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平安隐患整改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政府平安生产工作的领导职责和部门平安监管职责,认真解决平安生产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消除重大平安隐患,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我市平安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要求,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重大平安隐患整改指令书(以下简称整改指令)由市政府安委会负责下达给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负责整改落实,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方面负责抓好督查。 二、整改指令所指的重大平安隐患,是指国务院安委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我市提出的平安生产督查、检查整改意见,省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政府安委会在平安
2、生产督查、检查过程中,发现并提出的重大平安隐患整改意见。 三、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接到整改指令后,分别由主要领导和“一岗双责涉及的分管领导签收。签收后要立即按照整改指令的要求进行落实整改。属于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平安生产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解决,分管领导同志要靠上抓整改落实。属于直接管理、行业管理或属地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平安隐患,要依法催促其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并负责跟踪督查,确保在整改指令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任务,并确保整改期间的生产平安。 四、对存在重大平安隐患不能确保平安生产的企业,政府有
3、关部门要依法暂扣其有关行政许可证照,责令企业立即停产整改。对存在重大平安隐患整改无望的企业,安监、质监、工商、国土资源、环保、公安以及行业管理等部门要依法撤消其相关行政许可证照,坚决予以关闭。对在特种设备平安监察中发现的重大平安隐患,质监部门依法报告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五、重大平安隐患整改结束后,由政府安委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验收,停产整改企业经验收合格前方可恢复生产。整改情况连同专家论证意见经整改指令签收人审核签字后报市政府安委会。 六、对因整改工程投资特别巨大或整改工程特别重大和复杂而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的重大平安生产隐患和问题,隐患
4、单位XX县区(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征得市级有关监督部门同意,向市政府安委会书面说明情况,并承诺整改期限。在整改期间,要采用明确具体责任人严盯死守等非工程措施,确保平安。对不按照整改指令进行整改的,由市政府安委会派出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那么严肃查处,确保重大平安生产隐患和问题及时得以整改。 七、收到整改指令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部门,对直接监管的企业,要立即责成有关职责部门下达执法文书,催促存在平安隐患的单位限期整改;并将平安生产督查、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以及催促整改的情况,作出书面记录,采用录音、录像、照相等手段留下翔实证据。 八、对下一级政府和部门监管的企业,县级政府和市直部门要参照市里的做法,向下一级下达整改指令。 九、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