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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停车场库管理制度.docx

1、停车场库管理制度 XX省停车场(库)建设管理规定 (1991年2月19日XX省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2022年1月9日XX省人民政府令第97号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停车场(库)的建设管理,减少在道路上停车,确保交通平安、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XX省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旅馆、饭店、办公楼、商业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游览场所、火车站、码头、航空港等公共建筑和住宅楼,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停车场,是指供各种车辆停放的露天场所;本规定所称的停车库,是指供各种车辆停放

2、的室内场所。 第四条停车场(库)按其用途分为以下种类: (一)公共停车场(库)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效劳的停车场所,包括社会停车场(库)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 (二)专用停车场(库),是指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包括车辆专用及住宅楼配建的停车场(库)。 第五条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旅馆、饭店、办公楼、商业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游览场所、火车站、码头、航空港等公共建筑和住宅楼,必须配建或增建停车场(库)。但建筑面积小于五百平方米的,可以不配建或不增建停车场(库)。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专业运输部门必须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停放的专用停

3、车场(库)。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建设单位配足机动车停车车位确有困难的,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建筑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当减少停车场(库)建筑面积。 第七条配建停车场(库)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各类公共建筑工程不按规定设计停车场(库)的,城市规划建筑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执照。第八条建设停车场(库)的设计方案,必须符合XX省停车场(库)设置标准dbj2023790和其它有关设计规定,符合城市规划和道路交通管理的需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共停车场(库)的停车车位数、出入口位置、停车场(库)内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进行审核;位处

4、于主干道旁、交叉路口或机动车停车车位数大于二十辆的专用停车场(库),对其出入口位置进行审核。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与审核的程序纳入工程建设审批程序。 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与审核的停车场(库)竣工后,须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准使用。 第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新购置机动车辆,必须配有相应的停车车位。不配停车车位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车辆牌照。 第十条社会停车场(库)的建设由城市规划建筑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落实建设单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导使用单位加强停车场(库)的管理。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准擅自占用停车场(库)或改变停车场(库)的使用性质。需临时占用停车场(库)作为非停车之用的,应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需改变停车场(库)使用性质的,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建筑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擅自占用停车场(库)或改变使用性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筑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停车场(库)的用途;逾期不改正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采取取消该单位车辆新增指标或封存机动车辆的强制措施,直至其恢复原有用途。 第十三条停车场(库)使用管理方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XX省公安局和XX省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按各自的职责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四月一日起实行。 第3页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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