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3 年第 1 期(总第 145 期)1 月 15 日出版学报 NFT数字作品交易的法律风险及合规管理 刘双舟1,郭志伟2(1.中央财经大学 文化与传媒学院,北京 100098;2.中央财经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1)摘要作为区块链技术与文化艺术品领域相结合的NFT数字作品,为数字艺术品交易带来新思路的同时,亦产生了关于法律属性、著作权法律适用等一系列新型法律问题。从性质和法理角度,应承认NFT数字作品具备财产属性和合法性,属于网络虚拟财产与“准物权”之“物”,应纳入准物权范畴予以保护。从达到的法律效果观之,NFT数字作品交易应被定性为财产权的移转。针对现有交易实践中裹挟着的著作权侵
2、权风险与金融安全风险等高发法律风险,NFT交易平台应注意在底层内容著作权、交易模式去币化、去金融化等层面的合规管理。关键词NFT;数字作品;区块链;著作权;平台责任 中图分类号:F49;D913 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1008-4096(2023)01-0049-13一一、问题的提出问题的提出具有附区块链性、非同质化、唯一性、可交易性的非同质化通证(Non-Fungible Tokens,简称为NFT)及底层逻辑,为元宇宙中虚拟资产确权和交易机制提供了价值支撑。NFT的主流场景应用大致可以分为Art-NFT、Game-NFT、Fi-NFT和IP-NFT,其中,Art-NFT是艺术与NFT数实相
3、融的新发展思路。2021年NFT数字作品生态圈的出现称得上是数字艺术市场发展的转折点,从世界著名的佳士得拍卖行率先领跑,首次以6 934.6万美元的价格拍出美国艺术家Beeple的NFT数字作品Everydays:The First 5 000 Days,到苏富比拍卖了匿名艺术家Pak的简单且高度概念化的NFT数字作品,并以1 680万美元成交1。NFT数字作品的出现不仅拓宽了艺术形式,也让交易、流转变得更加丰富与多元。与国内大环境对虚拟货币严监管、防风险的主基调不同的是,NFT数字作品交易的监管尚面临不确定性。2022年7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上海市数字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于
4、全国率先表态支持探索NFT交易平台建设,加速探索虚拟数字资产、收稿日期:2022-10-07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艺术学重大项目“中国艺术市场运行机制与制度创新研究”(21&ZD06)作者简介:刘双舟(1967),男,山西屯留人,教授,博士,主要从事艺术法、艺术金融等方面的研究。E-mail:郭志伟(1998),男,福建泉州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经济法研究。E-mail: DOI 10.19653/ki.dbcjdxxb.2023.01.005引用格式 刘双舟,郭志伟.NFT数字作品交易的法律风险及合规管理 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23(1):49-61.49Number 1(Gene
5、ral Serial No.145)January,2023学报艺术品等领域的数字化转型与数字科技应用2。另外,从全国50家博物馆、高校的60位馆长、学者联名发布关于博物馆积极参与建构元宇宙的倡议3、国家文物局召开的数字作品座谈会4,以及2022年4月13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等三协会从金融监管角度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简称为倡议),不难看出地方政府、自律组织、学术界与产业界对NFT在赋能数字经济、文化艺术发展的肯定。与此同时,由于对NFT数字作品的法律性质界定不明,对NFT与著作权作品的结合存在认识偏差,引发了新的治理难题,例如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奇策公司诉某科技公司NF
