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办幼儿园规章制度 民办幼儿园规章制度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县民办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开展,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 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单独或联合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招收学龄前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第三条 民办学前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局部。对民办学前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第四条 民办学前教育事业纳入我县经济和
2、社会开展的总体规划。第二章 部门职责第五条 民办幼儿园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第六条 县教育体育局是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全县民办学前教育工作开展规划的统筹协调,具体负责本区域内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与工作考核。具体包括:审核认定幼儿园办园资格,颁发办园许可证,对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对幼儿园进行分等定级,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的教师资格。第七条 县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幼儿园做好校园安全保卫工作,及时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公安交警、
3、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载运幼儿的车辆安全管理,取缔无牌无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及时制止和查处超载等违法行为。第八条 县卫生部门要贯彻有关儿童卫生保健工作的法律法规,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方法的规定,负责标准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管理。具体负责检查、指导幼儿园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及时处理幼儿园发生的传染病等影响幼儿安全的事件。第九条 县住建、质监部门要落实城镇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加强幼儿园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第十条 县消防大队要指导制定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消防安全业务培训
4、,定期检查、指导各种消防设施设备的使用,加大消防安全宣传力度,结合幼儿园工作实际,经常开展各种消防演练活动。第十一条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全县幼儿园餐饮效劳许可证的审核认定,监督、检查幼儿园食堂、饮用水的卫生状况。文化、工商等部门应当对幼儿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效劳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营造有利于幼儿成长的良好环境。第十二条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对全县民办幼儿园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对园舍设施进行安全鉴定,催促存在安全隐患的幼儿园进行整改。第十三条 县民政局主要负责对已获县教育体育局审批、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幼儿园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县财政、物价部门主要负责对全县幼儿
5、园的收费进行管理和督查。第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城镇、新农村建设规划,负责本乡镇民办幼儿园的开展规划和安全管理。第三章 审批程序和举办条件第十五条 民办幼儿园的审批依法由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本县合作举办民办幼儿园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第十六条 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当具备以下根本条件:一幼儿园的设置符合本县教育开展规划。二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学宗旨;有符合标准的园名;能够独立承当民事责任。四有合法的幼儿园章程、组织机构,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教职工队伍。五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周围无污染源,无危险和安全含消防隐患;幼儿园的园舍、场地、设施、设备以及环境卫生、卫生保健安全含消防状况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