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3.18节审计管理 1.根本规定 1.1本管理规定了集团内部审计的组织结构、人员的专业要求、职业道德、职责与权限、工作内容、工作程序、档案管理等内容,是集团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标准。 1.2本管理适用集团各本部、各全资企业及其下设分子公司、各控股公司及其下设分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及监察工作。 1.3审计本部是兴旺集团中独立行使职权的经济监督部门。 1.4审计本部通过对资产、负债及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审计监督,严肃财经法纪,维护集团公司合法权益,为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效劳;通过对各本部及各成员单位是否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集团的方案、决定及规
2、章制度,保证政令畅通的监察,保障组织的廉洁高效,增强防腐能力。 1.5集团应保证审计人员必要的学习和培训时间。 2.内部审计机构 2.1内部审计机构在集团总裁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监察处置权,对集团总裁负责并报告工作。 2.2内部审计机构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 3.内部审计人员 3.1内部审计机构应配备与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3.2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3.2.1具有财务管理、审计、会计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专业技术中级及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具备应用计
3、算机辅助审计技术。具有财会、经济、工程技术等某一方面的专业技术特长和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3.2.2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和人际交往技能,能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 3.2.3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那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3.2.4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 4.内部审计范围 4.1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范围如下: 4.1.1集团各本部及各分子公司。 4.1.2集团各本部及各分子公司所控制或具有重大影响的经济组织。 4.1.3集团各本部
4、及各分子公司兴办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合作工程。 4.1.4应该接受内部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或部门。 5.内部审计任务 5.1对财务收支进行审计。通过检查财务预决算的执行情况来评价集团财务工作及其规章制度的落实状况。 5.2对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通过资产的获取、转移和报废毁损情况的检查来监督集团资产的真实状况。 5.3对集团内部有关经济组织的经营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5.4对集团本部及各分子公司的经济效益进行审计。在检查集团各本部及各分子公司资产、负债、损益和财务收支合规性、合法性、真实性的根底上,评价其经济活动的效益性,为集团对各分子公司年度绩效考核奖罚提供依据。 5.5
5、对集团各本部及各分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检查和评价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揭示在管理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失控点,提出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意见。 5.6有关人员的离职(任)审计。 5.7开展审计调查。 5.8及时总结和反映审计中发现的具有普遍性、倾向性、代表性的问题和重大问题。 5.9开展各种专题的审计调查,为集团决策层决策效劳。 5.2023完成的比较重大或比较有影响的审计工程之审计(监察)意见或建议和建议落实情况进行后续审计。 目前根据集团要求,审计本部履行监察职责。 6.内部监察任务 6.1监督检查监察对象: 6.1.1是否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方案、决定
6、及规章制度,保证政令畅通。 6.1.2在生产、经营管理中的效能情况。 6.1.3调查处理监察对象的违纪行为。 6.1.4对监察对象进行遵纪守法,廉洁高效教育。 6.2对审计中发现的比较重大或比较有影响的审计结果进行督察。 6.3对来自于集团内外的举报或其他不良情况的反映进行查证落实。 7.内部审计职权 7.1审核集团本部及各分子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表、财务决算、各经济业务部门的统计账簿、统计报表;检查资金、财产;检测财务及其他经济业务部门的电算化工作;查阅有关文件、资料;调阅各类行政、人事、经济及其他必要的档案。 7.2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业务部门和下属单位按时报送方案、预算、决
7、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 7.3参加集团本部召开的有关会议。 7.4在审计工作中对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时,要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据材料,有关部门不得拒绝、拖延和谎报。 7.5对阻挠、阻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文件或提供虚假资料、文件的,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保存提出追究有关人员相应责任的建议的权利。 7.6对正在进行的或已经产生直接影响的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作出制止或处分决定。 7.7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7.8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及公司制度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8.内部审计程序 8.1根据集
8、团的年度工作安排和具体情况,拟定年度审计及监察工程方案,经集团总裁批准后实施。 8.2根据年度审计及监察工作安排及领导交办的临时审计及监察任务,组成审计(或监察)组。审计(或监察)组可以由审计本部成员独立组成,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从其他部门抽调人员和审计本部人员共同组成或与其他部门联合组成。 8.3制定审计(或监察)方案,向被审计(监察)单位或个人下达审计(或监察)通知书。通知书应提前3日送达被审计单位或个人。 8.4审计(或监察)组进驻被审计(或监察)单位后,应首先听取被审计(或监察)单位、个人的自查报告或被审计(或监察)单位负责人的报告。 8.5在审计(或监察)中,审计监察人员应对审计和调查
9、的情况随时进行记录,并写好审计(或监察)工作底稿。工作记录和工作底稿需经被审计或被调查单位、个人签字盖章确认。 8.6审计和调查终结,审计组应根据审计(或监察)记录和审计(或监察)工作底稿提出审计(或监察)报告初稿,并就审计(或监察)工作情况和报告内容同被审计(或监察)单位或个人交换意见。对存在异议或不明确事项,必要时将进行符合性审计程序或重新取证加以确定。符合性审计程序或重新取证工作结束后,依据符合结果确定审计报告的修改或保存原意见或建议。再次交换意见并经被审计(或监察)单位或个人签注意见后,形成正式审计(或监察)报告报送集团总裁审批。 8.7经集团总裁批准后的审计(或监察)报告,将作为正式
10、的集团决定或意见,由审计(或监察)组送达被审计(或监察)单位或个人执行。 8.8被审计(或监察)单位或个人必须执行集团总裁签批的审计(或监察)决定或意见。如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审计(或监察)报告之日起15日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同意见呈报至审计本部。在未作出新的决定或意见之前,原文件决定或意见照常执行。 8.9被审计(或监察)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将审计(或监察)决定或意见的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审计本部。 8.2023比照拟重大或比较有影响的审计工程之审计(监察)意见或建议和建议落实情况进行后续审计。 9.内部审计的其他工作 9.1审计本部对办理的审计及监察事项,应当建立审计监察档案,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9.2审计本部应配备等办公自动化设备,提高审计监察人员对相应设备的操作能力,逐步实现审计手段和审计管理手段的电算化。 9.3总结、交流审计经验,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学习来保持和提高审计监察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9.4内部审计机构应在组织适当管理层的支持和监督下,做好与内部审计协会等其他有关机构的协调和交流工作。 第7页 共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