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协议出卖人(甲方):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营业执照号码:开户行:帐号:委托代理人(房地产经纪机构):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营业执照号码:房地产经纪机构资格证书编号:开户行:帐号:预定人(乙方):国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一、预定商品房该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商品房坐落:区、县路、道、街设计用途,建筑结构,建筑层数为层。建筑面积
2、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二、总房款及定金数额商品房销售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价格为元,总房款为人民币(其他)元,计(大写)。定金数额人民币(其他)元,计(大写)。定金数额不许超过总房款的20。三、定金交付双方签定预定协议的同时,预定人应一次性将定金全部支付给出卖人。四、预定时间预定时间为自定金协议签定之日起至年月日。五、定金处理在预定期间,出卖人不得将上述房屋出卖给他人,否则应双倍返还预定人定金。预定时间期满,预定人不与出卖人签定正式买卖合同的,定金不得要求返还;出卖人不与预定人签定正式买卖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预定人定金。六、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七、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方(签章):乙方(签章):年月日年月日签订地点: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