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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区建委建筑市场管理意见.docx

1、区建委建筑市场管理意见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以及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意见。 第二条开发区、各镇、办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设工程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办发号关于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十个不准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资质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建筑活动。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业务。禁止无证或越级承接工程

2、工程。建设单位严禁使用无资质施工队伍。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申办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持有关资料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手续。手续不齐全的建设工程不得开工建设,区供电、供水部门不予供电、供水,杜绝无手续建设工程。 第六条承包人不得承建未按法定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的工程工程。承包人参与承建未按法定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的工程工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工并撤离施工现场,当年不予资质考核或者不予资质备案,严重者依照有关程序取消其资质。 第七条非本区注册的建筑业企业进入本区参加工程投标或者直接承接工程任务前,应当

3、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备案。 第八条在本区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企业组建工程工程部,必须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注册,工程部注册备案后二年内不得变更注册隶属公司。 第九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严格按照区政府制定的相关政策缴纳配套费用,并严格遵守相关质量、平安规定,落实确保质量、平安的必要措施。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必须坚持由区政府总揽,以市场为导向,以工程带开发的方针,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那么,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严格限制零星工程建设。 第十一条开发专营企业,除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一千万

4、元; (二)有八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建筑工程等专业技术经营管理人员和两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由依法设立并取得资质证书的开发企业进行,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擅自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开发工程经批准后,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的用地方式、规划设计、开发期限、根底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的建设、拆迁补偿安置等提出建设条件,作为工程建设的依据。 第十四条凡具备招标、拍卖条件的开发工程,都应通过招标、拍卖方式确定开发者。 第十五条开发企业应当持取得开发工程的证明文件,到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到方案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否那么,

5、其批准文件无效。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需要使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的,必须由区政府统一组织,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并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中介效劳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遵守公平客观原那么,不得违反工程结算计价标准抬高或者压低工程结算价款。开发企业在办理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前,须先缴纳配套预存款,按每平方米80元预存。 第十八条村民自建自用的二层以下住宅由镇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并做好整理备案工作;其他的建设工程由区建设主管部门统一负责监督管理。建筑面积500平方

6、米或者工程总造价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活动,应当进入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进行。造价3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钢结构、幕墙等建筑专业工程,应当进入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发包人与专业工程承包人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后,由发包人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 第十九条新建工程经招投标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总承包企业施工时,发包人不得将主体装修、安装工程肢解分包。总承包企业经发包人同意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进行专业工程分包的,应当与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工程承包人签订书面分包合同,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承包企业不得转包工程,分包企业不得再分包工程。 第二十条发包人进

7、行工程施工招标时,当年竣工的工程建设资金到位率不得低于工程概算总额的60%,跨年度工程不得低于工程概算总额的40%,到位资金应当有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资金到位证明与招标文件一起备案。工程招标前,发包人应当按工程总造价的2%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足额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的具体使用管理,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发包人不得向施工企业转嫁工资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招标文件中载明需要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的,投标人参加工程施工投标时,应当向发包人提交工程概算总额1%至2%,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担保。 第二十二条承发包双方签订建设

8、工程施工合同时,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供合同履约保证担保。具体担保额度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工程总造价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工程,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的金额不得低于202300万元;履约保证担保金额不得低于20230万元; (二)工程总造价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工程,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的金额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20%,履约保证担保金额不得低于30万元;未按前款规定提供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的工程视为建设资金不到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实行优质优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可以约定创优工程的加价方法,优良工程可给予工程造价3-5

9、%的奖励。 第二十四条推行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招标发包,应当执行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使用标准文本,并在合同中约定预结算、平安生产及平安施工措施费、担保、竣工结算提交以及竣工结算审核期限等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应当及时将合同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备案。承发包双方不得另行签订压级、压价、抬价、改变付款方式等严重背离已经备案的施工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委托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自行管理工程的,应建立工程工程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专业

10、技术人员。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单位报送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审核同意后予以签认。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拟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或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的代表,应恪尽职守,负责对履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及施工合同情况进行签证,并提供相应的授权证明

11、。 第二十七条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工程设计变更或者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设备供应不及时影响主导工序,以及工程款支付不及时造成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当予以签证顺延工期,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因工程设计变更等原因,需增减工程量的,应当经签证确认,所增减的工程价款应当与工程进度款同步按期拨付。 第二十九条工程竣工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价款及时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并在1个月内到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登记。发包人不接收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的,承包人可以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予以审核,审核结论可作为承

12、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第三十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发包人应当提供由承包人出具的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证明,未提供证明的,不得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凭工程竣工备案证明向担保机构报请终止履约保证担保。发包人凭承包人开具的发包人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结算款(保修款除外)的证明,向担保机构报请终止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 第三十二条发包人应当按时足额向承包人拨付平安生产及平安施工措施费。承包人不得将平安生产作业环境及平安施工措施费作为竞争性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三条承包人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区劳动保障部门备案。承包人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

13、支付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拖欠。 第三十四条承包人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发包人应当缴纳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征收、使用、管理按照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管理规定执行,承包人不得挤占、挪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 第三十五条建筑劳务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应当依法向税务机关缴纳税金,总承包企业已经依法代扣缴纳建筑劳务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相关税金的,建筑劳务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应当提供总承包企业依法代扣完税凭证,经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后,税务机关对相应纳税环节不再征税。 第三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市场主体和执业人员信用档案,开展信用评价。信用档案包括合同履约、平安生产、工程款支付、

14、工资发放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建筑工程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任何建设工程竣工完成后,必须到区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办理相关竣工验收手续。验收合格,由区建设局质监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 (三)规划许可证 (四)质量监督手续 (五)规划验收合格证 (六)建筑节能管理部门出具的节能建筑认定证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环保、气象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八)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其他文件未经备案的工程,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登记确权。 第三十

15、八条建筑市场信息实行网上公开,建设工程手续办理、招投标情况、旧村改造进度及相关专业常识问题在网上平台予以公布,并由区监察部门实施监督。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意见,法律法规有明确处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违反本意见,不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千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意见,发包人向承包人转嫁工资保证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转嫁金额1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意见,发包人未按规定提供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承包人未按规定提供合同履约保证担保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意见,未按规定支付工资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因发包人拖欠工程款造成工资拖欠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发包人支付应付工程款后,方可恢复施工。 (二)因承包人拖欠工资的,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处2万元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意见,承包人在投标时将平安生产及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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