6、T数字作品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侵权第一案(简称为“胖虎打疫苗案”)。近年相关法学研究对NFT版权领域层面的运用及所引起的法律风险细分问题的探讨居多,其中虽对NFT的著作权问题已有关注,但从著作权法层面展开的研究呈“碎片化”状态,整合性研究较为有限。当下的众多研究主要围绕NFT特性在确权、授权、维权与固权等方面的版权保护效力5。针对出现的相关风险,有学者提出严格区分区块链技术与虚拟货币等NFT市场发展路径,出台Web3.0相关标准6,但这些研究忽视了对NFT数字作品这一主体对象的深入分析,难以实现预期目的。有学者提出元宇宙安全风险的规制思路应当遵循法律回应技术的一般立场,即以过程风险预防为核
7、心,重新解释现有法律条款的基本概念和适用方式7,论述多为宏观抽象视野,具体在著作权保护与金融科技领域是否可行有待观察。有学者基于对区块链在版权管理中应用的场景与挑战进行分析,提出中国应采取监管沙盒方式进行试验性规制的建议,这种应然层面的探索无法回应实然层面NFT数字作品及元宇宙蓬勃发展所引发的现实问题8。事实上,即使是其他国家,面对NFT这一新兴事物,对其法律属性、法律关系的法理研究、立法、司法实践也少之又少,且尚无明确的法律约束和监管规定,对已显现的相关著作权保护、安全风险等问题尚未建立解决机制。因此,有必要针对NFT数字作品及其交易的法律性质、NFT数字作品交易中的法律风险、NFT数字作品
8、交易的合规管理等方面进行分析。二二、NFT数字作品及其交易的法律性质数字作品及其交易的法律性质(一一)NFT数字作品的法律定性数字作品的法律定性探究中国法律视角下NFT数字作品的法律性质,是对其进行法律规范的前提。NFT数字作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NFT一般标识了特定元数据(所关联的底层资产的描述信息)的权利权属9,当艺术资产或载体以NFT形式存在于链上就特定化为一种虚拟商品,在赋权的逻辑下其作为权利凭证或载体工具而非权利,具有独立价值,是艺术内容NFT化交易的客体。尽管与“互联网基础资产”存在形态上的差异,但从经济学的视角来审视NFT数字作品,其实现了虚拟商品的资产化和价值流转,更多的是通过“数
9、字孪生”来表现的,以实物艺术品或数字化作品为基础铸造的NFT数字作品,其价值和可交易性是不会同传统虚拟商品那般容易引发质疑的,更具被社会认可的条件。从价值实质出发,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抗篡改特质保障了NFT数字作品的收藏价值与权属保护,而通过NFT化的方式指向特定数字作品复制件,则赋予了加密艺术品客观财产价值,让NFT化的艺术资产在虚拟空间内得以直接流转、实现与现实财物的双向兑换,获得现实社会中发酵的价值认同,使其财产性得以真正体现,故而具备了权利客体的特征。虽然NFT数字作品自身的稀缺性等客观财产属性并不会因地域、空间的改变而产生变化,但 杭州互联网法院(2022)浙0192民初1008号
10、民事判决书。502023 年第 1 期(总第 145 期)1 月 15 日出版学报其“交易性”是否会受到法律规范的限制则需要具体展开讨论是否违反了法律或公序良俗这一民事财产保护的制度红线。这也就意味着,NFT数字作品是否构成民法上的网络虚拟财产的核心关键点,在于我们是否认可其合法性。上述虚拟货币财产属性肯定说的司法裁判也是遵从了“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私权行为原理,继而在这一先行逻辑准则的法律框架之下做出判决,使得虚拟货币的“支配性”和“交易性”成为可能。从世界范围来看,在2022年最新公布的草案中,欧盟的加密资产市场条例把NFT归类为非一揽子资产代币和电子货币代币的加密资产;2022年10月24
11、日新加坡高等法院表示NFT符合被视为财产(Property)的法律要求,并适用于新加坡的所有权禁令,并对其5月颁布的禁令进行解释10,这相当于法律承认NFT是有价值、需要保护的财产;2022年7月28日英国法律委员会(Law Commission)宣布在法律上将为加密货币和NFT等数字资产定义为个人财产,并为其创建一个新的私有物权法类别。中国目前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简称为“九四公告”)、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简称为“518公告”)、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简称为“924通知”)、倡议等区块链代币政策文件,更多的是出于防范金融风险
