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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解读_本刊综合.pdf

1、浙江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解读政策解读近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联合印发 浙江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并于 2 月 18 日起施行。现将文件解读如下:起草背景根据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 2021 204 号),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 浙江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浙江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管理,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框架结构及主要内容办法 包括以下五部分内容,具体说明如下:(一)总则。定义引导资金概念,明确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市县财政、科技部门、项目归口管理部门、

2、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分工。(二)支持范围、方式和标准。聚焦三大科创高地和 15 大战略领域,以“强化绩效、聚焦重点”为原则,细化支持对象和范围,支持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等四个方向,加快发展的山区、海岛县(市、区)申报的项目可适当放宽要求。明确引导资金资助标准。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类项目一般每项补助不超过 300 万元,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类项目原则上每项补助不超过 500 万元,长三角科创共同体项目原则上每项补助不超过 1000 万元。对于省委、省政府重点支持或特别重大的项目,补助标准不设上限。(三)项目组织及资金

3、管理。引导资金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法分配,原则上采用项目法分配。对省政府督查激励的设区市、县(市、区),可给予切块资金支持,具体由所在市县按项目制管理。对财政部、科技部要求以项目法申报的项目,采取择优遴选、定向推荐等方式向上推荐。省科技厅根据科技部、财政部的资金使用原则和年度资金预算,提出引导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规定审核后,在接到中央财政下达预算后 30 日内,会同省科技厅按照预算级次分配、下达引导资金预算。引导资金参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要求,主要用于设备费、业务费和劳务费,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

4、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四)监督与绩效。省科技厅牵头组织开展引导资金绩效评价,并参照相关管理规定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项目绩效突出的,给予滚动支持。项目实施变更、验收逾期处理等事项参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办法执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应按规定向科技部、财政部报送引导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并抄送财政部浙江监管局。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并按规定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益。同时对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环节管理提出明确要求。(五)附则。明确 办法 自 2023年 2 月 18 日起施行。适用范围及对象适用范围:浙江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适用对象:省属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企业及市县等有关单位。引导供图/视觉中国 供图/视觉中国 本刊综合27科技新政NEW TECHNOLOGY POL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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