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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乡试资格考试科举配额与科举经费编征_裴家亮.pdf

1、2023年第1期科举制度自唐宋至明代不断发展,其中科举定额取士制度一直是上至皇帝下至平民都重视和争议的焦点之一。宋代已有司马光“逐路取人”与欧阳修“凭才是举”的争论。因为各地人口数量和经济、文化等发展程度均有差异,科举实力难免强弱不一。最高统治者为了最大程度发挥科举制笼络人心的效果,制定区域定额取士之法以求平衡各地的政治利益,进而更加有效地维护统治。至明代,科举定额制度不断发展完善,会试分南、北、中三大区域固定比例录取,乡试中各省直分有多寡不一但十分固定的解额,对此,汪维真已有较深入的研究。1实际上,科举配额制还存在于会试和乡试两级之外的考试。至迟成化时开始,明廷一直试图控制各省直参加乡试的考

2、生数,而当时的人力、财力和技术手段均难以支持将全省各地士子集中并统一考试。因此,遵循一定的原则,各府、州、县学逐渐分配了比较固定的名额,这无疑是明清两代科举考试不断定额化录取趋势中的重要一环。目前学界对乡试资格考试中的科举配额制虽有涉及,但仍不能见其基本概况和运行机制。诚如吴宣德所言,主要原因是史料十分匮乏。此外,乡试资格考试中科举配额制研究的薄弱,也使得其与科举经费编征之间关系的探讨难以推进。鉴于此,笔者拟通过对史料的进一步爬梳,考证乡试资格考试中的科举配额制,揭示其概貌和运行明代乡试资格考试科举配额与科举经费编征裴家亮自正统以后,明代乡试资格考试逐渐确立,科举配额制在嘉靖年间开始延伸至乡试

3、以下,参加乡试的名额逐渐以通过的资格考试类型分为正科、遗才和大收,并主要以儒学为单位定额分配。这种资格考试中的科举名额,在按学校科举实力强弱分配的基础上,也遵循地域平衡原则,并有四项基本的增减机制。同时,乡试资格考试中科举配额制的确立和发展,直接决定了地方科举经费中“乡试考生费用”编征的名目和群体数量,两者呈现出相通与联动的关系。若忽略此制,则难以正确解读和把握相关科举经费的编征及其变化。关键词明代;乡试资格考试;科举配额;地域平衡;科举经费中图分类号K24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518X(2023)010169-13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明代军户的科举及身份性变化研究”(2

4、1CZS027)裴家亮,西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生。(重庆400700)169江西社会科学20231机制,以及其与科举经费编征间的具体联系,以期更深入地窥探明代科举制的发展轨迹及其与地方科举经费运作的关联,敬求方家指正。一、科举配额的向下延伸明廷在正统九年(1444)规定,各省直生员均需经提学官考校才能获得参加乡试的资格,并由此逐渐形成科举考试中乡试以下的科考一级。2(P40-41)全省直生员总体数量巨大,聚集一地考校并不现实,于是科考逐渐出现类考、吊考等方式,即提学官出巡至某城考校某几州县学的学生,或至某府考校经府、州、县提调官选拔的生员。3故通考全省生儒就需要多次的考试,且耗费数月乃至一年

5、以上的时间。而明廷自成化二十一年(1485)开始,严格限制部分地区乡试的入场考生规模4(卷二七三,P4606),正德后则出台乡试入场考生与解额固定比例制5。因此,为了更易掌控全省参加乡试的考生规模,各地科考的通过人数渐趋固定,各地都分配了多寡不一的名额,可暂称为乡试资格考试科举配额。由于提学官考校的几乎都是地方儒学中的各色生员,故科举配额也以学校而非行政区划为分配单位。以下仅从三个方面对乡试资格考试科举配额基本概况进行考察。(一)科举配额的实行嘉靖三十一年(1552),吏部尚书李默为福建建宁府瓯宁县儒学写的官租记里提到:“会乡闱征应试,瓯士旧才二十二人,侯(徐文沔)力请于督学朱君,得增至三十,

6、如建安之数,士益感奋。”6(卷三瓯宁县儒学官租记,P633)据此可知,瓯宁县原本参加乡试名额仅有22人,在徐文沔请求督学之后,增至30名,且与同为附郭县的建安县名额相同。万历时南直如皋县人冒日乾曾云:“敝邑科举原额二十三名,后以例裁,比年来陆续添取,不能顿复。”7(卷四上周明阳父母,P275)冒氏文中抱怨如皋的科举名额原本有23人,惜遭到裁减,之后虽不断有增加,但仍未恢复昔日之数。需要注意的是,“科举”的含义在不同情况下有所不同,其中一个重要含义特指科考后拔取准备参加乡试的科举生员8(P110),此处说的“科举原额”是针对“敝邑”,显然是代指参加乡试的名额。晚明胡维霖在写给地方官的书信中,也提

