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条遵照国务院的有关指示,为整顿建筑市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凡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的发包和承包单位,都必需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在城镇和工矿区承包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需持勘察设计资格证书;建筑安装企业必需持营业管理手册(或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方准进行承包业务。未取得上述证件和合法凭证者,不管何种机关、团体和个人,一律不得擅自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承包业务。 第四条严禁勘察设计单位、建筑安装企业超越资格等级和核定的经营范围承包工程;严禁发包单位向无资格证书或超级的承包单位发包工程;严禁向无证单位或个人出让图
2、章、图签及非法转包工程。 第五条用于承发包工程的建筑构件,必需有出厂合格证;不合格和无出厂合格证的不准销售和使用。 第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建筑安装企业跨省承包工程,除持有本规定第三条所列证件外,还必需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出具的外出承包工程介绍信、开户银行资信证明以及纳税证明,在进入省(自治市、直辖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办理工程承包许可证,在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承发包工程必需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严禁行贿受贿、索取回扣、弄虚作假。不准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介绍工程收取工程“介绍费。 第八条承发包工程必需依据经济合同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
3、同条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签定合同,并严格履行。 第九条承发包工程必需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发的计价规定和收费标准,不准高估乱要和任意压价。 第十条承发包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由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规定进行监督检查,不合格的工程不准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建筑安装工程现场必需在主要进场处设置标志牌(保密工程除外),注明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开竣工时间、勘察设计单位及施工现场负责人姓名,以利监督。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者,各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据情节轻重,赐予严峻处理。 一、对无证设计、无证施工和越级承包工程的,由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
4、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非法所得,必要时可并惩罚款。 二、对向无资格证书或越级承包工程单位发包工程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该发包单位的主管机关责令停止其设计、施工,并视其情节,赐予发包单位负责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必要的行政处分。 三、对在勘察设计和承包工程中有非法出让营业执照、证书、帐号、图签等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有关法规处理。 四、因偷工减料、粗制滥造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承包单位,除应按合同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外,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峻的,按建筑企业营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降低其技术资格等级,直至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消其营业执照。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从事勘察设计和承发包工程中行贿受贿、索要回扣、弄虚作假等。否那么,一经查获,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赐予严峻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