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立农村专业合作社必须满足的条件 1、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业务范围; (三)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四)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方法、职权、任期、议事规那么; (六)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八)章程修改程序; (九)解散事由和清算方法; (十)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十一)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
2、、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3、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4、以效劳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5、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6、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7、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8、有五名以上符合规定的成员; 9、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2023、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 1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12、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13、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14、设立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