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部标准城市容貌标准CJ16-861引言1.1为了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加强城市容貌的管理,特颁布本标准。1.2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设市城市,县镇可参照执行。各地可根据本标准结合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1.3城市的道路、建筑物、公共设施、园林绿地、环境卫生、广告设置、各种标志、贸易市场、公共场所等的有关城市容貌,均属本标准管辖范围。2建筑景观2.1新建、扩建、改建的一切建筑物,应讲究建筑艺术,注意美观,其造型、装饰等应与环境协调。2.2现有的建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不得擅自在阳台、平台、外走廊搭建挂台、雨棚等;临街阳台上不得吊挂杂物,堆放物品不得超过护栏
2、高度;外挑阳台不得擅自封闭。2.3具有代表性风格和历史价值的建筑物(包括历史遗迹和名人故居等),应保持原有风貌特色,不得任意改动和拆除,并设置专门标志。2.4沿街破残的建筑物应及时整修,符合街景要求;危险房屋和构筑物,应及时拆除或整修。2.5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竣工时,应拆除规划确定拆除的建筑物以及各种临时工棚和设施,并将现场清理干净。2.6城市中不得有影响市容的违章建设,一经发现,应按当地有关规定及时清除。2.7干道两侧及繁华地区的建筑物前,除特殊情况,不得设置实体围墙或高围墙,一般宜采用下列形式分界:绿篱;花坛(花池);栅栏;透景围墙;半透景围墙。围栏的高度,最高不得超过180cm。胡同里巷、楼群甬道设置的景门,其造型、色调应与环境协调。2.8沿街商店设置的遮阳篷帐,应整洁美观,高度不低于240cm,宽度不得超过人行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6一06一21发布1987-01一01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