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3年第1期GANSU NONGYE89品牌农业困境与突破: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研究 龙圣锦,许峻凯甘肃政法大学 民商经济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摘要:农产品地理标志因在促进乡村经济发展、缩小城乡差距方面具有的独特价值,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愈发引起人们的关注和重视。但我国当前的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体系却存在立法不完善、缺乏统一性管理、权利主体法律保护意识有待提升等问题,出现法律保护困境。为了突破困境,有必要通过提升农产品地理标志规范性制度的法律效力位阶、发挥地方政府能动性作用、进一步理顺及整合相关职能和加强知识产权法治宣传、提高从业人员地理标志保护的意识,从而切实达到加强农
2、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助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乡村的全面发展。关键词:乡村振兴;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中图分类号:F323.5;D923.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019(2023)01-0089-05基金项目:甘肃省2021年人文社科项目“一带一路”背景下甘肃省知识产权港建设法律问题研究(编号:21ZZ08);甘肃省教育项目甘肃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法治保障研究以乡规民约治理效力提升为研究重点(编号:2021jyjbgs-09)。作者简介:龙圣锦,博士,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民商法。E-mail:中国自古以来就是农业大国,“三农”问题既是我国发展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重
3、要问题,也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关键。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1,而如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巩固相关成果,我国日益发展和不断完善成熟的知识产权体系给出了答案:作为与农业农村联系紧密的“亲农”知识产权,农产品地理标志不但可以激发乡村特色农业,激活乡村活力,促进乡村经济发展2,而且有利于中国农业产业的发展和推进法治乡村的建设,是解决“三农”问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途径。2019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强调强化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但我国对于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研究和保护仍处于发展阶段,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本文将逐一分析这些不足之处,探寻突破困境的路径。一、农产品地理标志概述
4、(一)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现状长期以来,我国三部门在地理标志的管理上存在交叉管理、职能模糊等问题,严重影响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效果。2018年国务院进行机构改革,将原质检总局、原工商总局地理标志相关职能划分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组建农业农村部3。并且在“统一地理标志认定”原则的指DOI:10.15979/62-1104/f.2023.01.0012023年第1期90GANSU NONGYE导下,我国的地理标志的认定和管理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主,农业农村部协调管理。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3条将地理标志作为一个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进行保护,让它区别于商标和其他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给予民
5、事主体一个专有性的权利。地理标志管理职能的整合有效地解决了农产品地理标志长期以来多头管理的问题,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进行奠定了基础。(二)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意义1.促进乡村经济发展,巩固脱贫成果,实现乡村振兴。完善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机制,可以提高村民收入,促进乡村经济发展,巩固已经取得的脱贫成果,有利于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首先,权利人通过申请农产品地理标志并对其进行保护,可以在使用的相关农产品上获得附加价值,让该产品在市场上的价值大于其他同类型的产品,使权利人获得更高的利润;而且好的地理标志也为该农产品销量的提高创造了保障条件,进而提高权利人的收入。其次,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形成具有特色
6、的农业农产品品牌,可以调整产业结构并带动产业升级。如通过注册登记农产品地理标志,可以将本地农村的产业从单一的农业生产升级为以农业生产为核心,附带以工农产业及服务业、旅游业等其他多产业并存的模式4,产业升级可以为农村年轻劳动力提供相应岗位,促进人口向农村回流。在促进乡村本土经济的发展的同时,巩固已经取得的脱贫成果,进而进一步消除城乡之间的差距。2.有利于消除信息壁垒。在中国特色社会市场经济体制下,消费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选择商品。随着中国国力的日益增强,市场上的消费品呈现出百花齐放的态势,同一类产品有数个甚至数十、数百个的品种供消费者挑选,农业产品亦是如此。在对农产品进行消费时,消费者通常因
7、为信息差不能准确选择适合自己的农产品。而农产品地理标志则可以反映农产品品质,为市场上的消费者提供参考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消除信息壁垒5。与此同时,好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可以促进消费者的消费欲望,促进交易的快速完成,增加农产品的销量,提高权利人的收入。3.有利于保护各地民俗,促进乡村文化传播。地理标志农产品不仅取决于其本身所处的本土环境,而且和所在区域所形成的特定文化息息相关。农产品地理标志是当地环境、民族、文化、历史等多方因素相辅相成、相互作用而形成的共同体,除去客观环境因素外,其本身也具有十分浓烈的民俗色彩。健全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体系,不但对依附于地理标志上的民俗文化起到了保护作用,同
8、时也有利于对其文化的传播,树立文化自信。二、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困境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种类丰富,质量上乘,但囿于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法律规范的不完善、民间与地方政府对地理标志保护意识不足等因素,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方面还存在问题。(一)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冲突问题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已经将农产品地理标志列为了客体,但对于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注册登记及其后续保护的具体规定细则则分散在商标法管理办法等其他法律法规中6。这种多法律并存的保护模式看上去使得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体系较为全面,但由于过去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部门之间存在交叉管理、职能模糊和未统一规定权力行使等问题,使得当前农产品地理
