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政体制完善整体意见 为进一步理顺市区财政分配关系,建立更加适应市场经济开展要求的收入增长和财力分配机制,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意见(鲁政办发(2023)54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23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市区财政体制。 一、调整完善市区财政体制的必要性 我市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总体框架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时确定的,该体制保存了按照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级次的做法,目前与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已不相适应,突出表现在: (一)不利于资源的合理流动。随着市场经济的开展,企业重组、置换等资本流动日益增多。按照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级次,使企业之间资源流动受到较
2、多的体制限制,影响了资源的有效配置,不利于企业改组改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二)不利于财政政策的统一标准。原体制下,企业流动带来的地区之间利益调整,只能由政府间进行谈判,通过一事一议,形成一厂一策的协议,不利于政策统一标准。 (三)不利于加强税收征管。随着资本流动的日益增多,企业隶属关系和税收征管权限难以准确界定,混淆收入级次的现象时有发生,扰乱了正常的收入征管秩序。 (四)不适应当前改革趋势。近年来,国务院、省政府对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屡次提出明确要求,我省大局部地市已对财政体制进行了调整,改变了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级次的做法,有力地促进了市区经济融合开展。调整完善市区财政体制,将更好地
3、理顺市区政府职能分工,促进整个区域的统一规划和统筹开展。 二、调整完善市区财政体制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原那么 调整完善市区财政体制的指导思想是。促进资源合理流动,理顺市区财政分配关系,建立稳定的收入增长和财力分配机制,标准税收征管秩序,推动XX县区一体化开展和城市功能的进一步优化。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调整完善市区财政体制的根本原那么是: (一)优化资源配置原那么。消除体制障碍,促进资源合理配置。 (二)税收属地征管原那么。下放市级收入,税收属地征管。 (三)保障既得利益原那么。维持既有利益格局,收入增量实行分享。 三、调整完善市区财政体制的具体内容 (一)基期年确定。 税收收入以202223年为基
4、期年,地方教育附加收入以2023年为基期年,以基期年各区和市级企业收入决算数作为调整基数。 (二)收入级次划分。 1.市级财政收入。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局部;市商业银行和市级驻县(市)企业原属市级的各项收入;原体制规定分级管理的市级非税收入。 2.区级财政收入。在本行政区域内实现的各项地方税收(含教育费附加收入、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原体制规定分级管理的区级非税收入。 3.柴油机厂(集团)税收收入全部作为高XX县区收入;帛方纺织税收收入全部作为XX县区收入。 (三)收入分享方式。 以市级下划收入确定各区上解基数,每年定额上解市级财政;自2023年起,各区地方税收收入(不含农业
5、税、农业特产税)、教育费附加收入及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比基期年增长局部,市区按规定比例分享,年终通过体制结算上解市级财政。 (四)收入分享政策。 1.市与四区分享政策。市与XX县区、XX县区的分享比例为5:5;市与XX县区、XX县区的分享比例为4:6。市级下放收入比例高于分享比例的局部,按该区税收增长比例递增上解市级财政;市级下放收入比例低于分享比例的,市级超比例分享局部前3年全部返还。 2.市与三个市属开发区分享政策。 三个市属开发区仍然视同一级财政管理。市与高新开发区的分享比例为5:5;市与滨海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的分享比例为4:6。市级下放收入比例高于分享比例的局部,按该区税收增长比例递增上解
6、市级财政;市级下放收入比例低于分享比例的,市级超比例分享局部前3年全部返还。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沿海开发、高新技术开展等重大决策,设立高新技术和北部沿海开发建设基金,对市属三个开发区以2023年地方财力的5%为基数,自2023年起每年递增8%上解市级财政。 每年,市财政对各区税收及附加收入增长比例进行考核。 (五)其他相关问题。 1.增值税出口退税(含免抵调库,下同)随企业下放各区,按202223年决算数相应增加出口退税基数。自2023年起,超基数地方负担局部,按照下放企业出口退税所占比重由市区分别承担。 2.接收市级企业税收下划的区,“中央两税、所得税等收入基数相应进行调整,返还基数不变
7、。 3.教育费附加收入和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实行“统一计算,专项管理的方法,市区两级按比例分享,相应安排支出。 四、调整完善市区财政体制相关问题及配套措施 (一)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要尽快确定有关基数,按照新体制规定的收入范围和级次调整本级预算,并就调整情况向同级人大汇报;税务部门要根据属地征管原那么,相应调整征管机构,自2023年4月1日起,按照新预算级次办理入库,并做好税收方案的衔接和调整工作;人民银行要根据体制调整做好各项收入入库工作,4月30日前,对2023年已缴入市级国库的相关收入进行调库。 (二)2023年以前出台的招商引资政策,按照“谁制定、谁兑现的原那么,由市区各自承担。2023年以后制定出台的招商引资政策另行确定。 (三)体制调整后,对市政府主导的重大企业搬迁工程,市财政按照企业搬迁前一年纳税情况,相应调整有关基数。其他情况下的企业流动不予考虑。 (四)本意见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以前规定中与本意见相冲突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未涉及内容仍按原体制规定执行。 (五)本意见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5页 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