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 卷第 期年月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收稿日期:基金项目:福建省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福建省中青年教师教育科研(社科类)一般项目();福建省创新战略研究项目()作者简介:唐士亚(),男,福建福州人,博士,副教授,硕士生导师:金融科技伦理规制的基本法理与制度化构造唐士亚,张巍瑜(福州大学 法学院,福建 福州)摘 要:金融科技伦理规制通过伦理道德标准与行为规范来引导与约束金融科技主体履行市场义务并从事善意利他行为。金融科技伦理规制作为一种“软规制”范式,在金融科技发展规划(年)这一顶层设计文件中得到监管层面的确认。囿于金融科技企业的数据垄断、金融科技“算法黑箱”和管制型金融分
2、业监管等因素,金融科技在数据规制、算法规制和平台交易规制等领域存在诸多伦理失范现象。为寻求金融科技伦理规制在“伦理性”与“法律化”之间的合理平衡并实现制度化构造,可行方案是构建“政府企业行业自律组织社会公众”的复合型金融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利用监管沙盒进行金融科技伦理运行测试,建立金融科技企业伦理的自我审查评估,并促进金融科技底线型伦理规则向法制规则的转化。关键词:金融科技;伦理失范;伦理规制;制度构造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一、问题的提出金融科技是通过技术手段推动金融创新,形成对金融市场、机构和金融服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业务模式。金融科技不单包含了对互联网技术的利用,还深度融合了人
3、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型技术,深刻改变了金融业的商业模式、交易主体、风险来源和监管范式。在迎来突飞猛进发展的同时,金融科技也带来了平台垄断、大数据“杀熟”、算法歧视、数据隐私风险、自动化决策风险等诸多新型风险与伦理问题。金融科技引发的金融风险与技术风险也可以视为金融科技伦理失范问题。在对金融科技伦理失范行为的治理实践中,我国目前主要通过“事前严格审查事中严密监测事后严肃追责”的管制型金融监管措施进行应对,暴露当下金融科技治理中存在“重监管、轻伦理”的问题:过于依赖法律监管规则所具备的强制执行力,而忽视了伦理道德所蕴含的引人向善的柔性约束力。伦理规制作为一种“软法”()规制工具,采用
4、了更具灵活性和非正式性的方式,通过激励、沟通、协商、声誉惩戒等多元方式促进金融科技市场规则的自愿遵从,契合了优化市场营商环境与公共治理多元化的双重逻辑。相较于金融科技治理实践所提出的问题,理论层面对如何推动金融科技伦理规制等问题还缺乏系统研究。笔者拟从金融科技伦理失范治理的角度切入,探讨金融科技伦理规制产生的缘由、规制架构以及法律如何调适金融科技伦理规制的具体运行,从而为金融科技的柔性治理提供一种制度化路径参考。二、金融科技伦理规制的兴起与监管确认伦理主要指人们进行社会活动时所应遵循的行为准则,是评价是非善恶的规范和标准。与法律相比,伦理属于道德范畴的子集,不具备强制执行力,其约束力来自被规范
5、主体内在的精神认同。伦理的约束对象既包括主体的外在行为,又包括内心活动。伦理规制作为一种“软规制”范式,在伦理与法律之间形成了独特的交汇。(一)金融科技伦理的内涵与特征.内涵金融科技伦理是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应用背景下,金融伦理与科技伦理复合形成的一个新的伦理范畴。与金融伦理相比,金融科技伦理突出了数字技术对金融伦理的改造,是金融伦理在数字经济时代背景下的表现形式。与科技伦理相比,金融科技伦理可以理解为科技伦理在金融领域的交互延伸,或者是在数字化视角下,基于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科学技术发展的传统金融伦理问题的制度演进。科技伦理与金融科技伦理两者都是研发及使用特定技术时
6、应遵循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两者的区别在于,并非所有的前沿科学技术在金融领域都得到了试点或应用。因此,科技伦理的外延更广,涵盖了金融科技伦理的内容。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金融科技伦理的内涵可以界定为:金融科技活动参与主体在金融科技产品的研发、交易、监管过程中处理相关利益者利益的、符合金融与科技伦理道德标准并被市场主体普遍认同的行为规范。.特征第一,金融伦理与科技伦理的复合性。从本质上来讲,金融科技伦理就是金融伦理与科技伦交叉部分的内容,既可以将其理解为与金融领域存在密切联系的科技伦理,也可以理解为在数字经济背景下金融伦理所呈现出的新的形式。金融科技伦理涉及经济、金融、伦理学、哲学、计算机、人
