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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制度.docx

1、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及财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市级财政性城市建设资金管理,以及国家、省安排城市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财政性城市建设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城市建设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城市建设资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安排的城市建设资金; (四)国债、政府担保融资安排的城市建设资金; (五)城市资产经营收入安排的城市建设资金; (六)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城市建设资金。 第四条城市建设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逐步实行政府

2、采购,提高市场化运作水平。工程建设实行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财务审计制和竣工验收制,严格履行有关程序,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那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开展改革部门负责财政性城建工程的审批、稽查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性城市建设资金的筹集、分配和财务管理监督,负责政府投资工程概、预、决(结)算的审查管理,监督执行工程取费标准,参与工程可行性研究、方案论证、初步设计、招投标、工程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工程预(概)算管理 第六条城市建设实行工程方案管理,按照“量入为出的原那么安排城建资金。城建主管部门每年11月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社会各界建议,按照轻重缓急的顺序,会同开展改革、财政部门

3、编制城建工程安排建议方案,报市政府审查。市财政局可根据需要委托投资评审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对投资工程概算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和财力状况提出调整城建投资方案的意见。 第七条城市建设工程资金编入本级年度预算,经市政府同意后,按法定程序,报市人代会审查批准。财政部门根据财政收入情况和建设工程进度,在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拨付资金。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工程资金方案和内容建设。 第八条城建工程的工程预算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标准编制。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招投标工程的工程量清单或预算投资额进行审核。 第九条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社会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预算,报送开展改革部门、城建主管部门和

4、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工程预算的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工程预算的编制范围及内容与原批准概算的范围及内容是否相符; (二)有无擅自扩大投资、建设规模; (三)有无变动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主要设备选型; (四)工程预算的编制是否合规、准确。 第十条未列入年度城建方案的应急工程,经市政府同意,按照法定程序,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追加预算或在下年度安排支出预算。 第十一条城市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需要变更设计的,建设单位和城建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设计单位和工程造价、监理等机构研究确定,形成工程变更意见并附相关资料,报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追加城市建设工程投资的依据。单项工程50万元以上的重大设计变更,需报市政

5、府批准。 第三章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工程实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制度。财政部门对市级财政性投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方法,即先委托投资评审机构或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工程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再按规定批复。审核结果经财政部门审定后,作为工程价款结算、转增资产和批复决算的依据。审核费用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支付。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工程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第十四条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应当对城市建设工程工程概况、甩项工程及造成工程量调整的主要因素和原

6、因做出详细说明,经城建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财政部门审查。建设单位管理费按照根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实行总额控制,经财政部门核定后分年度据实列支。 第十五条财政性资金用于城市建设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购置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实行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择优选定材料设备和效劳供应商,并积极推进工程代建制。城建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工程单位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发改、财政、审计、监察、建设等部门参与监督。 第十六条对于重点城建工程,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可向建设单位派驻财政监督员,负责对工程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管理监督。财政监督员须具有注册造价师或注册会计师资格,面向社会中介机构招

7、聘。开展改革部门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稽查力度,严禁超规模、超标准建设。 第十七条有关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施监督管理。隐蔽工程的签证和验收应当做到情况清楚、数据真实、图式完整、责任明确,城建主管部门、监理单位和财政监督员应当在签证单上签字确认方为有效。对引起工程造价增减的工程签证要说明原因,按月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对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零星工程,审核工程预算后将资金拨付城建主管部门,由城建主管部门拨付工程单位包干使用,财政部门参与工程验收。 第十九条对建设周期长、投资大的城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核,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依法招标工程,审查工程施工后的变更工程和有争议的内容,招

8、标合同局部按原约定执行; (二)单项工程的某一单位工程有争议,或单位工程的某一局部有争议,其他单位或局部工程按原约定执行; (三)特殊工程在局部工程(子目)的预算定额、费用定额运用上有争议的,其他单位或局部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章资金核算管理 第二十条财政性城市建设资金实行工程预算管理。财政和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投资方案及确定的单项工程预算,建立工程台帐,分工程控制资金拨付进度,按支出内容确定拨付方式。 第二十一条财政性城市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城建主管部门开设“城市建设资金专户,统一核算财政性城市建设资金。每月15日前,城建主管部门根据下个月城建资金支出需要,提出下月用款方案,报财政部门

9、审核。每月25日前,财政部门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和资金支出方案,将城建资金拨入城市建设资金专户。工程建设资金的拨付逐步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拆迁补偿资金按照核定的数额一次性及时足额到位。 第二十三条城建工程款和材料设备采购款按工程进度及监理单位签定的工程报表,按月填报工程用款方案,城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施工合同和工程预算及进度审核确认后,按月逐笔拨付。 第二十四条工程完工后,预留工程价款总额的30%;工程竣工决算后,扣除5%质量保证金外,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对财政投资城建工程拖欠的工程款,在财政和审计部门审核确认的根底上,由财政和城建主管部门根据财力情况确定还款数额,制

10、定还款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从每年用于建设的财政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中安排专项资金清偿。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对财政性城建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建设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审核监督。审计部门对财政性投资城市建设工程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和国有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有方案地定期审计。未经审计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决算。 第二十七条受财政部门委托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对城建工程的审核结果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

11、管理人员、监理稽核人员和财政监督员在现场签证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追究违规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财政部门可采用暂缓或停止资金拨付等措施责成其予以纠正: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擅自改变工程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的; (三)擅自突破批复概算(调整概算)的; (四)资金未按规定专款专用,发生挤占、挪用、截留城建资金的; (五)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平安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标准、财务管理混乱的; (七)未按规定报送用款方案或报送资料内容不全、严重失真的。 第三十条建立城市建设工程后评价制度。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有选择地对城市建设工程进行后评价,全面评价工程实施产生的综合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8页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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