12、的需要而对以虚拟货币为介质或工具的行为进行限制性规定,比如“货币”或金融属性,但并未直接否定其本身的合法性。而NFT与同质化代币(Fungible Token,简称为FT)虽均为数字代币的表现形式,难以否认其存在形式、技术基础与虚拟货币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强调不可以任意分割与相互替代的NFT数字作品所承载的是一种锚定艺术品实物或数字化资产的逻辑映射,而非虚拟货币映射区块链系统之内的资产,有现实价值作为背书,其交易同在现实世界的资产交易本质上是相同的,与比特币(BTC)、稳定币(USDT)、以太坊(ETH)等FT趋向于民法中种类物与特定物的关系。二者间存在的根本性区别在于:FT能以一般等价物或统
13、一的计量单位等货币属性进行流通,但并不以某一特定资产为基础;而NFT数字作品价值取向和定位则是非同质化与非货币工具性,可以追踪特定NFT数字作品的交易和流转。因此,以艺术品作为底层内容的NFT在未金融化的前提下,其底层架构便决定了其自身并不属于“924通知”等政策文件中所禁止的虚拟货币。司法实务中基本形成了投资或交易虚拟货币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但虚拟货币本身具有“经济价值和商品属性”,也具有财产权客体所应具备的可支配性、稀缺性、价值性等特征,符合网络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可以合法持有。既然从现有监管政策、司法实践出发,NFT与FT有着类比的可参考性,连FT性质的虚拟货币都能作为虚拟财产,举重以明
14、轻,更应当充分肯定NFT数字作品的财产属性,并予以法律保护。而在一起涉及以NFT作为偿债手段的民事判决中,更是可以直接推断出NFT的流通交易并未被法律所禁止的结论。综上,NFT数字作品具有财产属性,具备权利客体的特征,符合网络虚拟财产的范畴界定,本身在不违反中国防范经济金融风险的现实政策及监管导向的情况下,属于合法财产,且不应当受到禁止交易的限制,财产法律应对NFT数字作品的持有和交易进行保护。NFT数字作品应纳入准物权范畴予以保护NFT数字作品作为一种新兴事物,其法律属性必然与传统的财产权利相异,在承认NFT数字作品作为合法财产的基础上,应当对区块链通证是何种财产权利客体进行探讨,比如一些代
15、表性观点即“物权说”“债权说”“知识产权说”等。倡议将NFT数字作品更多看作是一种消费商 相关判决可参见杭州互联网法院(2019)浙0192民初1626号民事判决书、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3民终347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终13689号民事判决书。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18)豫1481民初11212号民事判决书。51Number 1(General Serial No.145)January,2023学报品,即为物。也有学者通过会计制度确认了民事主体可通过控制公钥、私钥进行占有和支配,来认定其应属于民事权利客体中的物11,但也存在着裁判依
16、据物权法定原则来认定其并非物权标的物。笔者认为,应将NFT数字作品定性为准物权保护范畴,理由如下:第一,NFT数字作品符合物权客体特定的要求。传统网络游戏开发者所创造的游戏币等网络虚拟财产不具备稀缺性与特定性,且完全依附于网络运营商而不具有独立性12,NFT的存在形式,直击传统数字资产无限复制性、非数字化艺术资产无法交易等痛点,让NFT数字作品都是完全独特且唯一的,实现了财产权利的特定化,并允许持有者就该NFT数字作品进行赠与或转让等交易行为,从而符合物权客体特定的要求。第二,权利所有者能够“准占有”NFT数字作品。在NFT数字作品的首次交易,乃至后续的所有交易中,其依然存储于交易前的存储服务器中,没有发生传统语境下现实物的“交付转移”的变化,则权利所有者不能基于传统物权而实际占有NFT数字作品。通过具有不可篡改、可验证等特征的区块链系统上清晰的资产状况能够实现“数字艺术凭证”权属的对世性,即公示方法为“准占有”,解决无形财产存在的公示难题,权利所有者能够对其实现事实上的支配。第三,权利所有者拥有NFT数字作品的“准支配权”。艺术资产信息记录或存储实现去中心化,允许NFT持有者通过区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