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中低收入家庭调查方法 依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县政府确定,在全县城镇开展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调查登记工作。此次调查登记结果将作为今后几年全县保障性住房建设、支配的主要依据并长期有效。 一、调查登记对象及条件 (一)具有本县城镇户口的中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申请家庭现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无房户是指无私有住房,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从未享受实物支配住房(含租住或按房改政策购置公有住房)或政府、企业供应优待政策解决住房的家庭居住危房或其他不具备根本生活设施等不适合居住房屋的,视为无住房。 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低
2、收入家庭(含最低收入家庭):最低收入家庭缺乏302元;低收入家庭缺乏450元月。可以申请租赁廉租住房或购置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把握在50平方米以内,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把握在60平方米左右。 2、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近一年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低收入家庭收入线但低于1265元月(合15180元/年),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或可申请购置限价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把握在60平方米以下,租金标准为同地段同类房屋市场租金的70左右。限价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把握在80100平方米。 3、中等收入家庭:近一年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缺乏1582元/月(合18978元年),可以申请
3、购置限价商品住房。 (二)新就业职工:年龄在18周岁至35周岁,未婚,具有就业地城镇户籍或城镇暂住证(居住证),在所在单位工作未满5年,在就业城镇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障费或住房公积金,无房或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近一年来月均可支配收入缺乏1265元(合15180元年),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三)外来务工人员:年满18周岁,具有就业地城镇暂住证(居住证),在就业地城镇居住6个月以上,劳动关系稳定,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无房或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近一年来月均可支配收入缺乏126
4、5元(合:15180元年),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二、需要供应的证明材料 1、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暂住证(居住证)等户籍、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2、住房状况证明材料:无房户由户主或本人供应现居住状况说明材料,并由工作单位或居住地镇人民政府(社区)、各部门审核后为其出具无房证明;住房困难户由户主或本人供应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缺乏16平方米的证明材料,私有房屋需供应房屋全部权证、房屋拆迁返还协议等房屋产权证明,租房居住者供应房屋租赁合同。 3、收入证明材料:最低收入家庭供应低保证;低收入家庭供应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有工作单位的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
5、,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具有当地城镇户口的无业、自由职业者等群体,由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社区)出具收人证明。 4、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还需供应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证明材料。 三、调查登记程序及要求 1、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外来人员向居住地)、镇人民政府(社区)、各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制式表格。符合有关规定并有建房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问题应由本单位自行解决;没有建房条件的单位,应准时将此次调查登记的有关状况向职工进行宣扬,由职工本人向户口所在(居住地)、镇人民政府(社区)、各有关部门申报。 2、已享受我县保障性住
6、房实物配租、实物配售的家庭不再参与调查登记;目前正在享受租赁补贴、要求实物配租配售的家庭可以参与;已获批配租、配售保障房的家庭不再参与。 3、此次调查登记结果将作为今后几年全县保障房支配的主要依据,请符合条件的家庭及个人务必乐观参与。因未登记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其本人担当。 4、调查登记表共一式二份统一到县住房保障中心领取。必需认真、精确填写,各镇人民政府(社区)、县住房保障中心各留存一份。调查对象不会填写的,由镇人民政府(社区)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本人签字盖章(手印)确认 5、家庭成员户口、身份证明、暂住(居住)证明,收入证明、住房证明等各类材料必需真实牢靠。凡有意隐瞒真实状况,弄虚作假,供应或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查实,该申请家庭及个人5年内不得再次提出住房保障申请。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有关工作人员,将严峻追究当事人及其直接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