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威海社会保险业务数据管理方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标准社会保险业务数据以下简称数据管理,维护参保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方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数据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的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社会保险资料,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根底类数据。包括参保单位参保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参保学校等机构、参保个人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失地农民、供养亲属、代发待遇人员等效劳对象、经办机构各级社会
2、保险经办机构和经办人员和效劳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效劳站,定点医疗效劳单位、工伤康复机构,相关金融机构等效劳机构的根本信息和根底数据。 二经办类数据。在根本养老保险、根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业务经办过程中产生的数据。 三参数类数据。包括政策参数、业务经办参数、系统运行参数等与业务系统运行紧密相关的系统参数技术数据。 四电子档案类数据。指影像化的电子材料等数据。第三条数据应遵循及时、完整、准确、平安、保密的原那么严格管理。 第四条数据由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信息机构按职责分工管理。 一社
3、会保险行政部门对数据管理实施指导和监督,对违规行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置。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数据的采集、审核、更新、查询、使用和保密等管理工作,并配备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配合信息机构开展社会保险数据管理工作。 三信息机构对数据的保管、维护、备份和统计分析等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平安保障效劳。 第二章数据采集和审核 第五条数据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实际业务需要提出采集要求,由信息机构汇总整理,按照具体信息技术标准制定2全市统一的数据采集规那么和标准。 第六条数据按照“规那么统 一、渠道多样的原那么,通过经办窗口、业务协同、网上平台、自助设备等方式采集。 一经办窗口工作人员按照
4、数据采集规那么和标准,及时、准确地采集业务经办所需的数据,并严格把关,禁止不符合标准的数据录入或转出。 二相关科室和单位通过各项社会保险的参保、缴费、就医、康复、领取待遇和资格认定等业务环节,协同采集有关数据,确保数据的及时、有效。 三健全完善网上效劳平台,参保单位和个人可通过网上效劳平台完成自动或人工采集。 四提供多功能的自助终端设备,为参保单位和个人完成社会保险数据的采集操作创造便利条件。 第七条为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采集的数据进行审核管理。审核级别按数据影响程度划分为“无需审核、“系统校验和“人工审核三个等级: 一单位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等频繁变化的数据,可随时修
5、改,立即保存,无需审核; 二 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等有一定校验规那么的数据,借助信息系统进行完整性和合法性校验; 三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码等有准确性要求的数据,需由人工审核校验,并借助工商、税务、民政、公安等部 3门数据进行联网核查,确保采集的数据真实、准确。 电子档案类数据审核规那么,按社会保险档案管理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章数据保管和维护 第八条市级信息机构建立社会保险专用数据库,配备高性能、符合国家保密和平安管理有关规定要求的软硬件设备,构建统一的数据管理系统,用于数据存储、管理和效劳,确保业务系统的稳定、高效、快速和数据的平安可靠。 第九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主动做好数据维护
6、管理工作,保障社会保险业务系统正常、有效运行。 一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社会保险数据维护管理的权限管理。系统参数包括政策参数、业务经办参数和系统设置参数由市级系统管理员负责统一维护和管理。 二社会保险数据入库后,应通过业务系统进行维护,准确记录维护日志,确保历史数据可追溯,操作后要对维护内容、时间、处理方法、责任人等留痕备查。 三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遵守数据库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对数据的维护严格按照申报、审批、修改和复核等环节进行,并按照岗位权限设置要求由专人进行操作。要建立复核、监督机制,主动修正系统中存在的错误、补充不完整数据、清理垃4圾数据。对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批量数据修改维护的,
7、应提出申请,报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同意后授权操作。 第四章数据查询和使用 第十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方法的规定提供社会保险数据查询效劳,严格控制社会保险数据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不得泄露、侵犯公民的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及用人单位提供社会保险数据查询效劳,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 、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效劳。 二参保人员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数据的,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查询的,需持书面委托材料和有效身份证件。积极推广基于身份证、社保卡等介质认证的自助查询效劳。
