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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纳税人的权利及保护研究.docx

1、目 录一、 纳税人权利界定及保护理论分析1一纳税人权利的界定1二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理论2二、 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缺乏及原因分析3一纳税人权利保护所存在的缺乏3二纳税人权利保护缺乏的原因5三、完善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具体路径6一执法保护6二司法保护7三纳税人自我保护9四、结论10参考文献10致 谢11一、纳税人权利界定及保护理论分析一纳税人权利的界定有关纳税人权利概念的界定,学界内有着不同的理解与看法。日本著名学者北野弘久曾指出,纳税人所享有的权利,实际就是纳税人享有以宪法为根本与支撑,仅在征收和使用税款与宪法相关规定相符的情况下,才享有的或产生的且需承当相应纳税义务的权利。另有学者指出,纳税人权利

2、实际就是纳税人在实际履行纳税义务时,应该获得的法律对其的保护及利益维护方面的理解与尊重。基于广义层面来考究,所谓纳税人权利,即为纳税人依据相关法律条款,在诸如文化、政治等领域所应享有或得到的权益。而基于狭义层面来考究,纳税人权利就是纳税人依据或结合税法所给予确实认与标准,在自身所应尽纳税义务得到履行的前提下,可依据具体法律条款作出一定行为,或者是不作出一定行为,再或者是要求相关征税机关抑制或作出某种行为,以此来获得所应有的合法权利。针对上述学者的观点而言,其相比传统观点,虽然已经有许多创新,而且也已比拟合理、标准,但仍存在局部缺乏。对于上述中的第一种观点而言,其所阐述的纳税人权利,其实并不细致

3、和全面,仅局限在单纯的“只缴纳应缴税权,而未能涉及或囊括到纳税人其它方面的权利;而对于第二种观点来讲,纳税人严格、切实履行其纳税义务,实际是其享有相关权利的根本前提,此外,如果纳税人所享有的权利仅表达在纳税义务的履行,那么此时纳税人的权利范围就会变得格外狭窄。对于第三种观点而言,其虽然特别强调了纳税人权利的本质特征权利义务相对应、相一致,但从本质上来讲,仍未能移出“纳税人义务这一范畴,另外,在纳税人权利方面,仍局限于纳税人义务这一区域内,受此影响,容易产生或形成只在履行纳税义务时,才真正拥有纳税人权利的这一片面认识。对此,笔者认为,法律层面所阐述的权利与义务对等理论,除了是指在整个法律范畴中,

4、单个法律主体需要表达出的权利与义务之外,还应表现出与其相对应的法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及应履行的义务对等。所以,本文对纳税人权利的界定为:纳税人权利即为纳税人基于宪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内容条款下,所享有或可以行使的权利。能表现为依法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者是要求他们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对于此定义而言,除了能够将纳税人的根本权利特征给反映出来之外,还能更好的诠释纳税人的权利内涵。另外,纳税人的权利除了与其纳税义务的履行之间存在紧密关系外,还与权利相对应各项义务的履行间有深层关联。二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理论1.经济学理论。世界诸国均以税收作为其主要经济来源。早期国家分配理论指出,税收实际就是国家为了更好的满足

5、其职能运作,运用其政治权利,无偿的且强制性的征收货币,积极参与社会生产及产品再分配的一种行为。税收有三个根本特征,即无偿性、固定性与强制性。基于此理论的驱动与影响,在我国整个税收理论体系中,仅注重要求纳税人履行其纳税义务,而未能站在纳税人的角度或立场,对其权利给予充分的关注。仅重视纳税义务,而对其所应享有的权利予以无视,乃是造成纳税人纳税积极性不高以及意识不坚决的核心诱因。在构建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在人们权利意识持续增强的现今,单纯、浅显的“义务观已经无法适应社会开展需要,也已经不能成为国家征税的客观理由。伴随我国市场经济的持续、高速开展,传统形式的国家财政,正在以快脚步转变为公共财政,两者之

