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x)目录 )总则 )合营各方 )成立合资经营公司 )生产经营目的、范围及规模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合营各方的责任 )技术提供 )产品的销售 )董事会 )经营管理机构 )设备材料购买 )筹备和建设 )劳动管理 )税务、财务、审计 )合营期限 )合营期满财产处理 )保险 )合同的修改、变更与解除 )违约责任 )场地使用费 )不可抗力 )适用法律 )争议的解决 )文字 第一章总则 、 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它有关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 市,共同投资举办合资经营企业,特订立合同。 第二章合营各方 第一条本合
2、同的各方为: (以下简称甲方)在中国 省 市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中国 ,电话: ,法定代表: 姓名: 职务: 国籍:中国 (以下简称乙方),在中国 省 市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中国 ,电话: ,法定代表: 姓名: 职务: 国籍:中国 ,在 登记注册,(以以下简称丙方)英文: 其法定地址: ,英文: 法定代表: 姓名: 职务: 国籍: 第三章成立合资经营公司 第二条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它有关法规,同意在 合资经营“ ”。(以下简称合营公司) 第三条合营公司的名称为 ,外文名称为: 。 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为: 。 第四条合营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
3、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五条合营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丙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营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各自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四章生产经营目的范围及规模 第六条合营各方经营的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发展新产品,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 第七条合营公司生产经营范围是: 生产销售 和 公文箱、尼龙箱及五金配件、制革、鞋。 第八条合营公司的生产规模如下: 合营公司投产后的生产能力为:年产 只 公
4、文箱。 随着生产经营的发展,由双方商定,并报审批机构批准,生产规模可增加,产品品种将发展到人造皮及天然皮公文箱、皮革、皮革制品及配件等。 第五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九条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共 美元。 第十条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共为 美元,以此为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其中:甲方: 美元,占 乙方: 美元,占 丙方: 美元,占 第十一条合营各方均以现金美元作为出资。 第十二条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由甲、乙、丙方按其出资比例在领到营业执照后三个月内一次缴付。 第十三条合营各方中任何一方如向其它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其它合营各方同意,报审批机构批准,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理登记手续,合营各方在合营期内不能减
5、少出资额,但可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当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其它合营各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合营各方的责任 第十四条合营各方应各自负责完成以下事宜: 方责任:办理为设立合营公司向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组织合营公司厂房和其它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按第十一条规定提供现金,负责合营公司所需设备的订购进口报送手续和在中国境内的运输,协助合营公司在中国境内购置或租借设备、材料、原料、办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协助合营公司联系落实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协助合营公司招聘当地的中国籍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的其它人员。 协助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
6、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和旅行手续等,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 方责任:按第十一条规定提供现金;办理合营公司委托在中国境外选购机械设备、原材料等事宜;并负责将所订购的货物运到中国港口;提供需要的设备安装、调试以及试生产技术人员、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的培训,以使合营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设计能力稳定地生产合产品,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 第七章技术提供 第十五条 方为合营公司提供 公文籍等产品的设计、制造技术、工艺流程、测试和检验等全部技术是完整的、准确的、可靠的,是符合合营目的要求的,能达到本合同要求的产品质量和生产能力。 方应按照 方提供的技术要求,积极配合,组织雇员认真学习。 方按
7、照合同协议规定,协助先进设备选型和购买,提供先进的技术。 第十六条合营各方密切配合应在合营公司开工六个月培训期后,使合资公司所生产的产品合格率达到 。 第十七条产品质量标准,依照销售合同规定执行。 第八章产品的销售 第十八条合营公司的产品,在中国境内外市场上销售,合格产品占年总产量的 。 第十九条合营公司生产的合格产品由 方负责销售国外市场,合营公司参与销售价格应参照国际市场价格由董事会制订。 第二十条合营公司的内销产品可由中国物资部门、商业部门代销,或由合营公司直接销售。 第二十一条为了在中国境内外产品销售及进行销售后的产品维修服务,经中国有关部门批准,合营公司可在中国境内外设立销售维修服务
8、的分支机构。其中,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经批准后应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合营公司的产品使用的商标由董事会商定,然后按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商标注册手续。 第九章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合营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合营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派 名,乙方委派 名,丙方委派 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由 方委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任期 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并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 合营公司章程的修改; 合营公司的解散终止;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 合营公司和其它经济组织合
9、并。 对重大问题应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协调,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定,对其它不属于重大权力问题,可采用多数通过或简单多数通过。 第二十六条董事长是合营公司的法定代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它董事为代表。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并主持,经任意两名董事提议,董事长或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会议一般应在 市,必要时也可在中国的其它城市或国外的适当地点召开。董事会的重大决议等记录签署后应以中、英文各一份送各方存档。 第二十八条经各方同意后,由董事会聘请公证会计师一人列席董事会会议。公证会计师有权审阅合营企业的一切凭证、帐簿、报表
10、、会计档案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和建议。董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特邀代表列席董事会。 第十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合营公司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首任总经理由 方推荐,副总经理一人,由 方推荐,由董事会任命。 第三十条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不在时,由副总经理行使总经理职权。 第三十一条经营管理机构设若干部门经理,分别负责企业各部门工作,办理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交办的事项,并对总经理负责。 第三十二条总经理和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经董事会会议决议可随时撤换或处分。 第十一
11、章设备材料购买 第三十三条合营公司所需原材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设备等,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优先在中国购买。 第三十四条合营公司委托方在国外市场购买原材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设备时,应邀请 方派人参加,价格应经合营公司同意。 第十二章筹备和建设 第三十五条合营公司在筹建和建设期间,在董事会下设立筹建小组,负责生产厂房的调整,设备采购安装和调试等工作。 筹备组由 人组成,费用在准备费中列支,筹建小组设组长,副组长各一人,筹建组长副组长由董事会任命,组长和副组长对生产准备工作进行实施和监督,准备工作完成后由董事会验收。验收完毕,筹建组即告撤销。 第三十六条筹备小组具体负责审查工程设计,签定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组织有关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和验收,制定工程施工总进度,编制用款计划,掌握工程财务支付和工程决算,制定有关的管理办法,做好工程施工过程中文件。图纸、档案、资料的保管和整理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 双方指派若干技术人员组成技术小组在筹建小组,领导下负责对设计、工程质量设备材料和引进技术的审查、监督检验、验收和性能考核工作。 第三十八条筹建小组工作人员的编制,报酬及费用,经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