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调解申请书 : 在填写下面的申请表前,本人保证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了XX县区人民法院庭外和解制度告知书的内容,并对自己的申请承担责任。 我申请第种和解方式( 1、法官助理庭前调解; 2、特邀调解员调解; 3、商会调解; 4、律师和解; 5、保险公司和解)。 申请人: 年月日 法院调解申请书二 : 请人:姓名(或用人单位名称)性别s020230地址职务(岗位)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 地址职务(岗位)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 事由。因(事由)产生争议,申请调解。 调解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为此,向法院申请调解,请依法调解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 法院调解申请书三 :
2、(199)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云,男,2023年生,汉族,农民,住江浦县刘新镇孔湾村三组。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征,男,2023年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李云(李征之父)。 上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强,南京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袁尚,男,教师,住江浦县新城中学宿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浦县刘新镇集体商业总店(下称商业总店),住所地江浦县刘新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朱平,商业总店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康,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祝庆,男,江浦县供销合作社科长,住江浦县供销合作社宿舍。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 上诉人李云、李征不服江浦县人民
3、法院(2023)江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撤销原判,判令被上诉人商业总店赔偿经济损失。 2023年2023月12日李云从商业总店购置煤油1公斤,次日晚17时许将其用于照明发生爆炸,致李云、李征父子被烧伤。经医院诊断:李云为左上肢、右下肢2023%面积烧伤;李征头、颈、胸、双上肢13%面积烧伤伴感染。本院法医景德鉴定李征面部损伤属五级伤残。李云父子住院治疗期间,商业总店支付了医疗费1万元。 此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李云、李征于2023年5月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商业总店赔偿14万元。原审法院判决李云、李征的诉讼请求后,李云、李征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商业总店赔偿李云、李征经济损失4。2万元。扣除已付1万元,余款3。2万元,本调解书送达之日给付5000元,今年12月31日前给付5000元,2023年6月30日前给付5000元,12月31日前给付5000元,2023年6月30日前给付5000元,12月31日前给付7000元。 二、一审诉讼费250元,二审诉讼费50元,合计300元,商业总店负担250元,李云负担5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4页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