立的建议和解释。所以,以对社会作应然理解为内容的标准性总是其要义。它使法学不是对外部世界的描摹,而是对外部世界的建构,经验的逻辑与理论的逻辑不具有必然的同构关系。人们不能去“发现法,只能去“创造法。 不同于科学要分出事物的真假,法学要说明的那么是法律和判决合不适宜、公正与否、满意程度。而对这些标准

4、的解说总是人的解说,而人又是历史社会中人,无法做到价值中立,几乎找不到没有立场的理论,如果存在,也许根本不能算作理论。因而,法学缺乏不证自明的规律、公理,法律和判决均是有争议的法学产品。这也就不难理解,堕胎在一国为合法,而在他国那么为非法;为什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谁是消费者存有如此对立的解释;一案多个判决不符合司法的裁判性,且可能是地方保护主义或其他司法腐败的表现,但在学理上并不必然为荒唐之举。 当然,这并非是说法学、法律可以任人摆布。但人们又是如何确定一种学说,某个规定或判决所包含的价值是有说服力和正当的呢?公认的恒定标准难以找到,却也还另有一套有别于科学的证实或证伪的度量方法。历史地

5、看,大体有三:一为全体或大多数人的成认(合意化),一为通过权威来预设(权威论),一为依靠信仰去定夺(信仰论)。现代社会倾心于第一种,但并未完全排斥另两种。事实上,多数沿袭下来的学说或标准,如平等适用法律,无罪推定,不溯及既往,不能从错误中获利、人不能审判自己等,是混合地经由这三种方法而成为“客观规律或“公理的。基于此,法学要全力解决的说服力、正当性不是一个有或无、非此即彼,而是此多彼少的问题。由于人们对诸如上述的“客观规律和“公理,宁可视其总是被“证实,不愿信其时而被“证伪,所以,所谓法学的科学性大抵在此,在此也确有必要,必要在于尽量增加法律确实定性而减少立法者的恣意妄为。 二、法学家园何处有

6、? 都说法学有多么古老,也早在古罗马就出现了职业法律者阶层,有几xxxx学家,但他们藉以为生的法学(jurisprudentia),却不是亚里士多德说的“科学,在今天也只有人为假定的类科学性,那么,法学的家园究竟何在?乌尔比安曾有名言“法学是神人之事,公正非公正之智术,于是,在严格意义上,法学是被当作为一门“技艺,或智术。古中国的“刑名之学或“刑名法术之学,韩非子的禁暴止乱之说,大概也属这种形而下的东西,中西之间,不分仲伯。 这种长期不入科学之流的技艺法学,在近代以前断断续续地自主过,十八、十九世纪之交,由于德国历史法学派的代表萨维尼力倡将研究、教授、学习法律的重心,从自然法转到人定法上,借助

7、当时自然科学突飞猛进之势,技艺法学搭上了自然科学的便车,scienceoflaw一词使之俨然跻身科学一族,由于其至多只能在封闭的概念逻辑中,不能在社会经验里被证实,其科学家族身份一直遭到质疑,虽然如此,学界一般还是认为,自此始,法学进入了真正的自主的时代。 然而,比乌尔比安等技艺法学者早得多,就有人对法作出形而上的思考,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区分和对立,便是今天所有的“法律者从古希腊、老庄那里得到的最大遗产之一。可惜,类似这样的思考,古往今来多是爱大包大揽的哲学家的嗜好,即便是正宗的法学家所为,却常被冠以“法哲学之名。如此看来,形而上的法学从来是寄人篱下,只是受近代科学主义的影响,研习法律出身的法学

8、家,才逐渐占据了言说形而上的法学的主动权,他们更喜欢谈法学家的“法哲学,而不是哲学家的“法哲学。以示己身及法学的独立,尽管二者并不可分雌雄。 由于法律并非任何意义上的法律者的私藏品,近百余年尤其是60年代以来,在法律的疆域内攻城掠地的除了传统上的哲学家外,还有社会科学家和自然科学家,相应地出现了诸如法社会学、法人类学、法政策学、法经济学、法律信息学等一大批新学,有了像科斯、卢曼、哈贝马斯这样墙内墙外两边香的“法学家们。 从形而上的到技艺式的,后又“边缘化,当然不意指法学从来或现在无多大自己的家园可守望了,“法律者无所凭藉只好浪迹天涯。“法律者原本的本领就是,如何打造一套有正式效力的规那么,然后

9、又如何把这套规那么应用到事端和案件中去。一如从事其他行当而有特殊技艺,“法律者有自己的法言法语,逻辑体系,程式作派,思维方式。霍菲尔德对法律关系、权利、义务、权力、特权、责任和豁免等根本法律概念的分类,萨维尼的语义、逻辑、历史和系统解释法律的四方法,判例法中遵循先例原那么、区别技术,大陆法系的法典编纂技术和公法与私法之分割,法律适用中的推理与论证模式,等等,使法学逐渐形成一套专门知识体系。凭藉它们,“法律者在大千世界中安身立命,并开展出独立的法律职业、别具一格的法律教育。也正是由于法学的这种自给自足性,形而上的法哲学、各式各样的交叉法学,其存在方为可能,其意义才显示出来。 时下在许多正式和私下

10、的言及中国法学如何是好的场合,有类不俗之论几成公认:治中国法学所患可轻可重的病也好,指点中国法学该向何处去也罢,在较大程度上,是“功夫在诗外。此论许是对近十年来,法学先后与经济学、文学、人类学、政治学,尤其是与社会学初结良缘,并有颇受关注的学术成就之正确归纳。这种诗外之功,如果不是滥用的话,对于一些并非所有以法为业的人来说,当在未来倍加苦练,应属无疑。 然而,我们也不能不同时看到,中国法学的自主性尚处在成长之中,能让法律者自说自话的法学共同体没有形成,他们还未树立足够坚决的“法学世界观,信法缺乏却疑法有余,且普遍缺乏根本的方法技艺训练,想循规蹈矩但不知如何下手,更远谈不上法条主义。因而,从整体

11、的现实上看,所有的法律者,尤其是自认为或被归于技艺法学(注释法学、形式法学、法律实证主义)的法律者,在这个尚须为独立的法学而奋争的时刻,尚处在建构正式制度而不是对之施以解构的岁月,似乎不交叉一把便显得过于中心而不边缘,过于下“术而不上“道。 再那么,开放法学的门户,意不在为非法学知识提供讲述自己的故事的“兼业场所,更非听任法学走向边缘,家园沦丧,失去自我;其目的在于,克服法学在法律建构中发生的过度标准化和技术理性,忘却了必要的人文关心和经验感受之局限。尽管笔者因专业之故不时从法外来看法,难免有卖瓜者心态,但一种理性之声常给我以警醒,法哲学、交叉法学与技艺法学本无上下之分,委实不能以此代彼。否那么,我们便从一种学科的封闭性里逃出,又落入另一种学科的狭隘性之中。许是在法学涉入其它人文社会科学不深时,说后者也存在着某种时宜不合,但当下要正视的是,我们还只是刚刚开始吃法律的饭,一如夸自家包子之人的吹牛者言:此处离馅还有三十里。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安身立命,法学赖何?法学的“科学性及自主性散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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