7、工智能等文理工交叉领域,主要包括平台交易伦理、算法伦理、数据伦理等方向。第二,金融科技伦理的“软约束”性。金融科技伦理是伦理思想在金融科技活动中的应用,是行政规制和法律规制之外的第三种规制手段伦理规制的依据。金融科技伦理发挥规制作用主要通过公序良俗和社会舆论实现:一方面,要求金融科技活动利益相关者的行为符合社会公认的金融交易习惯,不得破坏金融市场秩序;另一方面,通过大众媒体对道德榜样者进行表扬、对行为失德者进行谴责,从而引导金融科技活动主体的合理行为取向。金融科技伦理以倡导性、评价性内容为主,而非偏向惩罚性、追责性的设定。因此,与法律规制所具备的强制执行力不同,金融科技伦理的约束力更依赖相关主
8、体的内心认同和自觉行为配合。第三,金融科技伦理外延的不确定性和伦理内涵的变动性。为了确保伦理规范在金融科技市场频繁变化的情况下依然能够持续、有效地解决伦理冲突问题,大多数国家对金融科技伦理的界定使用了诸如“商业道德”“交易习惯”“诚实信用”等道德语言,该类描述性语言使金融科技伦理的外延具有不确定性。同时,金融科技是数字经济时代金融和科技融合发展的新形式,与之相应的金融科技伦理的内涵也明显带有当前背景下的时代特征。比如,金融科技伦理从要求遵守金融科技市场秩序转向促进金融科技可持续发展,凸显了其引人向善的社会调控作用。随着信息科技的迭代更新,越来越多的新技术将不断应用在金融领域,金融科技伦理的具体
9、内容也会纳入新的时代要求,以解决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新型伦理冲突问题。第四,金融科技伦理需要和经验法则相结合才能为个案裁判提供清晰确定的指引。与法律规范不同,金融科技伦理尚未形成全覆盖、多层次、高标准的规范体系,而是散见于各级政府部门出台的政策性文件,抑或金融行业主体内部的自治性契约,大多以伦理原则的形式存在。由于伦理原则先天性地存在规制对象模糊化和宽泛化的弊端,无法直接为个案裁判提供具体的操作标准。因此,受伦理规范内容不确定的限制,裁判者在应对现实的伦理失范问题时,往往需要辅之以经验法则来进行判断,形成“先伦理规则,后经验法则”的裁判思路。(二)作为新兴规制范式的金融科技伦理规制金融科技本质上是
10、一种数字化、智能化的金融解决方案,核心是将数字技术与金融产品、金融服务相结合,利用数字技术提升金融效率。金融科技伦理被界定为伦理思想在数字技术与金融交易融合发展中的应用。作为一种“软规制”范式,伦理规制在金融科技中的作用原理就是通过伦理道德标准与行为规范来引导激励金融科技主体履行市场义务并从事善意利他行为,并利用伦理评价机制和责任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第 期转化机制约束金融科技主体的不法行为。与具有强制性、稳定性特征的金融科技监管相比,金融科技伦理规制具有诸多独特之处:第一,金融科技伦理规制所依据的金融科技伦理具有明显的双重性。所谓双重性体现在两个层面上,一方面,金融科技伦理关系需要
11、同时满足金融伦理与科技伦理的双重要求;另一方面,金融科技伦理关系受伦理与法律的双重规范调整。金融科技伦理既是各利益相关方在金融交易中应遵循的道德规范与行为方式,同时也是数字科技应用于金融交易中需要遵循的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第二,金融科技伦理规制具有动态性。伴随人工智能、云计算、生物识别、区块链等数字科技的广泛应用,金融科技产品与服务的开发和交易呈现出时代背景下的动态性特征,金融科技主体间的伦理关系也随之处于动态发展中,金融科技伦理规制也因此具有了动态性特征。第三,金融科技伦理规制具有“激励约束”的复合效果。金融科技伦理规制既可以运用物质激励和道德榜样的手段来激励金融科技主体从事善意利他行为,又
12、可以通过伦理评价机制对金融科技活动进行道德上的价值判断,并将金融科技底线伦理规则转化为金融科技法制规则,进而提高金融科技伦理失范行为的成本。表 金融科技的伦理规制、行政规制、法律规制对比分析规制类型规制要素规制主体规制手段规制范围规制力度伦理规制企业 级 伦 理 委 员 会、行业 性 伦 理 委 员 会、区域性伦理委员会等内部审查、信用评级、资格限制等较广,覆盖金融科技活动全过程规制力度较弱,依赖于市场主体的内心认同与行为配合行政规制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局、地方金融办等金融监管机构。行政指导、行政罚款、停 业 整 顿、吊 销 执照等有限,须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赋予的权限范围内进行。规制力度较强
