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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安全管理制度》之烧结厂工伤事故管理制度.docx

1、烧结厂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天津天钢联合特钢烧结厂(以下简称烧结厂)工伤事故管理,做好事故预防工作,保证平安生产,根据天津天钢联合特钢工伤事故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烧结厂所属各部门。三、管理内容和要求(一)执行原那么1.工伤认定:(1)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

2、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2)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成心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2.烧结厂全体职工参加天津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3.工伤事故调查处理坚持

3、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那么。4.工伤事故管理坚持“四不放过原那么。5.烧结厂建立并实施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制度。6.联合特钢公司烧结厂安监科应建立工伤事故档案。7.实施工伤事故考核制度,同时实行工伤事故举报奖励,禁止工伤事故瞒报、迟报或虚报。8.鼓励职工为搞好本部门的平安生产工作,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对于坚持原那么、敢于管理纠正“三违行为以及发现重大隐患、防止事故的职工给予奖励。9.各部门应用计算机进行伤亡事故资料管理、信息反响和事故统计分析、预测工作,防止重复事故发生。(二)工伤事故范围及其认定1.工伤事故范围及其认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天津市工伤保险假设干规定(天津市人

4、民政府令第12号)执行。2. 烧结厂各部门工伤的认定由厂安监科报公司平安监督处。各部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要立即报厂安监科,安监科上报平安监督处,平安监督处应在24小时内报送属地工伤管理部门认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25日内,向公司平安监督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有效证明;(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4)职工本人身份证明;(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根本情况)

5、(三)工伤事故划分和报告程序1.工伤事故按照严重程度分为:(1)轻伤: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的伤害。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2)重伤: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或者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失能伤害。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重大人身险肇事故:指险些造成重伤、死亡或多人伤亡的事故。(3)死亡:指事故发生后当即死亡,或者负伤后在

6、30日以内死亡。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发生死亡(包括伴有重伤、轻伤)的事故。(4)急性中毒:是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皮肤和消化道大量进入人体,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职工立即中断工作,须进行急救或死亡的事故。(5)特别重大事故:按国家相关文件执行。2.工伤事故报告程序:(1)工伤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必须立即报告班组长,班组长报告作业长(或车间主任、工段长),车间主任或工段长报告本部门平安部门或本部门负责人(同时,还应立即报告调度室)。事故部门应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和重复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2)轻伤事故由发生事故车间主任、平安

7、员组织进行分析; 厂平安科参加,并在当天向平安监督处报告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人员受伤情况等。(3)重伤事故、重大人身险肇事故由所在厂主管平安生产领导负责调查处理, 厂安监科参加分析。重伤事故、重大人身险肇事故发生后,厂安监科要立即上报平安监督处、总调度室。(4)死亡事故发生后, 厂主管平安生产领导上报平安监督处、总调度室的同时,要立即上报联合公司主管平安生产副总经理、公司总经理。 厂主管平安生产领导、厂安监科配合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5)发生紧急特殊情况时,发现者可直接向平安监督处、总调度室报告。(四)工伤事故调查1.工伤事故调查:(1)轻伤事故,由厂主管平安生产领导组织进行调查,厂平

8、安科、车间领导、车间平安员参加;涉及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人等情况,相应职能科室要参加。(2)重伤事故、重大人身险肇事故,由厂主管平安生产领导组织进行调查,厂安监科、车间领导、车间平安员参加,报请平安监督处及相关部门成员参加,进行调查、分析。(3) 一次重伤三人以上(含三人)或死亡事故,按本制度中(三、工伤事故划分和报告程序2(4)执行),厂主管平安生产领导及安监科配合由公司总经理组织综合办公室、企管处、工会、生产技术处、设备处、保卫处、平安监督处等有关职能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2.事故调查工作要求:(1) 厂主管平安领导及平安科配合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

9、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2)事故调查组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时,事故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不得阻碍、干预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3.事故调查工作内容:按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那么有关要求执行。4.事故原因确定: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正确分析,确定事故直接原因、事故间接原因、事故主要原因。事故分析按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那么有关要求执行。事故直接原因:即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包括人的不平安行为、物的不平安状态。事故间接原因:即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管理原因管理缺陷)(1)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