7、及江西新昌县的科举配额:“新昌叨祖台作人,文治蒸蒸,迩来制科冠诸邑,贤书魁京闱、本省,中式每科五六人,以额数计科举便当照南新,乃仅仅四十一二,曾不得比中县伏祈鼎致学道公祖,科举增至五十。”9(卷四公启加科举进学照大县,P51)新昌县科举配额刚过40,乡试每次中式却多达五六人。故请求提学官增加新昌的科举配额至50名,以求获得更多参加乡试的名额。又如晚明桐城左光斗,在回忆万历二十五年(1597)自己参加乡试时,说道:“(桐城)科举之额太窄也青衿五百有奇,而科举不满四十,每一科试,望贡院如登天,望学院如登第,忆庚子乡闱八人,而科举之数才四之。”10(卷四与陈太守,P626)此处“科举之数”同样指代参

8、加乡试的名额,仅是中式人数的4倍。桐城县学士子极高的乡试录取率,自然使得左光斗疾呼桐城科举名额太少。重修于天启年间的苏州府学志,更是明确记载府学“正取应试生员八十五名”。科举生员录取85名不可谓不多,但作者仍感叹“苏学髦士盈千而限额尚隘”11(卷六试额,P2),认为科举配额限制了更多府学生员参加乡试,也从侧面证实了科考是定额录取。综前所述,可以确定各地参加乡试的名额,是由提学官依据一定规则分配到地方。各地学校分配固定的名额后,各地生员仅是在学校内部竞争入闱名额,而非在整个省内凭才争取名额,尽管后者在当时的条件下难以实现。至于科举配额出现的时间,依据明代各地参加乡试生儒总数,170在嘉靖十六年前

9、各地参加乡试的士子规模一直波动较大,直到嘉靖十六年后相对趋于平稳5,故推测实行时间应不早于嘉靖十六年。前文李默所述徐文沔请求增加科举配额之事,发生在写记文的前一年,嘉靖三十年6,故实行的时间应不晚于嘉靖三十年。(二)科举配额的分配单位各地儒学是科举配额的主要分配单位,而在府、州、县儒学之外,其他一些教学性质的单位也分配有科举名额。其一,卫学。明廷在卫所驻扎之地陆续建有卫学,虽通常较府、州、县学的科举氛围要弱,但在地方学校体系中一向与前者并列。在分配科举名额时与府、州、县学的地位相等,如崇祯松江府志载,“三县应试生儒,照依科案,府、卫、华、上、青共二百四十七名”12(卷九田赋二,P233)。可见

10、松江府参加乡试的生儒若按籍贯划分,皆来自华亭、上海和青浦三县;但名额却是依照科案分配,亦即各儒学在科考中的排名,故名额是分配至府学、三所县学和境内的金山卫学。其二,书院。至迟在万历后期,部分著名书院也分配有一些科举名额。如李应昇主持白鹿洞书院时,就以书院的科举名额太少而请求提学官增加。他提到“查吉安白鹭书院,科举四十二人,衡其实,恐不让才;循其名,何绝相远”13(卷八附请鹿洞科举申文,P279),认为白鹿洞书院无论是名声或实力均与白鹭书院相差不大,但分配的科举名额却相差甚巨。最终学道同意他的请求,分配给白鹿洞书院“洞生科举八名”14(卷十主洞推官李应昇申议洞学科举详文,P140)。另有浙江的虎

11、林书院,也曾恳请学政增加科举名额。时任学政蔡献臣批准了这一请求,他回复:“肄讲三学生员未经考选者,另行考选,于本道原限之外总加二十五名。一体送考。以凭量取科举十名,以示鼓舞。”蔡献臣爱士心切,不仅允许书院参加资格考试人数增加25人,同时允诺将录取书院10名学生参加乡试。他认为,增加科举名额对“国家建学造士之制,抚台倡道育才之意,未必无禆”,给予书院一定的科举名额,会激励在书院肄业的生员更加积极踊跃地投身科举。15(卷三武林书院恳恩增额行杭州府,P77)其三,其他学校。明末,因特殊群体而建立的屯学,也获得科举名额,但并非定额,而是根据固定比例送考。天启二年(1622),左光斗因开垦之事,奏准于河

