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23年版 广东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七十 五、职务侵占案(刑法第271条第1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立案后,经过侦查,如果没有超过的标准,公安机关可以作出撤案或取保候审标准。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查明,数额没到达二万的标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职务侵占、受贿、挪用资金等刑事犯罪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为依法惩治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下
2、简称单位人员)侵占、受贿、挪用资金等犯罪,保护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简称单位)的财产权益和正常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开展,我院根据刑法及其修正案和有关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我省刑事司法实践,对办理单位人员职务侵占、受贿、挪用资金犯罪(以下简称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了深入研究,经广泛征求各级法院和相关单位的意见,并在近年各次全省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研究讨论,对办理单位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数额标准等问题形成了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数额标准 单位人员职务犯罪的数额是反映其行为危害性的主要标准,也是对行为人定罪量刑的主要标准。为确保罚当其罪,应根据全省各地经济水平确定不同的定罪量刑数额
3、标准。因此,将全省分为两类地区,一类地区为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中山、东莞、XX市及其所辖市、县、区,二类地区为湛江、茂名、惠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肇庆、韶关、清远、阳江、云浮及其所辖市、县、区。 1、职务侵占或者单位人员受贿犯罪,一类地区以2万以上不满40万元为“数额较大,4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二类地区以1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数额较大,3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2、挪用资金罪,一类地区以3万以上不满80万元为“数额较大,8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二类地区以2万元以上不满60万元为“数额较大,6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但是,挪用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一类地区以2万以
4、上,二类地区以1万元以上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 3、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办理单位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认定“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标准,犯罪地在XX省内的,按照当地的标准掌握;犯罪地在XX省外的,按照二类地区的标准掌握。 二、关于共同犯罪 单位人员之间或者单位人员与单位以外的人员之间共同实施职务犯罪或者共同实施侵犯单位财产的犯罪中,由于行为人的身份不一,情况十分复杂,既有同种身份人员的共同犯罪,亦有不同身份人员的共同犯罪;既有利用单位人员职务便利的共同犯罪,也有与单位人员职务没有必然联系的共同犯罪;既有共同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的情形,也有共同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的情形,还有国家工作人员与非
5、国家工作人员各自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的情形。在实践中应当严格区分,准确认定。 1、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定,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共同犯罪定罪处分: (1)单位中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职务犯罪的;、 (2)单位中国家工作人员与单位以外的其他人共同实施职务犯罪的。 2、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定,以单位人员职务犯罪共同犯罪定罪处分: (1)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单位人员共同实施职务犯罪的;(2)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单位人员与单位以外的其他人共同实施职务犯罪的。 3、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各自利用职务便利,共同实施职务犯罪的定性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
6、、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以及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办理。 4、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各自利用职务便利,与单位以外的其他人员共同实施职务犯罪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以及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对单位人员的行为定性后,对单位以外的人员以共同犯罪处理。 5、单位人员单独或者与外部人员共同实施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但并非利用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的,应当按照刑法关于一般侵犯财产犯罪的规定定罪处分。 三、其他问题 必须准确认识单位人员职务犯罪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
7、的关系。如果单位人员职务犯罪符合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要件的,应当按照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规定处分。同时,由于两者在行为方式上具有诸多共性,办理单位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时,对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可以参考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的有关规定。 1、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三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侵占、受贿、挪用资金行为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定罪处分。 2、挪用资
8、金罪中“归个人使用的认定,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的规定执行。 3、行为人挪用资金后,携带全部或局部挪用的资金潜逃,构成犯罪的,对携款潜逃局部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分;其余局部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分。 4、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所生利息是行为人的违法所得,应连同其侵占、挪用的款项一并依法追缴,但不计入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的犯罪数额。 5、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单位人员受贿犯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单位人员受贿犯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参照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掌握。 刑汪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分。 第6页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