9、标志保护过程中存在严重的法律保护冲突问题。首先,权利人可以选择通过商标体系或地理标志体系进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申请注册,但两种保护模式中所规定的申请主体并不完全一致,这就可能会出现同一农产品地理标志分别由两种不同主体同时注册申请登记而造成法律保护品牌农业2023年第1期GANSU NONGYE91品牌农业冲突的现象。同时,从法律保护的角度来看,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决定了地理标志产品商标在实然运行中出现冲突局面的必然。例如,在“绍兴黄酒”案中,绍兴市黄酒协会等有关方面认为,绍兴黄酒与一般黄酒产生差别的根本原因在于酒水是否由鉴湖水酿制而得,因此仅绍兴市特定区域内企业有权使用“绍兴酒”商标,更因此拒绝了
10、萧山3家企业希望使用“绍兴酒”证明商标的请求,但在此之后原国家质检总局接受了萧山地方政府的申请,将当地3家黄酒生产企业列入“绍兴酒”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畴,使得绍兴黄酒企业乃至当地政府对此反响强烈7,认为将萧山企业酿制的黄酒称为“绍兴酒”将损毁绍兴酒的声誉,而且这也对证明商标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形成了实质性的损害。此外,以普通商标注册的农产品与农产品地理标志注册的产品亦存在法律保护冲突。一般认为,地理标志不得成为普通商标注册的客体加以保护,但我国商标法第十条和第十六条规定使得在早期商标法适用时,存在一定数量的符合商标注册条件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已经作为普通商标获得注册。此时,该地理标志又根据地理标志
11、产品保护规定获得法律保护时,则将会在同一农产品地理标志上出现普通商标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共存的现象。根据商标法的“时间在先,权利在先”原则,当某一特定商标上出现权利冲突时,商标权应属于先行注册、使用的商标权利人,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与地理标志注册商标保护分属不同主管部门的制度安排使得“在先”原则无法合理适用,就导致了一份农产品被法律二次保护的局面。如在著名的“金华火腿”案中,原“金华火腿”商标于1979年即已由浙江省食品公司获得注册,但之后原国家质检总局又通过了“金华火腿”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申请。导致了“金华火腿”这一农产品,既是食品公司所注册的普通商标,又是向国家注册申请并认可的农产品地理标志,
12、使得二者间就“金华火腿”地理标志的使用问题产生冲突。(二)农产品地理标志专门性法律规范制度效力位阶过低2002年修订的农业法的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具有引导、鼓励农产品地理标志发展的义务。事实上,就客观情况而言,相较于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与农业农村联系性更强,所以基于农业主管部门牵头所实施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具有法律及相关制度具有专业性强、可操作性强的特点,因而在2008年颁布的管理办法就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概念、登记、使用和监管等相关问题予以规范。也就是说,相关权利人除了通过商标模式来保护地理标志外,也可以按照管理办法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专门保护。但是管理办法作为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不足,
13、同时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管理范围未涵盖所有地理标志农产品已先行于其他部门获得注册等情况,使得单独依靠农业主管部门主导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机制无法完全解决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问题。(三)从业人员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农产品地理标志具有双重价值,首先,地理标志对农产品质量、信誉的表征要求生产者在一开始的生产阶段就要把好关。其次,地理标志商品所独具的品牌文化效应以集约化的方式将产品的质量、信誉等相关信息传递至消费者,客观层面降低了生产经营者的成本,并具有助推名优土特商品的增值、产业化发展、提升市占率等多重优势。但保护并促进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价值在我国农产品从业者中并未形成共识。一方
14、面,申报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动机受到户主性别、户主受教育程度、农地地形条件等多重主客观因素影响,地理标志带来的正效益属性并非为唯一考量因素。另一方面,农产品本身所具有的价值和其品牌化后所带来的价值总和为农产品地理标志2023年第1期92GANSU NONGYE的最终经济价值,但地理标志区域的品牌化为近年来才被大量关注,无法制定有远见的战略规划。另外,地理标志产品独特的生产要素产自于特定的地方经济社会,是区域内人文环境、历史地理、生活经济习惯的综合体现,地方的人文历史、特殊品质等个性差异成为地理标志区域品牌定位的基础,部分地区不注重对地理标志区域品牌的历史人文资源挖掘,使得不少地理标志品牌缺乏文
15、化内涵,混同于普通产品。长期以来,包括地理标志在内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皆重在立法,而忽略对民众知识产权意识的培育8。总体而言,大多业者皆认识到了地理标志的重要价值,但就区域产品品牌化发展、如何挖掘产品背后的历史文化价值仍有不足之处。三、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困境的突破路径(一)提升农产品地理标志规范性制度的法律效力位阶与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相比,农产品地理标志具有保护客体的群体性、保护期限不受时间限制、权利的非转让性等诸多不同地方,纯粹运用集体商标制度保障地理标志难免出现保护不足的地方;除去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20年颁布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为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专业化
16、道路提供了制度性基础,但该规定仅为仅经局务会议通过的行政规章,法律效力的位阶过低,更多体现为增强主管部门行政权力运行的灵活性与应急立法功能,无论在的权威性还是在稳定性上,抑或是在专业性上,都无法与商标法等其他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相提并论,法律规则的完整性亦处于相对不足的状态,权利异议、救济规则不确定,与地理标志商标权利之边界尚不明晰等缺陷广泛存在;而正是由于地理标志的保护缺乏法律位阶的规范制度,地理标志保护规定涉及的相关行政部门各行其是、政出多门,也是在此背景下,农业主管部门以规范使用、保障产品品质、特色为由另行建立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机制不与现行法律冲突,亦无法律阻碍。因此,制定专门的地理标志保护法或地理标志保护条例为解决当前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冲突的关键方法,在地理标志保护法中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确权、异议以及权利救济及权利保护范围予以统一界定,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发展过程中所具有的生产经营较为分散、能够提升农业综合效益、高度依赖协会组织保护等相关特征,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使用、政策支持以及法律救济规则予以专门化规制,例如在制定地理标志保护法的基础上,通过于专门法中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