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科技创新方案管理的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x精神,实施好x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开展纲要(20x2023年)(以下简称纲要),保证省科技创新方案(以下简称创新方案)的顺利实施,实现科学、标准、高效和严谨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我省科技方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创新方案是以企业开发市场为导向,围绕我省重点领域,瞄准技术开展的前沿,加强企业自主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吸收、消化再创新,促使企业真正成为研究开发的主体。创新方案面向省内重要行业、重点骨干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重点解决涉及全局性的、跨行业、跨地区的重大技术问题。着力攻克一批关键技术,突破瓶颈制约,开发具有市场竞争力和具有自主
2、知识产权的品牌产品。 第三条创新方案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开展、引领未来的科技方针,既立足当前亟需又符合未来开展趋势,既着眼前沿技术又考虑先进适用性,既有利于经济快速开展又能与环境、资源、平安、文明相协调。 (一)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和提升,建设节约型社会,提出和解决在整个行业中应用,并处于竞争前阶段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可以促进我省支柱产业和重点领域的技术进步,提高产业的竞争优势。 关键技术是指在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完善和延伸产业链、培育新型产业等方面起决定性作用的技术。共性技术是指在产业领域、不同行业或不同区域能够广泛共享应用,对经济和社会开展产生普遍推动作用的技术。 (二)围绕产品结
3、构优化和产品档次提高,以突破核心技术、开发单项战略产品原型中的重要工艺问题为目标,解决重点企业中面临的重大技术难题,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并形成我省新的战略品牌。 第四条创新方案坚持市场导向、需求牵引的原那么,坚持自主开发、创新与引进、消化、吸收并重。 第五条创新方案主要扶持有明确产品目标导向和产业化前景的工程,注重产学研结合,鼓励企业、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之间的合作创新。 第六条工程目标集中、具体,技术先进,具有较强的应用和开展前景,且现有的根底条件较好,3至5年内经过努力可以完成工程确定的目标。 第七条工程采取有限目标、滚动支持、分年度实施的管理方式,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八条工程主要采取专
4、家评审的方式确定。 第二章组织方式 第九条创新方案由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组织实施。 第十条创新方案以企业投资为主,企业提出工程建议后,政府给予资助。 第十一条相关企业提出可使企业实现跨越式开展的品牌产品建设方案,或能解决本企业乃至整个行业健康快速开展的关键或共性的重大技术瓶颈问题。 第十二条省科技厅组织专家组对工程进行评审,对于拟招标的工程,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三条充分发挥部门、行业、地方、企业和专家等各方面的作用,实行整体协调、资源集成、平等协作、联合推进、成果共有、效益共享的机制。 第三章管理 第十四条创新方案的管理采取省科技厅、工程组织部门、工程承担单位分级管理的方式。
5、 第十五条省科技厅是创新方案的主管部门。 省科技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创新方案的开展战略和重点任务研究; (二)组织工程评估或评审,提出工程承担单位及工程经费预算安排建议,签订工程任务书; (三)组织审议工程建议书,组织工程立项和工程预算的评审或评估,审定立项工程,会同省财政厅批复工程实施方案; (四)审定批准工程任务书,并根据工程任务书,编制年度方案,会同省财政厅审定并下达年度工程的经费; (五)催促、检查工程的实施,组织工程中期检查,协调并处理工程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根据工程实施的不同特点,省科技厅分别委托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科技局及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
6、单位作为工程组织部门。 第十七条工程组织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省科技厅委托组织编制工程相关的建议报告; (二)落实工程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 (三)组织工程的实施,监督、检查工程的执行情况,按要求汇总、报告工程年度执行情况及有关信息报表,协调并处理工程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四)按要求准备工程验收的有关文件资料,并提出工程验收申请。 第十八条工程承担单位为本省境内的企业、中央驻晋的科研院所。鼓励企业与有较好科研条件和较强科研能力的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共同承担。 第十九条工程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工程经费管理,为工程实施提供条件保障,负责工程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国有固定
7、资产和研究成果的管理。与各参与单位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对工程执行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及成果转化权属,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保护各方权益。 第二十条工程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由首席专家对工程的具体组织、实施进行总体负责。 工程首席专家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工程研究方案和实施方案; (二)组织研究队伍,聘任子工程负责人; (三)严格执行工程任务书确定的各项任务,完成工程预定的目标; (四)及时报告工程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五)按要求编报工程年度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提交工程验收的全部文件资料,并进行档案归档和成果登记。 第二十一条首席专家的资格: (一)原那么上行政关系在本省境内任现职的科研人员,一
8、般不超过60岁; (二)原那么上有主持省级以上科研方案工程并顺利完成的经历; (三)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开拓创新精神;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信誉,作风民主、严谨; (六)能将主要精力用于工程的组织、协调与研究工作。 第二十二条工程组成员的组成可以跨省市、跨单位、跨部门,按工程技术需求进行人员组合,原那么上应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的技术人员共同组成,并可根据工程需要设立子工程小组。 第二十三条在省科技厅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聘请具有良好信誉的专家参与创新方案工程立项、监督验收、经费预算及绩效考评等有关评估、咨询、论证工作,专家对评估、咨询、论证结果的公正性负
