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玉林禁止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范文大全 第一篇:玉林禁止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XX市禁止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平安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平安和人身、财产的平安,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平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玉林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烟花爆竹燃放平安管理适用本规定。生产、运输、储存烟花爆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用火药制成的,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和礼花弹等制品。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禁止烟花爆竹燃放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议事协调机构,
2、统筹协调禁止烟花爆竹燃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禁止烟花爆竹燃放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止烟花爆竹燃放工作的相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禁止烟花爆竹燃放平安管理工作。 安监、工商、市政、综合执法、环保、气象、教育、民政、财政、交通、国土、住建、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禁止烟花爆竹燃放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派出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文明、平安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并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禁止烟花爆竹燃放宣传力度。 有关部门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婚姻登记、户籍登记、产
3、权登记等业务时,应当通过发放告知书、设立告知牌等形式,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 环境保护、气象部门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向社会发布空气质量、气象信息时,应当进行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提示。 市容市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要求纳入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的内容。 第六条 播送、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开展文明、平安燃放烟花爆竹和移风易俗的公益宣传,同时开展禁止烟花爆竹燃放宣传。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文明、平安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以及禁止烟花爆竹燃放宣传教育。 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文明、平安燃
4、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以及禁止烟花爆竹燃放宣传教育。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效劳企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文明、平安燃放烟花爆竹工作以及禁止烟花爆竹 燃放工作,加强对居民(村民)、业主的宣传。 从事婚丧喜庆效劳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酒店、宾馆经营者,应当事先向举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消费者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以下场所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平安保护区; (三)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输油管道场站、阀室、存有机动车的停车场、重要物资仓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
5、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20230米范围内; (四)水利设施,水、电、气供应设施平安保护区内; (五)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教学区、敬老院、播送电台、电视台、报社等单位以及住宅小区; (六)风景名胜区、林地、绿地、苗圃、公园; (七)军事设施保护区; (八)城市广场、集贸市场、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九)建筑物、构筑物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电梯、屋顶、阳台、窗口; (十)城市主次干道、桥梁(含立交桥)、隧道、地下管道、地下人行道、防空洞、竖井;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 所或者区域; (十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或
6、者区域。 第八条 根据烟花爆竹平安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未经公安机关许可,禁止单位、个人燃放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 第九条 在玉林XX县区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详见附图)包括: (一)二环路与玉石公路、玉博大道之间的区域; (二)二环东路、文体路、教育东路、人民东路之间的区域; (三)二环东路、人民东路与XX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纵二路、横六路之间的区域。 各县(市、区)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公共平安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重大节日庆典活动期间,需要在禁止燃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十条 在重污染天气预警
7、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程序向社会发布。 第十一条 在允许燃放的地点和区域内燃放的烟花爆 竹必须是符合质量标准的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 第十二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以正确、平安方式燃放,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投射、抛掷; (二)不得阻碍行人、车辆平安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三)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平安和人身、财产平安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四)不得在人员密集的场所燃放烟花爆竹。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有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
8、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燃放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平安和人身、财产平安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平安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2023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安、安监、工商、市政、综合执法、环保、气象、教育、民政、财政、交通、国土、住建、质监等部门工作人员,在禁止烟花爆竹燃放平安监管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9、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市原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制度施工现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制度 为了平安生产,保护环境,执行有关文件及规定,认真履行烟花爆竹禁放点的平安管理工作职责,做好宣传教育、隐患排查、禁放看护、应急处置消防平安工作,结合我公司工程部实际,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原那么和目标 燃放烟花爆竹的平安管理工作,要坚持“广阔市民自律,社会公众监督,基层组织引导,政府部门执法的原那么。 二
10、、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工程部平安稳定工作责任,确保实现平安稳定目标,工程经理为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做好本工程施工平安管理和自行看护工作,主管领导负分管责任。实现领导班子成员都要明确分项具体责任制,各管理人员要签定责任书,确保本工程部实现“大事不出、小事减少、严格管理、秩序良好的要求,各施工人员都要从维护公司平安稳定和保障人员的生命财产平安的高度,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巡视检查,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平安事故的发生,切实做好我工程施工现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三、广泛宣传,加强教育工程部组织工程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进行宣传教育,组织召开工作部署会,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学习
11、有关规定和建委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通知,使广阔施工人员增强平安意识、公德意识、自律意识,提高遵守法规和施工工地禁放规定的自觉性。并在工地四周张挂施工工地严禁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的横幅和禁放标识牌。并要教育施工人员到不得购置烟花爆竹,在法定时间内到施工工地非禁放区燃放。 四、明确要求,强化管理 1、加强施工现场消防平安管理工作,确保施工现场消防设施齐全有效。同时加强灭火措施,成立火灾事故处置队,配备足够的灭火器具,组织消防演练,明确防火和禁放管理负责人。在本区域设置或张贴禁放警示标志,及时清理易燃物、可燃物,加强值班和巡视,及时处理突发情况。确保施工工地没有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及时
12、消除火灾隐患 2、制定有效工作方案,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工作。禁止在施工区域内和楼外燃放烟花爆竹,对违者严肃处理。 3、在春节及重大节假日期间,严格加强值班制度,工程部坚持应急值班和领导24小时带班,并全天侯值守。平安部门和保安人员加强施工现场的巡逻检查,重点看护春节、元宵等重点日增派人员,加密巡查,全天侯做好应急抢险车辆、设备、物资、人员的准备工作。及时处理违规行为和处置突发情况,确保我施工工地禁放烟花爆竹做好消防平安保卫工作。 安徽强瑞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1月19日 第三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责任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责任状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平安管理,保障公共平安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
13、根据XX县区XX县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责任状的有关要求,特制定市直卫生计生系统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责任状。 一、责任单位 二、工作范围 从2023年1月15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东起东环路,西至汉北河、西环线,南起杨家新沟,北至北环路(公幕集中燃放点除外)范围内生产、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三、责任内容 (一)与本单位全体干部职工签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责任状,做好本单位“禁鞭的宣传、教育、引导和防控工作。 (二)设臵“禁鞭宣传栏、张贴通告、书写宣传标语,并向本单位干部职工及辖区住户发送通告。 (三)组织卉展巡查,发现单位职工有婚丧嫁娶的,要及时上门宣传、制止和上报,确保零违禁。 (四)组织本单
14、位干部职工学习XX县区XX县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实施方法,做到人人皆知、自觉遵守。 (五)加强本单位干部职工的监督管理,及时劝阻、制止燃放行为;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六)组建专班,按照“禁鞭办要求到结对社区督导、指导“禁鞭工作。 (七)认真履行职责,协助依法查处本单位辖区范围违禁生产、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四、奖惩结账 1、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鞭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并处2023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在“禁鞭区内组织焰火晚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因燃放烟花爆竹或燃放焰火,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对当事人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禁鞭工作中履职不力和党员干部违反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由市监察局(市卫生计生委纪检监察室)进行纪律处理,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追责。 5、对因履职不力、包保责任不到位,导致结对居民小区及主次干道、宾馆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