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撞了白撞问题的思考 对“撞了白撞问题的思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公布前后有关“撞了白撞被否决的宣传对交通平安不利。“撞了白撞的演绎存在片面性,“撞了白撞被否决的宣传不符合自然科学规律,存在理论上的误区。人们应该清楚的认识到: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并非获得了交通平安保障;行人、非机动车等交通“弱者在一定条件下可转化为交通“强者。对法律、法规的宣传,既要讲究法律原那么和社会道德准那么,也要讲究科学性。 关键词交通;交通事故;交通平安法;事故责任;赔偿责任;宣传 1前言 “撞了白撞,源自沈阳。1999年8月30日沈阳发布XX市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法(以下简称规定),同年9月
2、2023日实施。规定中规定出现以下情况者,行人和非机动车将负全部责任,机动车不负责任:行人、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控制规定而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在设有交通设施隔离或者喷划有分道线的路段上,行人、非机动车进入机动车道内部与机动车发小交通事故的,在禁止行人、非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高架桥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等等。随后,一些省市也作了类似的规定,这些规定被老百姓和媒体概括为“行人违章,撞了白撞。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以下简称交通平安法)于2023年11月28日公布,202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纵观这部法律草案修改和审议的全过程,可以说它是伴随着“撞了白撞被否决的呼声出
3、台的。在这部法律出台前后,许多媒体以“撞了白撞被否决为主要内容,争相报道交通平安法草案和交通平安法对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问题。几乎一致认为交通平安法否决了“撞了白撞,表达了对行人等交通弱者的关爱,凸现了“人本原理。甚至说行人和非机动车多了平安感。笔者认为,这种宣传存在误区,对道路交通平安管理是不利的。 2“撞了白撞演绎的片面性 结合相关讨论和不同观点,分析各种“撞了白撞的舆论和说法,笔者认为其存在两方面的片面性。 2.1混淆了交通事故责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两个概念 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可分为3种,即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4、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应承担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交通事故最为严重的责任形式。 交通事故的行政责任,是公安机关根据当事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违章行为(2023年5月1日以后称交通平安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责任者作出的警告、罚款、撤消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行政处分。 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在同一交通事故中,3种法律责任形式可以同时并存。几乎每一桩交通事故,不管事故责任者是
5、否被迫究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都可能引起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依据在2023年5月1日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法(简称处理方法)。处理方法由国务院制定和发布,其性质属于行政法规。处理方法将交通事故定义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这一定义的出发点是将交通事故作为行政违法行为来界定,它以违章和过失为构成要件。与此相适应,处理方法规定公安机关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当事人应该承担的交通事故责任作出份额划分,即
6、认定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或者不负事故责任。所谓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其实只是对当事人违章行为的具体表现以及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关系大小作出的决定。责任认定书载明的交通事故责任,只说明交通事故的原因和结论,是交通事故责任者是否应当承担交通事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以及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者进行行政处分、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时衡量损害赔偿幅度的参考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系行政确认,属行政法范畴,而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属民法范畴。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具有直接确认和分配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功能,两者有重大区别。然而现实生活中普通百姓谈交通事故责任,通常最关心的是民事损害赔偿
7、责任,并非由公安机关认定的“交通事故责任。他们把规定中“由行人负全部事故责任或者“认定非机动车辆骑车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误认为既包括行政、刑事责任,也包括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因而陷入行人违章“撞了白撞的认识误区。 2.2对规定对“撞了白撞问题的思考第2页 理解不全面 不难看出,规定的主要内涵是对与行人有关的交通事故处理条款的具体化,其目的是为了方便快速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没有取消机动车方无过错赔偿的条文。许多人之所以认定规定是“撞了白撞的条款,根本原因之一是片面认为规定取消了无过错赔偿条款。 人们大多只注意到规定对行人、非机动车的严格要求,无视了规定对驾驶入的要求。规定中规定的是,当交通事故完全由
