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赁委托合同编号: 日期: 甲方:租赁公司(地址: 电话: ) 乙方: (地址: 电话: )根据租赁项目的批准文件(文号 )和乙方的 租赁项目申请书(编号: ),并依据下述各款规定,甲方接受乙方的租赁委托,代理乙方承租下列物品。 一、租赁物件: 品名规格数量备注设备成交单价、总值和其他交易条款,均按第 号订货协议书规定办理。 二、租赁费及有关条件: 租赁费总额: (大写: )租赁期自提单之日起算,自租赁期起算日起满 个月的当天为第一次支付日,以后每满个月支付次,共支付次,即租赁期结束。 其他有关费用,如本合同附表 估价单所列。 在本合同生效日后天内,甲方将按照租赁业务和国际贸易习惯做法,代表乙
2、方签定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有履行该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三、租赁物件交接: 租赁物件装船后,甲方应适时向乙方发出“到货通知”,并负责在到货后代办进口许可、报关、保险、提货、托运等有关手续,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接货后,应立即在商检部门的督导下开箱检验。检验无讹后,即可安装使用。如检验结果与合同及其附件规定不符,应立即申请商检部门检验并出具商检证书,最迟应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到期日天前,通知甲方对外提出索赔。 四、费用结算办法: ()本合同附表所列国内外费用系估算额,实际支付时,按附表说明事项办理。 ()有关各期租赁费的结算办法,乙方应在甲方发出的付款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将本期应
3、支付租赁费划拨至甲方帐户。甲方在对外结算后,以原始发票金额为准开列结算清单,多退少补。倘乙方未能按期划拨,甲方将依据本合同通知银行向乙方开户行(帐号: )托收。在此情况下,甲方按本期迟付额每月向乙方加收的滞纳金,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本合同附表所列明的国内有关费用,系指乙方应向国内有关单位交纳的进口关税,进口工商税、港口、陆运杂费和银行费用等概算额。结算办法同本款第()()条。 ()甲方代理费按租赁费总额的,于到货时一次性计收,不足万美元的租赁项目,按计收,结算办法同本款第()条。 五、担保单位及责任: 为确保租赁合同的履行,甲、乙双方同意 为乙方的担保单位。担保单位有责任监督乙方按期执行合同并在乙方不能无力支付租赁费及其他费用时,代乙方履行付款责任。 六、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签章,并由乙方担保单位盖章担保后生效。副本按需要分送有关部门备查。第 号租赁合同和本合同所附第 号估价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七、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章)乙方: (章)担保单位: (章) 代表: 代表: 代表: 开户行: 开户行: 开户行: 帐号: 帐号: 帐号 : 合同管理机关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