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市加快推进重大工程工作的暂行方法 水利部重大科技工程管理暂行方法 1999年2023月8日公布 一、总那么 第一条为使水利部重大科技工程的管理工作标准化、科学化、制度化,特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水利部重大科技工程是指围绕水利中心工作,根据水利科技开展规划和年度方案,由水利部安排实施的研究水利开展重大科学技术问题、水利工程关键技术问题的科技工程。 第三条水利部重大科技工程的管理原那么是,实行立项审查制、大型工程招标投标制、专家评估制、合同管理制。 二、工程组织 第四条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以下简称国科司)是水利部重大科技工程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工程的组织实施和全过程管理。水利部规划方案司作为
2、方案下达部门,负责方案的审核报批和对方案执行的监督管理。水利部各有关司局、有关直属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协助做好相关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部直属单位的科研主管部门协助做好本单位实施工程的归口管理工作。 第五条根据水利工作的需要和水利科技开展规划,国科司会同有关司局、直属单位在组织专家充分论证的根底上,提出拟开展研究的工程建议方案,编制工程建议书,报部审批。工程建议书的编制应表达以下原那么: 1.围绕水利中心工作,突出对水利开展重大科学技术问题、水利工程关键技术问题进行研究攻关,提倡多学科跨领域的联合。 2.注重成果的实用性,为水利事业的开展和重大水利课题的解决提供科技支撑。 3.表达成果的创新性,既
3、要提倡自主创新,同时也要积极吸取国外的先进经验。 4.重视成果的转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六条国科司会同有关司局、直属单位根据批准的工程建议书,组织提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格式见附件1),组织专家进行工程可行性论证,经修改补充后形成工程可行性论证报告,报部审批立项。 第七条工程可行性论证经费预算数比工程建议书预算数大于2023%的,需重新报批工程建议书。 第八条国科司会同有关司局、直属单位依据批复的论证报告,组织专家通过招标(含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邀请议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工程或专题的承担单位(大型工程必须进行招标),签订工程合同书(合同书格式见附件2)及各专题合同书
4、(合同书格式见附件3),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大型工程必须集中国内外技术优势开展联合攻关,在工程合同书中要明确一定比例的科研任务由外单位承担,并签定合同书。 三、工程实施 第十条工程方案下达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和工程(专题)承担单位要各负其责,相互合作,密切配合,共同组织好工程的实施工作。必要时,应成立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加强工程实施的领导和协调。 第十一条工程设立专家委员会(专家组),受工程归口管理部门委托全过程参与工程的咨询、评估、验收等工作。 工程专家委员会(专家组)职责: 1、向工程归口管理部门提供对工程的咨询意见; 2、参与工程及所属专题的论证工作; 3、参与工程的招标评标工作; 4、参与
5、对工程执行过程中的检查和评估; 5、参与工程及所属专题的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工程(专题)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组织力量,完成各工程标任务,及时编报年度方案执行报告(格式见附件4)。 第十三条科研工程(专题)实行工程负责人责任制。工程负责人与工程承担单位签署科研攻关(专题)协议,并根据协议明确的权限,对工程的完成时间,成果质量,资金使用负直接责任。工程完成后接受有关部门的验收和审计。 第十四条工程在实施过程中,由国科司或国科司委托有关单位进行中期检查或评估,对于执行不力的工程(专题),要及时予以调整或撤销,并对造成损失的工程追查工程承担单位的责任。 第十五条工程完成后由国科司按
6、有关规定负责对工程组织验收。工程各专题由工程第一承担单位组织验收。 第十六条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担单位,除责令其继续履行合同外,两年内不得承担新的重大科技项。 四、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工程经费主要由水利部下达专项方案安排,同时积极向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开展方案委员会等部门申请经费,多方开辟资金渠道,支持实施水利重大科技方案。第十八条工程经费实行专款专用,按合同和方案执行情况分期(分年度)拔款,可以跨年度使用。 工程承担单位依据合同和工程实际执行方案进度,编报年度经费预算,经部审定后按规定程序下达经费。 工程经费的预决算管理按照水利部有关资金管理方法执行。 第十九条各工程承担单位要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7、,加强对工程经费的管理,并保证专款专用,及时拨付到工程(专题),不得挪用、滞留。对发生违反经费使用规定,不按照工程或专题预算执行等情况的,将停止拨款直至终止合同,并追究有关方面和工程责任人的经济和行政责任,性质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五、成果管理 第二十条工程成果是指工程执行过程中所取得的创造专利、技术设计、工程设计、施工工艺、新材料配 方、样品(样机)制造技术、计算机软件、研究报告、论文、专著等。 第二十一条工程成果归国家所有。工程实施所取得的知识产权及相应权益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取得成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工程委托单位进行成果封锁,应积极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 第二十二条工程成果可由成果完成单位(可以专题为根本单位)依据水利部有关成果管理的规定申请鉴定、奖励等。水利部鼓励对工程成果进行转化和产业化,工程承担单位要创造条件支持成果完成人对工程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工作,并在成果转化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工程完成人员和对产业化有奉献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工程承担单位必须及时将所有成果资料按国家有关规定归档。 六、附那么 第二十四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方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5页 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