8、 三通过业务功能权限和数据访问权限等方式管理业务经办人员的查询使用权限,严格控制批量查询和导出权限。 第十一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业务需要对数据进行汇总、统计和分析。对常规性统计分析,应开发相应的系统功能,并制定可控的权限管理机制;对临时性统计分析,应按照查询审批流程通过数据库进行统计分析。统计分析的数据结果仅限 5领导决策、报表分析、通报考核等内部使用,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传播或售卖。 第十二条有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等因执法工作需要查阅、复制或者调取数据的,应当履行相关查阅程序,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工作人员不少于两人; 二出示工作证件和批准文件; 三履行登记手续; 四遵守数
9、据使用、保密制度。 第五章数据质量检查 第十三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通过管理和技术手段加强数据质量管理,不断完善数据质量检测指标,预防和减少数据错误,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信息机构每年要开展一次数据质量检查评估工作,并不定期地对数据质量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数据质量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数据录入有无原始及审核单据; 二录入数据库的数据是否与纸质数据一致; 三数据操作是否按制度执行。数据质量检查的主要指标包括以下内容: 一数据入库率指实际入库数据占按规定应入库数据总额6的比率; 二数据工程齐全率指满足数据工程齐全要求的数据工程占全部数据工程总数的比率; 三数据工程记实率指按规定记实的
10、数据工程中实际数据量占全部数据记录的比率; 四数据工程异常率指异常数据量占全部数据记录数的比率; 五数据重复率指重复数据总量占全部数据记录数的比率。 第十五条对数据检查中发现的数据质量问题,信息机构要形成数据质量整改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催促被检查部门和单位对相关问题限期整改。 第六章数据保密和平安 第十六条建立数据保密制度。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机构、社会保险效劳机构、信息技术效劳商及其工作人员要签订保密协议,明确相关权利和义务,未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查询、复制、传播和向他人泄露社会保险数据。 第十七条通过技术手段确保数据平安,采取业务专网专用、平安隔离、加密和双因子认证
11、等措施实现重要数据信息的传输、存储、访问的保密性。 7第十八条要定期、及时做好社会保险数据的备份和容灾工作。 一信息机构明确专职工作人员负责社会保险数据备份工作,将数据备份作为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内容。 二建立科学合理的数据备份工作制度,根据实际需要建设异地数据容灾备份系统,明确社会保险数据备份和恢复策略,做好日常的备份执行和恢复检查工作,提高社会保险数据和业务系统抗风险、抗灾害的能力。 三做好备份数据存储介质的保存和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备份数据恢复演练工作,确保备份数据的可恢复性和平安性。 第十九条对涉密数据的传输和存储应采取相应的保密和平安措施,存储介质要妥善保管,严防丧失。对存储社会保险数据的
12、计算机送修和报废时,应将有关数据删除、清空,进行严格的消密处理,并做好登记备案,严防社会保险数据外泄。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信息机构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和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当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一擅自改变社会保险数据的用途,或未及时、完整、准确记载社会保险数据的; 二与用人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伪造、篡改社会保险数据,提供虚假社会保险数据的; 三丧失、损坏、违反规定删除、修改、隐匿、毁坏存储期限内的信息资料
13、或原始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的; 四违规泄露社会保险数据,擅自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数据的; 五违反平安管理规定,将社会保险数据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单独管理和维护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附那么 第二十一条本方法由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方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 9 第二篇:XX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暂行方法XX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标准和加强各级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维护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真实、完整和平安,有效利用和保护社会保险业务档案,为社会保险事业效劳,
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XX省档案管理条例,结合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指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专业性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包括:省、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四条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那么,维护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平安,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实现档案管理的标准化和现代化,为社会保险事业效劳,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其据为己有。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省社会保险局负责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 1务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档案工作应当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设置业务档案工作领导机构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