13、法律规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机构追究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有限,须以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为前提规制力度最强(三)金融科技伦理规制在金融监管中的确认 年 月,中国人民银行印发金融科技发展规划(年)(以下简称发展规划)。在这份金融科技监管的纲领性文件中,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加快出台符合国情、与国际接轨的金融科技伦理制度规则,健全多方参与、协同共治的金融科技伦理治理体系”的规划。发展规划将金融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划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金融机构履行金融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探索建立企业级金融科技伦理委员会,并在日常工作中建立金融科技伦理审查、信息披露等常态化工作机制;第二,行业组织发挥自律功能,研究制定金融
14、科技伦理自律公约和行动指南,对金融科技伦理风险进行前瞻性的预判;第三,从业人员自觉遵守金融科技伦理要求,增强金融科技伦理自觉并抵制违背金融科技伦理要求的行为。监管文件的确认,使之前自愿、自觉性质的治理架构在一定程度上被强制化,可以称之为“金融科技伦理规制”。这种强化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金融科技发展带来的伦理挑战日益增多、需要更强政策回应的现实。但如何将金融科技伦理规制纳入法治化框架之中,亟需法理上的大胆假设与小心求证。三、金融科技伦理规制面临的挑战及其成因当下,部分金融科技企业过分追求自身利益及眼前利益,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技术、信息等优势唐士亚等:金融科技伦理规制的基本法理与制度化构造参见中国人
15、民银行金融科技发展规划(年)第 章第 节第 条。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引发了严重的道德危机和伦理问题。金融科技伦理规制在数据、算法、交易等领域面临严峻挑战。(一)金融科技伦理规制面临的挑战.数据伦理失范第一,大数据杀熟。金融科技平台利用自身所掌握的大数据技术,根据消费偏好、消费能力等因素,对消费者群体进行精准的划分,并在此基础上对用户粘性较高的消费者进行不正当的、隐蔽式的利益宰割。通常表现为:就同样的商品或服务而言,金融科技平台对经常在该平台消费的用户所展示的价格比其他用户更高。大数据杀熟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但受信息不对称的影响,消费者难以在日常消费
16、中对经营者的价格歧视行为进行辨别。第二,数字鸿沟。金融科技的数字鸿沟描述了金融消费者在金融资源与数据资源之间的社会分层,表现为不同金融消费群体对数字金融资源获取行为与获取技能的巨大差异。金融科技的数字鸿沟一方面表现为金融科技平台对金融数据的大量占有与垄断,导致数据资源的高度集中与分布不平衡;另一方面,金融科技的数字鸿沟形成了对部分金融消费者(如老年消费群体)的金融排斥,降低了金融数据资源的可获得性。.算法伦理失范第一,算法歧视。从本质上来说,智能算法是“以数学形式或计算机代码表达的意见”。数据采集、样本使用都需要开发者事先进行主观价值选择,在这一过程中他们有可能将个人偏见嵌入程序当中。个人投资者受算法歧视的影响较大。因信息获取能力有限,大多数投资者会借助智能投顾、股情分析软件制定投资计划,但是算法工具固有的局限性很可能会导致其成为资本牟利的工具,与投资者之间发生利益冲突。此外,算法歧视还将引发地区金融间“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马太效应。智能算法结果对金融资金的流向具有参考价值和导向作用,金融机构出于投资回报比考虑,往往倾向于将信贷资源投向经济发达地区以获取更高的利润回报。第二,信息茧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