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品住房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和销售管理,完善住房供应结构,满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特殊群体的购房需求,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进展,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简称限价房),是指政府通过组织监管、市场化运作,实行限定房屋套型和销售价格,实行定向销售,用于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和特殊群体住房困难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限价房建设和销售管理适用本方法。 第四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限价房管理工作。 县发改、财政、国土、民政、物价、统计、城管执法、公安、监察、审计、人力资源
2、和社会保障、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依据各自职责,做好限价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其次章规划建设 第五条限价房建设应坚持统筹规划、市场运作、分步实施的原那么,严格依据土地、建设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条限价房建设应纳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每年开发建设规模由县政府确定,建设用地列入县土地储藏规划和土地供应年度规划。 第七条限价房户型按70%为中户型、挂念其它小户型设计,以满足大多数家庭的实际消费需要。中户型住房建筑面积把握在90平方米。 第三章价格管理 第八条限价房建设项目,县政府依据限价房基准价格,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格,依据“限房价、竞地价的原那么,以招标、拍
3、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九条限价房的基准价格,原那么上比同期同地段商品房评估市场价格低20%30%。限价房价格由县政府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申请审查程序 第十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家庭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申请购置一套限价房: (一)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县城镇常住户口3年以上; (二)无住房或所拥有的自有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含25平方米);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0%以下。 申请人为单身的,除前款规定条件外,申请购置限价房时,年龄应满28周岁。 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缘由迁出本县的,可以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在申购
4、限价房之日前3年内,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缘由,将家庭或个人住宅全部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 第十一条申请人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等相关数据和标准,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等部门依据经济社会进展状况制定或调整,报县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为支持经济进展,各单位引进的经县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紧缺急需人才,本人及配偶、子女在我县无住房的,可申购限价房,不受户籍和收入条件的限制。 第十三条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必需是在一起居住且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第十四条符合第十条规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人可优先购置
5、限价房: (一)老人、重度残疾人员、患有大病或做过大手术家庭; (二)国家优抚对象及军队转业干部家庭; (三)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 (四)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第十五条申请购置限价房依据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购置限价房的家庭应当推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力量的申请人,在销售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持以下材料到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填写限价房申请审批表。 1、申请人与合并计算年收入、住房面积的家庭直系亲属的身份证、户口簿; 2、申请人和直系亲属上一年度收入证明; 3、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 4、申请人和直系亲属住房状况证明; 5、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规定
6、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属引进人才的需提交身份证、住房状况证明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引进人才批文。 申请人应当承诺提交的购房申请和证明材料真实无误,并同意协作有关部门核实相关状况。 (二)所在单位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条件进行调查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所在单位予以张榜公示7日。7日内无异议的在限价房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其他材料一并报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各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的在媒体公示7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核发限价房购置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对公示期间有投诉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
7、实。确实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申请资格,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销售限价房遵循公开、公正、公正的原那么,依据以下程序进行: (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销售公告,内容包括房屋位置、数量、价格、开发建设单位及销售时间、地点、方式等; (二)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申请人凭资格证先行参与摇号后,符合第十条规定的其他申请人凭资格证再参与摇号,取得限价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及挨次号,该挨次号即为选房挨次号。摇号状况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三)准购户持准购证和其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建设单位按公布的挨次选购住房,签订购房合同。准购户放弃购房资格的,其缺额依序递补。因房源
8、缺乏未实现购房的,申请人持有的准购证予以作废。 (四)申购过程由监察部门监督,摇号时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第五章登记与交易 第十七条购置限价房后,应依据规定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权属登记机关应在房屋全部权证书上注明“限价房等内容。 第十八条限价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在取得房屋全部权证5年内不得出租或转让。 5年期满后转让的,应当向政府补交土地收益价款。补交的土地收益价款应当依据转让时同地段、同类别商品住房市场价格与限价房购置价格之间差价的50%计算。 本条第一、二款限制性内容应当在限价房权属证中注明。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已购限价房者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之日起5年内,因购置、继承、赠与等缘由
9、再次拥有自有产权住宅的,应当在办理再次拥有住宅的产权登记前申请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回购或支配符合限价房购置资格者购置。回购或购置的价格依据原销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 其次十条提报虚假资料骗购限价房或购房后出租及私自转让的,依据以下规定处理: (一)责令其退还所购置的限价房,依法注销其房地产权属登记,依据原购置价格结合成新退回房价款,或责令其补交与同地段商品住房的价格差。 (二)依据申请购置时的承诺商定追究法律责任;申请人属于国家公职人员的,依法依纪赐予行政纪律处分; (三)永久取消其购置限价房资格。 其次十一条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依法、依纪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其次十二条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方法规定进行销售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马上责令开发建设单位整改,并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商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和惩罚。 其次十三条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限价房审核、销售管理等工作中,存在渎职、徇私舞弊、受贿等行为的,由行政监察机关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