6、间的最大区别即政府在整个市场架构中,已经不再具有以往的主导作用,而且所进行的每笔财政支出,还需要切实表达出市场的根本意志,也就是政府在财政收入与财政支出方面,需要构建起更加合理、高质量的“市场等价关系,基于此理论,财政收入的相关提供者,需要享有财政支出对应给予的监督权或支配权。因税收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所以,纳税人对公共财政自然而然享有相关权利。亚当斯密在其所编写的国富论一书中,首次提出了公共财政理论,他指出,参与或从事某些公共工作,布设公共设施,乃是政府的根本职能与功能表达。相比于传统的“家计财政模式,或者是相比典型的“国家分配型财政模式,“公共财政模式根本轴心即为“公共性,公共财政要求在

7、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在切实满足公共需要的根本机制下,去对政府职能范围加以界定,然后依据此范围,明确财政支出的相关需要,最后依据所得出的指出需要,对财政收入进行合理安排。在公共财政的视域下,社会的“公共收入为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政府的财政支出的目的在于更好的满足公众的各类需要,公众所缴纳的税金为其资金的主要来源。如果以个人利益为轴心的公共需要无法得到及时满足,势必会对个人利益造成损害,所以,企业与公民对公共商品的实际需求情况,直接驱动了政府支出;而对于私人部门来讲,其向国家交税,除了是履行根本义务外,还是借助政府而实现个人权利的一种根本表现。所以,积极赋予纳税人相应权利,乃是“公共财政的根本要求

8、。2.法理学理论。在现代法治国家,不管是基于人权保护层面,还是在国民主权上,再或者是纳税人以公共物品理论为根底对应享有的权利上,均与法治的终身保障密不可分。法治不仅是各类权利得以实现的重要载体,而且还是配置权利义务的根源所在。当前,税收法定主义为法治国家的核心要求。在整个法治社会的根本架构中,为切实保障国民的权利与自由,须对带有侵权性质的税收,实施全面且严格化的法定主义。税收法定给予了国民生活较好的稳定性,还赋予了优良的可预测性,其有效限制了行政权对国民自由及财产的肆意、无目的性干预,因而要求税收课征需有可靠法律为支撑。纳税人的权利配置需要进行适当性的眼神,使之涉及到税收的支出领域,税收法定主

9、义的价值需要包含税的支出与征收。针对纳税人所享有的权利来讲,除了要囊括税法立法参与权之外,还应包含监督权及税款使用权。二、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缺乏及原因分析一纳税人权利保护所存在的缺乏1.立法上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缺乏。现阶段,针对我国纳税人权利来讲,尽管其已经在税收征收管理法当中有着一个比拟明确的规定,但是相比于纳税人的义务,在整体立法方面,仍然存在有一些缺乏与问题,首先,对于我国宪法而言,其在纳税人权利保护体系当中,并没有真正意义上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与许多国家一样,我国最新修订的宪法仅明确了纳税人依据相关法律纳税的根本义务,未能系统化明确纳税人在整个税收征纳当中所应享有的相应权利,因而出现了

10、纳税人在宪法义务和宪法权利之间不对等的情况,另外,在宪法当中,并未规定纳税人对税的使用有监督权利,对税的征收有参与权利,以及享有国家专门为其提供公共效劳方面的权利,因此,税收法定主义难以被真正表达出来,此乃纳税人权利保护领域中的重点缺乏。其次,缺纳税人权利根本法。因税收乃是国家运转的核心物质根底,因此,世界诸国均将为纳税人效劳,提高纳税人的社会地位,以及对纳税人权利给予尊重作为税收立法的原那么与宗旨所在。但对于我国来讲,我国缺少一部专门针对纳税人权利的根本法,在规定纳税人权利方面缺乏合理性,一些应有的权利在国家法律条款中并未能表达,这使得我国纳税人权利缺乏完整性,且会更加不受重视。最后,新税收

11、征管法仍需完善。针对新税收征管法来讲,其作为根本的税收程序法,尽管对纳税人的诸多权利予以了规定,但仍然存在缺乏之处,比方税收征管法的管理法在具体的定位上存在一定偏差,在规定纳税人权利方面,存在一些缺乏,如监督权、老实纳税推定权以及平等权等;税务机关仍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如针对纳税人违法行为,罚款区间为50%以上且5倍以下,使得税务机关在自由裁量权方面仍然较大,这在较大程度上为税务机关谋私利,提供了平台了土壤。另外,新税收征管法在针对税收所作宣传方面存在偏差,针对现行税收宣传而言,发挥主导作用的是义务论,注重公民应怎样纳税及纳好税方面的宣传,另外,还有不纳税需要承当的后果方面的宣传,而对纳税人应

