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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oc

1、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目录1总则-2术语-3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4总平面布置和平面布置- 4.1一般规定- 4.2防火间距- 4.3消防车道-5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5.1防火和防烟分区- 5.2防火墙、隔墙和楼板- 5.3电梯井和管道井- 5.4防火门、防火窗和防火卷帘- 5.5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和变形缝-6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6.1一般规定- 6.2疏散楼梯间和楼梯- 6.3消防电梯-7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7.1一般规定- 7.2消防用水量- 7.3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 7.4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7.5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泵- 7.6灭火设备-

2、8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8.1一般规定- 8.2自然排烟- 8.3机械防烟- 8.4机械排烟- 8.5通风和空气调节-9电气- 9.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9.2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筑设计采取的特殊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1.0.6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裙房 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2.0.2建筑高度 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2.0.3耐火极限 建筑构件按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

3、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2.0.4不燃烧体 用不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2.0.5难燃烧体 用难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燃烧材料做成而用不燃烧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2.0.6燃烧体 用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2.0.7综合楼 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2.0.8商住楼 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2.0.9网局级电力调度楼 可调度若干个省(区)电力业务的工作楼。2.0.10高级旅馆 具备星级条件的且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2.0.11高级住宅 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住宅。2.012

4、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性质重要,建筑装修标准高,设备、资料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影响大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2.0.13半地下室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房间净高1/3,且不超过1/2者2.0.14地下室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一半者。2.0.15安全出口 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2.0.16挡烟垂壁 用不燃烧材料制成,从顶棚下垂不小于500mm的固定或活动的挡烟设施。活动挡烟垂璧系指火灾时因感温、感烟或其它控制设备的作用,自动下垂的挡烟垂壁。2.0.17商业服务网点 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

5、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它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3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3.0.1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建筑分类 表3.0.1名称一类 二类居住建筑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十层至十八层的住宅公共建筑1医院 2高级旅馆 3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000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 4建筑面积

6、超过50m或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500的商住楼。 5中央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楼。 6网局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电力调度楼。 7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8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10建筑高度超过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教研楼、档案楼等。1 除一类建筑以外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商业住楼、图书馆、书库。2 省级以下的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3 建筑高度不超过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3.0.2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

7、能和耐火等级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表3.0.2 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构件名称耐火等级一级二级墙防火墙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3.00承重墙、楼梯间的墙、电梯井的墙、住宅单元之间的墙、住宅分户墙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2.00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1.00房间隔墙不燃烧体0.75不燃烧体0.50柱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2.50梁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1.50楼板、疏散楼梯、屋顶承重构件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1.00屋顶不燃烧体0.25不燃烧体0.25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等级可按附表A确定。3.0.3预制钢筋混

8、泥土购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必须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表3.0.2相应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3.0.4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3.0.5二级耐火等级的高层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的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难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烧体。3.0.6二级耐火等级高层建筑的裙房,当屋顶不上人时,屋顶的承重构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不燃烧体。3.0.7高层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的房间,当不设自动灭火

9、系统时,其柱、梁、楼板和墙的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第3.0.2条的规定提高0.50h。3.0.8建筑幕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0.8.1窗滥墙、窗间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外墙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烧材料。 3.0.8.2无窗槛墙或窗槛墙高度小于0.80m的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0m的不燃烧体裙墙或防火玻璃裙墙。 3.0.8.3建筑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3.0.9高层建筑的室内装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10、41一般规定4.1.1在进行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高层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高层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注:厂房、库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甲、乙、丙类液体的划分,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4.1.2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与高层建筑贴邻布置时,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内,并应采有防火墙与高层建筑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布置在高层建筑中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4.12.1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房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00m时,可设置在屋顶上。 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等于0.75的可燃气体作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4.1.2.2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上的门、窗等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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