9、责。 建立和完善专家遴选、回避、考评制度。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回避: (一)工程承担单位是专家所在工作单位的; (二)被咨询单位与专家所在单位有利益关系的; (三)与工程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在研究生或博士后阶段存在师生关系的; (四)与工程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的; (五)与工程承担单位或被咨询对象存在其它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关系的。 第四章立项 第二十四条省科技厅通过媒介或互连网网站向社会公开征集工程。 第二十五条企业依据实际需求,提出拟研究和开发的工程建议书。 第二十六条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所征集的工程进行评审、评估和综合分析,初步选出拟立项及拟招标工程。 第二十七条省科技
10、厅对拟招标工程向社会发布工程招标公告。 第二十八条按规定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工程,按照国家科技工程招投标相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九条对于行业跨度大、涉及领域众多的综合性集成工程,可根据情况实行分段式招标。 第三十条各参与竞标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要求将竞标工程方案报送省科技厅。 第三十一条工程方案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清晰,不得弄虚作假。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其首席专家三年内不得承担国家、省级科技方案工程。 第三十二条省科技厅对参加竞标的工程方案进行形式审查,将符合规定要求的工程递交招标会议。 第三十三条招标会议专家组由行业专家和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专家组成,人数通常为9至13人。 第三
11、十四条省科技厅根据评标或专家组评审情况确定中标人及各工程组方案,并向社会公布中标人和立项工程名单。 第三十五条省科技厅与相应的中标人和工程组签订方案任务书。 第五章实施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创新方案工程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工程承担单位应当在每年11月底前编制年度方案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经工程组织部门汇总后上报省科技厅。 第三十七条工程在实施过程中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及时调整或撤销: (一)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工程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需要修改的; (二)匹配的自筹资金或其它条件不能落实,影响工程正常实施的; (三)工程所依托的工程已不能继续实施的; (四)技术引进、合作等发
12、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工作无法进行的; (五)工程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六)工程承担单位与工程参与单位之间发生与本工程有关的纠纷且已影响到工程正常实施的; (七)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第三十八条需要调整或撤销的工程,由工程组织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科技厅核准后执行。必要时,省科技厅可根据实施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十九条撤销的工程,工程组织部门、工程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做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报省科技厅核查备案。 第四十条省科技厅在每年年中、年末分别组织有关行业、管理专家组成检查组对正在研究
13、工程的实施、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执行期二年以上的工程,在实施中期应进行中期评估。中期评估结论作为工程调整或撤销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四十一条对不按时上报年度报告材料及信息,以及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工程,要求工程组织单位和工程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工程,视情节分别予以通报批评、追回已拨付工程经费、取消其参与创新方案活动等处理。 第四十二条工程承担单位或工程首席专家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一经查实,撤消立项,追回已拨付工程经费,并向全社会公开,三年内不得承担或参与创新方案,违反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科技效劳机构在接受委托承担工程的专利查新、招投标、评估检查、绩
14、效考评等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的,追回已拨付工程经费,取消其参与创新方案的资格。 第六章验收及成果管理 第四十四条创新方案工程应在规定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组织验收。验收工作由省科技厅组织。 第四十五条工程验收由工程承担单位提出工程验收的书面申请报告及相应的验收材料,经工程组织部门报送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在接到工程的验收申请后,组织专家组对工程进行验收。 第四十六条工程的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和不通过验收。 工程方案目标和任务已按照考核目标要求按时完成,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验收。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需要复议: (一)工程目标和任务完成缺乏90%的; (二)由于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的; (三)经费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为需要复议。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 (一)完成任务不到85的; (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三)擅自修改任务书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等,未经批准的; (四)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五)超过方案任务书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且事先未作出说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