12、该享有何种权利、哪些权利却很少宣传,这不仅会导致纳税人缺乏有效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而且还会造成税收机关由于在权利人监督方面的缺失,而导致依法行政的弱化,使得纳税人权利的保护被削弱。2.现实中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缺失。长期以来,我国以权利关系说来界定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而折射到现实当中,即征收与纳税双方有不平等主体地位的观点。从本质上来讲,此观点有两层含义,其一,认为税收乃是一种单方面、单纯性的义务或权利关系;其二,认为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以纳税人出现了税法明文规定的行为为根底前提。尽管税收征管法已公布多年,但因税收法律关系存在不对等、不和谐的情况,因此,关于纳税人权利保护方面的规定,大多流于形式,

13、在实践当中,纳税人与征税机关间还未能构建其比拟平等、优质的关系。对于我国税务机关而言,大多以管理者姿态而呈现,纳税人权利没有受到重视,保护纳税人权利以及积极为纳税人效劳的理念未能真正落实起来。税务人员在实际执法时,经常管理者的姿态或身份来开展工作,自认为自己就是国家权利,对待纳税人往往是盛气凌人的样子,态度不好且蛮横。尽管政府始终宣传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但在实际当中,纳税人仅有纳税义务而无权,长期处于无权地位。在此种纳税人仅看到义务而未能享受权利的不对等状态下,社会民众会自然而然的把税收与我国封建设备剥削、苛捐杂税联系在一起。在此种复杂思想的熏陶下,所出现的偷税、漏税等行为,不但不会受到谴

14、责,而且还会赢得认同。因此,我国纳税人权利及其保护在实际当中,已严重缺失。二纳税人权利保护缺乏的原因1.传统税收理论的影响。在西方兴旺国家,无论是税收学家,还是经济学家,再或者是普通公民,均有这样一个观念,符合法律规定的公民向国家纳税,乃是让渡自身财产权利的重要局部,征税与纳税在时间顺序方面的逻辑关系,应该是公民先同意并授权,然后国家相关部门开始征税。很早之前,我国的税法理论便大力推行国家分配论,把税收界定为:国家为了能够更好的发挥或实现其职能,依据法律条款的规定与要求,无偿且强制性的参与过敏收入分配,以此来从中获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典型手段;另外,还对税后的本质进行了节点,即国家运用政治权力,积

15、极参与到各种再分配当中,并以此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分配关系。政府为税收的积极管理者,而公正那么为服从者,即被管理者,国家利益高于其它所有利益。国家只要需要,便可运用自身的政治权力,以强制的方式从公共利益当中来获得。针对征税机关来讲,其作为政府的重要职能部门,势必是税收工作的管理者,而纳税人即为税收的参与者与被动管理者。此种单纯、片面性的强调政府的征税权利,以及公民的纳税义务,势必会将纳税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割裂,并且在整个税收法律关系当中,纳税人会处于附属地位。基于此理论的引导下,我国税收长时间处在监督、打击纳税人的状态,仅对纳税人开展单纯性的义务教育,并积极宣导纳税荣耀,而对纳税人权利,却很少

16、介绍与宣传。2.税收法律体制的缺乏。首先,基于税法立法精神层面来考究,现阶段,我国在各类事物上,注重国家权利以及公民的根本义务,而对公民权利却予以无视,另外,还无视了其对国家权利的制约。在我国宪法中,大局部内容规定的是公民应积极履行纳税义务,在纳税权利方面并灭有明确规定。其次,针对税收立法体制层面来分析,我国税法多通过行政授权来立法,在实体宪法方面的规定比拟简单,使得整个税收工作难以顺利开展,受此影响,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现阶段实际情况,公布了许多税收规章,以此来对此方面的缺乏进行弥补。但此种由行政部门根据该地区实况而制定的税收规章或细那么,并负责实施后相关解释的做法,往往存在着比拟大的自主性,缺少必要的监督。最后,基于税制模式层面来分析,长期以来,我国的税制形式主要以价内税为主体,所征收的税被隐藏或融入到商品的价格中,许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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