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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实施方案.docx

1、2022年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实施方案2022 年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实施 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结 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义务教育是国家事权、依法由国家举办”总要求, 围绕“严格控制增量、逐步消化存量”的总目标,全面推进 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工作,进一步优化义务教育结构和布 局调整,到 2022 年秋季学期,各市(特区、区)民办义务教 育在校生占比控制到 5%以内。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正确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 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强化政府职责,确保义务 教育的公益属性。 (二)坚持循序渐进。深入调查研究,严格

2、控制增量、 逐步消化存量,既积极作为、扎实推进,又稳慎操作、逐步 到位。 (三)坚持依法行政。发挥法治对教育改革发展的引领、 规范和保障作用,强化法治思维,提升依法行政能力,维护 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主要举措 1 (一)停止审批设立。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原则上 不得审批设立新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含九年一贯制学校、 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和完全中学)。不得设立公有主体举办或 参与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同意已有民办义务教育 学校扩大办学规模,确保全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和民办义务 教育在校生规模只减不增。 (二)严控招生计划。对照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 和要求,结合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校园面积

3、、生均建筑面积、 专任教师数量、仪器设备配置等基本办学条件达标情况,核 定招生计划。2022 年,各市(特区、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招生数,与 2021 年相比核减比例至少达到 30%以上。通过核 减招生计划方式,全市降低民办义务教育在校生占比 1.2%以 上。 (三)依法分流关停。坚持关停结合、合理分流、分类 施策的原则,对办学条件差、安全隐患大、师资力量弱、教 育教学质量差的薄弱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依法依规进行关停 或分流。合理引导在校生规模低于 300 人或九年一贯制小学 阶段在校生规模小于 200 人、初中阶段在校生规模小于 100 人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停办或转型为其他学段学校。同时,

4、对租赁办学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要列入缩减招生计划或分 流重点对象,减少义务教育存量。通过关停或分流方式,全 市降低民办义务教育在校生占比 0.65%以上。 2 (四)增加学位供给。通过新建公办学校、已有公办学 校扩容、向民办学校购买学位等方式,增加公办学校学位供 给,防止因教育结构调整造成公办学校大校额大班额。2022 年全市新建改扩建公办中小学 42 所,新增公办义务教育学 位 16000 个。优先将随迁子女占比较高、办学质量较好的民 办义务教育学校纳入政府购买学位范围,以满足群众对优质 教育的需求。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建设的义务教育学校须办成 公办学校,已有的小区配套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条件成熟的

5、 转为公办学校,或者通过政府购买学位方式继续办学。 (五)规范招生行为。统筹制定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 生政策措施,推进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严禁义务教育学校 违规跨县域招生,严禁通过考试、面试等方式或以竞赛证书、 学科成绩、学校排名等为招生依据选拔招揽生源,严禁与社 会培训机构挂钩招生,严禁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混合招 生,严禁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以公办学校或公办学校校区、分 校的名义招生,严禁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以“生源地”、“合作 校”等名义招生。 (六)规范公参民学校。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参与举办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行为。不得设立公有主体举办或参与举办 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对于公办学校单独举办、公办学

6、校与 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合作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要转设为公 办学校;对于公办学校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 3 学校,符合“六独立”要求(即独立法人资格、校园校舍及 设备、专任教师队伍、财会核算、招生、毕业证发放)的, 可在进行财务清算、校名清理、公办学校退出的基础上,继 续举办民办学校;对于不符合“六独立”要求、限期整改不 到位的,要转设为公办学校或终止办学。各市(特区、区) 针对辖区内涉及的公参民学校,制定一校一案进行整改, 2022 年底前全部完成整改。 (七)清退公办教师。严格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使用管理, 严禁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不得向民办义务教 育学校增派具有事业编制

7、的教职工。已在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任教的公办教师,要在 2022 年底前分阶段、分步骤有序引导 退出。 (八)规范教育教学。建立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教育教学 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将思想政治教育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 坚持五育并举,落实“五项管理”,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 发展。对不按国家规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开展教学的要 立即严肃整改,严禁以自编课程取代国家课程及教材,严禁 引进境外课程及教材开展教学,严禁擅自聘请外籍人员从事 教学活动。 (九)强化财务管理。督促指导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落实 财务审计制度,检查举办者获取办学收益或分配剩余财产的 情况,通过购买服务、关联交易等方式转移办学收益的情况, 4

8、 通过兼并收购、委托经营、加盟连锁、协议控制等方式变相 牟取不法利益的情况以及挤占、挪用或抽逃学校资金的情况, 依法依规加强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财务运行情况全流程监 管。加强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标准调控,督促民办义务 教育学校落实收费公示和公开承诺制度,严禁收取或变相收 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借读费等。 (十)坚持党的领导。推进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党的组织 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健全党组织参与学校决策和监督机制, 推进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 职”,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督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配齐配强思政德育工作者、班主 任。 四、实施步骤 (

9、一)制定方案阶段(2022 年 1 月2 月)。对全市民办 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学位、学生、教师等情况进行全面摸 底,在调研摸底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市、县两级规范民办义 务教育发展实施方案。 (二)宣传发动阶段(2022 年 2 月3 月)。充分运用新 闻媒体开展广泛宣传发动,引导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理解支持 政策落实,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组织实施阶段(2022 年 3 月10 月)。市、县两 级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工作专班,按照实施方案稳妥推进各项 5 工作开展。 (四)检查评估阶段(2022 年 11 月12 月)。对各市 (特区、区)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工作检查评估。 五、保障措施 (一)

10、强化责任落实。各市(特区、区)要切实履行人 民政府举办义务教育的主体责任,坚持以县为主体,一校一 策制定方案。要加强对县城内义务教育统筹,优化义务教育 结构,扩大公办义务教育学位的供给,确保义务教育学位主 要由公办学校提供或通过政府购买学位方式提供。 (二)积极稳妥推进。各市(特区、区)教育行政部门 要加强对工作过程中风险的研判识别和预警处置,会同相关 部门加大舆情监测和负面舆情处置力度,及时妥善处置突发 事件,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稳妥推进各项工作开展。 (三)加强宣传引导。围绕实现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 的发展目标,通过多种形式宣传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各项 政策,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动员民办义务教 育学校了解和支持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各项政策,努力 营造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工作的良好环境和舆论氛围。 (四)强化督导检查。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每年对各 (市、特区、区)开展一次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工作落实 督查。对工作推进滞后,影响全市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各 项指标任务的,按有关程序进行问责。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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