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制度 现发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方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和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凡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委印和承印活动,必须遵守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指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成册、折页或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第三条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委印和承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委印和承印活动。 第四条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
2、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注明编印目的、内容、发送对象、印张数、印刷期数、册数、开本等,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委印活动。 第五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不得使用“报、“刊或“杂志等字样,必须注明“内部资料,免费交流。印刷时,应在明显位置完整地印出“内部资料准印证编号,不得省略或假冒、伪造。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所设的有关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六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严格限定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交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在社会上征订发行,不得传播到境外,不得拉赞助或搞有偿经营性活动,不得用准印证出版其他出版物,不得与外单位以“协办之类形式进行印
3、刷发行等。 第七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不得刊载以下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根本原那么的; (二)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的平安、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的;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八条出版单位和非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经批准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必须安排在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 第九条出版物印刷企业承接所在地出版单位和非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须验证并收存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
4、闻出版局核发的准印证。 出版物印刷企业必须将承接印刷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样本及时送交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条准印证按一种内部资料一证的原那么核发,其中委印单位对以成册形式印制的内部资料,一次性使用有效;连续性散页、折页内部资料的准印证有效期为6个月,期满须重新核发。委印和承印单位应当严格按准印证核准工程印制,严禁擅自更改准印证核准工程。 第十一条准印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统一制作。 第十二条委印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的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202300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以下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委印单位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 (二)委印单位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 (三)委印单位违反本方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 (四)委印本方法第七条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 第十三条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本规定承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及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的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4页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