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劳动模范评选工作意见 为了加强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如下意见: 一、评选县劳动模范的范围标准和程序 (一)评选范围标准 县范围内的工人、渔民、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个体、私营业户和其他人员,均可参加县劳动模范的评选。其标准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坚持四项根本原那么,在促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推动经济开展,优化经济结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开展等方面做出突出奉献的; 2.在开展渔村经济和生态渔业,增加渔民收入,推进
2、社会主义新渔村建设方面做出突出奉献的; 3.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方案生育、体育等社会事业中做出突出奉献的; 4.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保卫国家和人民利益等方面做出突出奉献的; 5.在勤政廉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效劳、当好人民公仆方面做出突出奉献的; 6.在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平安生产,推动科学开展中做出突出奉献的; 7.在重点工程、重点工作等方面中做出突出奉献的; 8.在其它方面做出突出奉献的。 (二)评选程序 评选县劳动模范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和民主公开的原那么。 具体按以下程序进行。基层单位、个人推荐的候选人,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村、居民代表讨论通过,并在
3、本单位公示,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县劳动模范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总工会,以下简称县劳模评委会办公室)审核后,提交县劳动模范评审委员会评审,报请县政府批准、命名和表彰。 县劳动模范由县政府授予“县劳动模范称号(经批准的企业和渔民人选,授予“县劳动模范称号;经批准的机关、事业单位人选,授予“县先进工作者称号),颁发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2023年评选表彰一批劳动模范,以后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每次表彰数额根据情况确定,一般为2023名。 市劳动模范、省劳动模范和全国劳动模范的评选推荐工作,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进一步做好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县劳
4、模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要全面掌握劳动模范的政治表现、先进事迹及其它方面的情况,建立健全劳动模范档案。要关心劳动模范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定期召开劳模座谈会,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帮助解决实际问题;要建立对劳动模范的监督和考核机制,以鼓励劳动模范在工作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要依法维护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诬陷劳动模范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切实提高劳动模范待遇 (一)企业不得安排劳动模范下岗,安置破产、倒闭企业职工时,应优先安置劳动模范。 (二)劳动模范一般每年查体一次,所需费用,职工劳动模范由所在单位报
5、销,渔民劳动模范由村(居)或所在单位支付,村(居)或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由所在乡镇(街道)负担。 (三)各级劳动模范按有关规定享受荣誉津贴。 1.荣誉津贴的发放标准。全国劳动模范、省劳动模范和市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按照鲁会(1997)8号关于改善和提高离退休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和烟政发(1998)88号关于印发市劳模评选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规定执行。全国劳动模范离退休(渔民劳模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下同)后每人每月享受20230元的荣誉津贴,省级劳动模范离退休后每人每月享受80元的荣誉津贴,市级劳动模范离退休后每人每月享受60元的荣誉津贴,县级劳动模范离退休后每人每月享受40元的荣誉
6、津贴。屡次获得全国、省、市XX县区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按其获得最高档次荣誉称号的标准执行。 2.荣誉津贴资金来源及支付渠道。职工劳动模范的荣誉津贴由其所在单位支付,所在单位已经破产的,由收购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支付;渔民劳动模范的荣誉津贴由村(居)、原单位支付;村(居)、原单位无力支付的,由所在乡镇(街道)解决。为了降低退休后支付负担,自2023年起评选的县级以上劳动模范,由所在单位为其办理一次性商业养老保险,退休后到保险公司领取荣誉津贴。 3.荣誉津贴的报批程序。(1)全国、省、市级劳动模范离退休后,由离退休时所在单位(以下称“原单位)负责填写离退休劳动模范享受荣誉津贴登记表一式四份,经主
7、管部门、县总工会签署意见后,报市总工会审批。国务院各部委命名表彰的劳动模范,由原单位及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按系统层层上报,由省产业工会审批。(2)县级劳动模范离退休后,由原单位负责填写离退休劳动模范享受荣誉津贴登记表一式四份,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县总工会审批。(3)由外省、市、县(区)调入的劳动模范,已离退休的,荣誉津贴由原籍单位负责解决;在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的,由原单位负责填写离退休劳动模范享受荣誉津贴登记表一式四份,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县总工会审批或上报。(4)各级劳动模范离退休后,由于撤销、关闭、破产等原因导致无单位、无主管部门而无法领取荣誉津贴的,由个人写出书面申请,经县总工会审批或报批后,向县财政申请专项资金,由县总工会按季度发放。 四、取消劳动模范称号的几种情况 县劳动模范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荣誉称号和有关待遇。 (一)受到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或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党纪处分的; (二)受到刑事处分或被劳动教养的; (三)伪造先进事迹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在群众中和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取消县劳动模范称号,由其单位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县劳模评委会办公室审核,由县政府批准。 市劳动模范、省劳动模范、全国劳动模范称号的取消,按照市政府、省政府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5页 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