8、行人、非机动车的违章行为引起,而驾驶人没有违章时,才由引起交通事故的行人、非机动车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23年5月1日前公安机关主要从行政违法方面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其责任构成以当事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和主观上有过错为要件(现行的法律、法规亦如此,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实施条例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但是当公安机关认定机动车方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时,并不等于其不承担事故赔偿责任,即不管机动车方是否负有交通事故责任,受损害的行人、非机动车方仍可获得机动车方的无过错赔偿。 根据处理方法的精神,2023年5月1日前,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对汽车方的责任归责以过错责任原那么为主,辅之无过
9、错责任原那么。中国著名民法学家梁慧星先生撰写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中将交通事故划分为两种情形,确立不同的归责原那么。即机动车相互碰撞或损害的情形,适用过错责任原那么,根据双方过错大小分担损失;机动车伤害行人与非机动车的情形,适用无过错责任原那么。笔者主要讨论的是后一种情形。 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原那么的法理依据有三: (1)危险控制理论,即“谁能够控制、减少危险谁承担责任的原那么。 惟有汽车公司、汽车所有人和驾驶人能够控制危险,尽可能防止危险,使其承担赔偿责任,能够促使其谨慎驾驶,尽可能减少损害。 (2)危险分担理论。 汽车事故是伴随现代文明而带来的意外风险,应由享受现代文明的全
10、体社会成员分担其所造成的损害。汽车公司、汽车所有人因承担责任所付出的赔偿金,通过提高运费和投保责任保险,最终转嫁给了整个社会,实际是由全体消费者分担了风险。从外表上看,实行无过错责任,似乎对汽车保有者很苛刻,实际上是整个社会的消费者分担了责任,是最公平合理,最符合社会正义的。 (3)报偿责任理论,即“谁享受利益谁承担风险的原那么。 汽车公司和汽车所有人享受汽车带来的利益,当然要对所获利益付出代价,承担因汽车运行所带来的风险。 对危险作业造成损害,实行无过错责任原那么,有利于加大危险作业者的注意义务,防止损害的发生。就道路交通事故而言,危险方主要来源于机动车一方。根据“危险控制理论,谁最能够控制
11、和减少危险,谁就应当承担未能回避危险结果发生的责任。因此,在法律制度设计上赋予机动车驾驶人高度注意义务,以促使其谨慎驾驶,尽可能防止损害发生。同时也有利于平衡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实现对弱者的保护,表达现代民法“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 在适用无过错原那么的前提下,考虑“过错相抵与无过错原那么相权衡和调和。我国民法通那么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成心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条款是关于无过错责任归责原那么的规定。这样,在加害人承担责任的前提下,可酌情减轻加害人的责
12、任。 由分析可知,沈阳等市出台和实施规定有一定社会背景,并没有违反过错责任原那么,也没有突破当时的法律法规,不是形容的那样“撞了白撞,某些媒体所作的宣传带有片面性。 3媒体宣传的误区 “撞了白撞是否被否决(暂且借用该说法),只要认真研究交通平安法就知道并非完全如此。交通平安法在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局部,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
13、一方的责任。这一规定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规定了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根本原那么,即一般情况下由机动车方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民法通那么规定的处理高度危险作业发生事故所采用的原那么,在处理交通事故中应遵循这一原那么。 二是对前述损害赔偿根本原那么进行了补充,即机动车方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减轻损害赔偿责任;行人、非机动车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获得全部赔偿,如果被举证是由于自身违反交通平安法律、法规,而机动车驾驶人采取了必要处置措施属实时,也可能只获得局部赔偿。 这说明交通平安法只是进一步明确了行人、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事故后可以获得机动车方的赔偿以及机动车驾驶入驾
14、驶机动车时应当避让横路行人的规定,没有否认在交通事故中行人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由此可见,“撞了白撞被否决的说法不确切。 可以肯定地说,交通平安法较之以往的交通法律法规在保护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平安等方面无疑进了一大步。但是如果媒体,尤其是学术界,过多地使用“撞了白撞被否决这些说法,会使人们片面理解交通平安法律、法规,削弱交通平安意识。尤其是有关交通平安法否决了“撞了白撞,行人多了平安感这类宣传是非常有害的,会在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头脑中形成误区,使他们以“弱者自居,增加与机动车斗胜的“胆量,给交通平安和畅通造成危害,给道路交通管理增加难度。 应当清楚认识的是。交通事故中的行人、非
15、机动车驾驶人获得损害赔偿只是在事故发生后的一种有限补救,并不会因此获得交通平安保障。这是非常浅显的道理,尽管交通平安法有关事故损害赔偿的规定对提高机动车驾驶人的平安注意力有一定积极作用。 4“弱者向“强者的转化 “撞了白撞被否决这类宣传阐述的观点之一是。行人、非机动车驾驶入在交通活动中是“弱者,在制度设计上应实现对弱者的保护。有人认为,无过失责任的根本思想,不是对不法行为的制裁,而是对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是基于分配正义的理念。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不同,它具有调整和平衡当事人利益关系的功能。 民法在调整和平衡当事人利益关系方面,主要表达为对弱者权益保护的倾斜,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将行人视为弱者,不仅因为他们大多数是为生活奔波的普通百姓,而且因为他们与机动车相比,反响速度慢,避让能力差。更为重要的理由是,行人与交通工具之间发生冲突,是侵犯他们通行权与侵犯他人生命权相矛盾,行人违章穿行马路,侵犯了交通工具的通行权;交通工具撞伤或撞死了违章的行人,侵犯了人的生命权。人是“肉包骨的,交通工具是“铁包肉的,行人在交通事故中以其血肉之身躯与钢铁之车体相擅,无论在什么情况下行人都是弱者,往往因此造成终身残废,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