12、间天津设立屯学。16(卷二六,P1319-1320)其奏疏云:“屯学诸生,每生员十名准作科举一名,以励其进。”17(卷四九五题为议开屯学疏,P5483)此处科举名额的分配之法有别于一般儒学,目的在于给予屯学生员相对优越的科举待遇,吸引更多人来当地以推动屯业的发展。(三)科举配额类型的发展至迟在正德朝,在提学官科考之后,出现了遗才试3,又被称为“录遗”,是继科考之后增设的又一种乡试资格考试,即在科考之后、乡试之前,再次挑选一批被遗漏的才士。对此,清人彭蕴章一语中的:“诸生有游学、患病、居忧未及科试之人,而科试新进生员亦当择其文理较优者俾应乡试,又或科考距乡试日久,三等生员学业或有渐进。”18(卷

13、二科举说,P690)正因为是搜求遗才,故相对于全省通过科考的人数,遗才试通过人数一般远低于科考,且并不十分固定。如万历六年,管志道的奏疏中言及一些巡按御史主持遗才试,“收遗才一二百名生员”19(卷一乞稽祖制酌时宜以恢圣治疏,P36)。随着遗才试逐渐常规化,一些学校开始获得固定的遗才试通过名额。因此,科举名额分配中,依据实际通过的资格考试类型又可分为正科和遗才两种。正科即各学校通过科考的生员,又被称为“科举生员”;遗才即通过遗才试的生员。因为遗才试的举行及录取人数,相较科考具有不确定性,故对地方学校和书院而言,获得更多的正科名额显然更为稳妥。李应昇请求增加白鹿洞书院科举名额时就提到:“科举未经另

14、设,而遗才犹有专收,前道洪、胡,尚仍其二,至前道黄,遂扩为五伏乞俯将鹿洞遗才,照白鹭书院事例,先期另考,额为十名,则贤关大辟,不过斟酌调剂之权;而化雨宏施,亦生宫墙钟鼓之明代乡试资格考试科举配额与科举经费编征171江西社会科学20231色矣。蒙本道魏批:允洞生科举八名,仍前遗才另考,永为定例。”14(卷十主洞推官李应昇申议洞学科举详文,P139-140)李氏在请求增加科举名额的同时,希望将白鹿洞原先的遗才名额转成正科名额。南直如皋县人冒日乾也曾云:“遗才虽多取,非正额,难为定案,倘台下面揭中条列此意,学台必从台下之请,道于正案,添取一二著为成规,实皋人士永赖之休也。”7(卷四上周明阳父母,P2

15、75-276)同样希望将如皋县学的遗才名额转变成正科名额,如此才是真正确保更多的入闱名额。再如崇祯年间任河南沈丘知县的黎玉田,“庚午宾兴,力请学台增科举二名,遗才一名,用为定额”20(卷一一人物,P7)。同样表明遗才已经成为科举配额的一种,被分配到地方学校。需要说明的是,由于遗才试录取人数一般较少,故不同于正科名额,遗才名额并非所有儒学皆有。一些并无固定遗才名额的学校,则任凭提学在遗才试中录取。如常州府志载,“各年遗才或有多寡”21(卷五钱谷,P7)。通海县志亦载,“明朝,本学生员科举三十五名,遗才不拘数”22(卷五官师,P54)。石屏州志载,“明制,本学生员科举五十名,遗才无定额”23(卷二

16、学校志 书院,P45)。或如苏州府学志所云,“遗才限额,九学合计,多寡通融”11(卷六试额,P2),表明整个苏州地区学校合计录取的遗才名额相对固定,但地区内9所学校各自录取遗才并无定额,苏州府学则每科大约有30名。除遗才名额之外,至迟在天启年间,一些学校还获得了大收名额,即通过大收试的名额。大收试是继科考和遗才试之后,大约出现于万历以后的一种资格考试,意在临近乡试开考前,再一次搜罗未能通过科考和遗才的英才。3肇庆府志载,肇庆府学“科举五十六名外,小收十二名,大收十名”24(卷五秩官表,P704)。三水县志亦载,“明天启、崇祯年间,正考科举五十名,小收十名,大收七名”25(卷八学校志,P8-9)。这些都表明,一些学校在大收试中亦有固定的录取名额。二、科举配额的分配原则和增减机制科举配额的分配方式,决定了每所学校参加乡试名额的多寡,配额的多寡又直接关乎各地的科举利益,因此,稍有不公,必然引起纷争。自科举配额制度实行后,入场参加乡试的士子规模总体上仍在逐渐增长,其具体原因又是什么?以下对上述问题展开考察分析。(一)科举配额的分配方式和原则限于史料的匮乏,科举配额的具体分配方式已难见明文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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