10、2)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平安操作技术知识;(3)劳动组织不合理;(4)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5)没有平安操作规程或不健全;(6)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预防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7)其它。事故主要原因:指生产、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5.提出预防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当事故的全部原因分析清楚之后,应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和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从组织管理上和技术上逐项逐条提出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杜绝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6.责任者确定:根据各级平安生产责任制所规定的职责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1)直接责任者:行为与伤亡事故的发生有直

11、接关系的人为直接责任者。(2)主要责任者: 对伤亡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为主要责任者。(3)领导责任者:对导致伤亡事故的发生起关键性领导作用的干部为领导责任者。7.在事故调查分析的根底上,填报职工伤亡事故、事故调查报告书,要求:轻伤事故,厂安监科三天内完成填报工作并报平安监督处。重大人身险肇事故、重伤事故,由厂安监科配合事故调查组10天内完成事故调查报告书,并报平安监督处。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按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由厂安监科配合平安监督处负责填写上报。死亡事故事故车间、厂安监科应根据公司事故调查组的要求报送各类有关材料,报送时间不得迟于事故发生后的七天,情况复杂的可放宽到十天。(五)

12、工伤事故处理与结案1.工伤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原那么。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处理不放过。2.在事故调查中,要分清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破坏事故。(1)责任事故,系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2)非责任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力的事故,或在未知领域技术问题。(3)破坏事故,系指为到达一定的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3.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首先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1)平安生产责任制、平安规章制度、平安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平安管理措施不到位,平安管理混乱,造成职工伤亡事故的;(2)实行

13、经济承包、租赁、承包合同没有平安生产内容和相应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3)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平安教育培训、考核、持证上岗操作或指挥生产,而造成伤亡事故的;(4)机械设备、平安装置未按规定检验、检修、超过期限和超负荷带病运行,设备、设施有缺陷,无平安防护设施,造成伤亡事故的;(5)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平安、不卫生、又未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6)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工程,平安卫生设施不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7)对威胁平安生产的隐患问题,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不及时整改,造成伤亡事故的;(8)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造成

14、伤亡事故的;(9)不执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造成伤亡事故的;(10)未认真落实事故“四不放过,造成同类型伤亡事故重复发生的。4.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追究肇事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1)由于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2)由于玩忽职守,不履行平安生产责任制,造成伤亡事故的;(3) 发现有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没有立即报告或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防止事故或减轻伤亡事故的;(4)由于不服从管理和指挥,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启动机器设备,擅自更改、撤除、毁坏平安防护设备、设施、造成伤亡事故的。(5)不按规定配备、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造成伤亡

15、事故的。5.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对有关人员应从严处分:(1)对已发生的事故,隐瞒不报,谎报、虚报或成心拖延不报的;(2)在事故调查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资料的,干扰事故调查,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或打击报复甚至嫁祸于人的;(3)事故发生后,未经有关部门同意擅自处理或成心移动、破坏事故现场的;(4)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指挥抢救不力,造成更大损失和伤亡的;(5)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短期内重复发生的;(6)接到平安监督处整改意见后,逾期不整改而发生事故的;(7)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6.对事

16、故的责任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那么,视其情节和后果的轻重程度,依据烧结厂平安生产考核方法给予经济处分直至行政处分。7.对轻伤、重大人身险肇事故、重伤事故的有关责任者的行政处分,应依照被批准的事故结案报告中所提出的处理意见,由所属单位按规定程序办理处分手续:对多人重伤事故或者死亡事故的有关责任者的行政处分,应依照被批准的事故结案报告中所提出的处理意见,由联合特钢公司企管处或组织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处分手续。8.对发生的轻伤、重伤或死亡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成心拖延报告的,按照联合特钢公司平安生产管理方法进行考核。9.轻伤事故由厂安监科同意后结案归档,并报平安监督处一份归档。重伤事故、重大人身险肇事故,由平安监督处批准结案。多人事故或死亡事故,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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