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民工法律援助安排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假设干意见和国家9部门关于认真贯彻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经市司法局、市城乡建设局研究决定,在全市建设领域深入开展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现就有关事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性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决定,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科学开展观,解决农民工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局部,农民工问题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出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他们为城市繁荣、农村开展和国家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奉献。农民工外出务
2、工,一头连着城市和兴旺地区,一头连着农村和落后地区,他们为改变城乡二元结构,解决“三农问题闯出了新路,但他们又是来自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也最易被侵害,从而产生社会不安定、不和谐因素,解决农民工问题,既是改革、开展、稳定全局的迫切任务,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任务。因此,司法行政部门、建设行政机关要充分提高认识,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采取有力措施,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的手段解决民工各类纠纷,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维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持续开展的大好局面,具有重大意义。 二、明确任务 (一)司法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协作,切实抓好法制宣传
3、教育工作,按照“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加大对农民工相对集中的企业的劳动法、合同法、工会法、劳动和保障法、工伤条例等与农民工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力度,使用工企业依法用工,使广阔农民工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无力维权时,有申请国家法律援助的权利。 (二)积极开展法律效劳。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引导法律效劳从业人员,主动参与涉及建设领域农民工的维权诉讼、协商及调解活动。鼓励和支持法律工作者对经济确有困难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按照有关规定,酌情减收或免收法律效劳费用。引导法律效劳机构积极开展法律知识讲座、法律咨询等多样化的法律帮助活动,使广阔农民工及时
4、得到优质高效的法律效劳。法律效劳机构对农民工维权案件要建立质量监督机制,在受理、承办、结案等环节建立案件质量评判机制,完善监督检查措施,确保办案质量。对群体性农民工案件及其他重大、疑难案件要建立集体讨论制度,努力保证农民工都能得到优质高效的法律效劳。 (三)切实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法律援助机构的领导和业务指导,为法律援助机构正常开展工作提供人力财力保障。法律援助机构要采取各项措施,保障农民工及时获得法律援助。要将法律援助条件、范围、申请程序等公布于众,对农民工申请工伤、支付劳动报酬的援助案件,建立“绿色通道,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直接受理;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审查,简化程
5、序,快速办理。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即申即批;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要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应找哪个部门处理解决;对确因情况特殊无法提供身份证明的农民工,有事实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情况紧急,不及时处理有可能引发严重后果,或者即将超过仲裁时效或诉讼时效的,或者涉及人数众多的群体性案件,法律援助机构要及时受理。对于社会影响大的农民工案件要采取案件跟踪和庭审旁听及回访等形式进行全程监督,保证农民工获得合格满意的法律援助。 (四)标准建筑市场秩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及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严格执行建筑企业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制度,防止无资质资格的房地
6、产企业进入市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款的隐患;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切实加大建筑市场监管力度。要严肃查处躲避招标和假招投标行为,加大整治违法转包和分包工作力度,防止非法用工导致拖欠工资问题;切实落实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信用标准,把兑现农民工工资等涉及农民工切身利益的工作作为重要的信用内容,科学评价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状况,完善业主、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五)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催促和监督企业工会组织主动履行为农民工维权的职责,监督企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时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发生意外工伤时,要积极协助其办理工伤损害赔偿有关事
7、宜,尽最大努力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三、强化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司法行政机关和建设行政机关要把为建设领域农民工法律效劳和法律援助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实施方案,认真抓好落实。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情况,对于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案件,要共同研究制定解决方案,及时预防和化解矛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法律效劳和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帮助解决在为农民工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研究拓展与标准法律效劳机构为农民工、建筑业企业提供法律效劳工作的有效机制和具体方法。 (二)健全机构。司法行政部门、建设行政部门联合成立农民工维权法律援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法律援助中心。并聘请各建筑企业局部民工成立农民工维权联络员队伍,各联络员要充分利用与民工同生活、同工作的有利条件,及时掌握有关侵害农民工权益的信息,并及时报告。 (三)司法行政机关和建设行政机关要大力表彰在为农民工维权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弘扬扶贫助弱社会风气,在全市形成关爱弱势群体,共建和谐社会的良好气氛。 第5页 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