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工工资保证金暂行方法建设领域民工工资保证金暂行方法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打造“平安宿迁,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的通知、宿迁市建筑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管理暂行方法有关要求,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的建筑业企业,是指在.辖区内从事土木建筑、机电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管道线路敷设、园林绿化、市政根底设施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作业分包企业。 本方法所称的民工工资,是指建筑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形成劳动关系或提供
2、劳务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本方法所称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在.辖区内从事建筑业经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为保证足额支付其所使用进城务工人员劳动报酬,依法在我区指定的银行专户预存一定数额的资金,或提交由金融机构出具的相应资金保函。第二章 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第三条 区建设等职能部门负责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监督管理,区建设主管部门具体承当辖区内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征缴、动用和退还等日常事务。 第四条 凡建筑业企业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必须在区建设主管部门指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接受区建设等职能部门监管,该账户由区建设主管部门与建筑业企业共同掌管,未经区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建筑业企业和银行不得动用该农
3、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 第五条 各建筑企业依照以下规定缴纳保证金确认表见附件一: 一重点监控企业按工程工程合同造价的2缴纳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二一般监控建筑业企业实行担保或定额预存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其中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函、担保公司保函等方式,保证金必须划入区建设主管部门处指定银行的企业专用账户。保证金缴纳有以下两种方式: 1、以工程工程为单位办理缴纳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该方式只对该工程工程有效。工程合同价在3000万元以下的工程,民工工资保证金为工程合同价的2;工程合同价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实行分阶段滚动缴纳制,即对已完成3000万元工程量局部,经区建设部门核实未发
4、生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的,其保证金可结转到下阶段工程量。外地来.一般监控建筑业企业适用该保证金方式。 2、以企业为单位办理担保。该方式的担保应当连续担保并对该企业在市区范围内所有承建工程工程有效。支付担保额度为:劳务作业企业10万元;三级资质企业20万元;二级资质企业30万元;一级、特级资质企业40万元。当地一般监控建筑业企业适用该担保方式。 第六条 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成建筑业企业动用保证金: 一建筑业企业未依法及时结算民工工资,受到民工举报或造成民工集体上访,经查拖欠行为属实的; 二施工总承包人将劳务作业分包给非法个体承包人,非法个体承包人未能兑现民工工资的; 三每月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的; 四建筑业企业未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造成劳动报酬纠纷的,由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行业平均工资责成建筑业企业给付,建筑业企业拒付的,从保证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