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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贸易协定数字贸易规则的...三国贸易效应_转移还是溢出_彭羽.pdf

1、区域贸易协定数字贸易规则的第三国贸易效应:转移还是溢出彭羽杨碧舟摘要:本文基于 20052019 年全球各经济体的双边数字服务出口数据,采用引力模型实证检验区域贸易协定数字贸易规则的第三国贸易效应。研究结果表明:区域贸易协定数字贸易规则整体上对第三国存在贸易转移效应,但歧视性和非歧视性条款对成员方与第三国之间的数字贸易存在异质性影响;跨境数据流动等歧视性条款存在显著的贸易转移效应,而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等非歧视性条款则带来负向贸易转移效应(即正向贸易溢出效应),该结论经过一系列检验后仍然稳健;区域贸易协定非歧视性数字贸易规则条款的实施,会通过改善成员方的数字贸易监管环境这一中介机制促进其从第三国

2、的数字服务进口。以上结论证实了区域贸易协定非歧视性数字贸易条款产生的多边溢出效应,这为正在进行的 WTO 电子商务谈判提供了经验证据。关键词:区域贸易协定;数字贸易规则;负向贸易转移;非歧视性条款;第三国效应 中图分类号 F74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4670(2023)1003619一、引言及文献综述近年来,世界各经济体参与区域贸易协定(TA)数字贸易规则的步伐明显加快,TA 层面的数字贸易规则已成为全球新一轮国际经贸规则竞争的焦点。现有文献聚焦于 TA 数字贸易规则的贸易创造效应研究,但由于许多 TA 规则条款本身具有非歧视性,其生效实施时通常无法在技术上将非成员方排除在外(

3、UNCTAD,2011)1,因此,TA 数字贸易规则的第三国贸易效应也值得关注。据瑞士卢塞恩大学发布的区域贸易协定电子商务和数据条款数据库(TAPED)统63国际贸易问题2023 年第 1 期 收稿日期20220805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带一路”建设研究专项“一带一路建设与国际经贸规则研究”(19VDL019)作者信息 彭羽:上海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杨碧舟(通讯作者):上海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专业博士研究生,电子信箱 1838096629 与市场准入相关的条款通常具有歧视性,例如,跨境数据流动条款生效后,成员方可以建立仅限于协定成员相互之间的跨境数据流动合作机制。相反,

4、与国内规制环境改善相关的条款通常具有非歧视性,例如,无纸化贸易条款要求成员方建立贸易管理文件电子化的环境,这在技术上无法将非成员方排除在外。DOI:10.13510/ki.jit.2023.01.009计,20002020 年期间,全球范围内的 TA 数字贸易规则核心条款中,每年累计包含的歧视性条款和非歧视性条款平均数量占比分别为 30%和 70%左右。这意味着,TA 数字贸易规则中大部分为非歧视性条款,尽管各方签署 TA 的初衷具有特定性和排他性,但在规则生效实施时可能带来对第三国的贸易溢出效应。TA 非歧视性数字贸易规则条款,也被称为“好管家”(Good Housekeeping)条款,在

5、电子商务/数字贸易章节中属于基础性且争议性较小的议题,但其对数字贸易的高效发展,尤其对发展中国家的数字贸易基础环境改善而言至关重要(Hufbauer and Hogan,2021)2。如果“好管家”条款的非歧视性效应普遍存在,则意味着至少在数字贸易规则领域,区域经济一体化更可能成为推动 WTO 多边贸易自由化的“垫脚石”,而不是阻碍其发展的“绊脚石”。不过,对于“好管家”条款重要性的认识在 WTO 电子商务谈判层面尚存明显分歧。2019 年 1 月,中国、美国、欧盟等 76 个成员方正式签署 WTO 关于电子商务的联合声明,确认启动与贸易有关的电子商务议题谈判。中国和欧盟总体支持以“好管家”条

6、款等浅层次规制一体化议题为谈判重点,并强调发展中国家能力建设援助和技术支持;而美国则主张纳入跨境数据流动和数据本地化等前沿性条款,强调必须达成具有雄心的高标准协议,且要求所有参与者承担同样的义务,这与中国、欧盟及其他发展中国家的立场相去甚远。在此背景下,对 TA 数字贸易规则的第三国贸易效应进行深入研究,特别是进一步验证非歧视性条款(“好管家”条款)是否对第三国带来贸易溢出效应,可为 WTO 多边框架下电子商务谈判议题的选择提供经验证据,也为中国继续优化 WTO 电子商务谈判策略提供政策参考。与本文主题较为相关的研究有两支。一支文献是关于 TA 数字贸易规则的贸易效应研究,主要分析 TA 生效

7、对成员方之间的贸易创造效应。周念利和陈寰琦(2020)3 基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服务贸易数据,使用引力模型估计TA 美式数字贸易规则的贸易效应,发现美式数字贸易规则可显著促进双边数字贸易,且对于不同服务部门的影响存在异质性。彭羽等(2021)4 根据 TA 数字贸易条款的规则属性构建了反映 TA 深度的条款异质性指数,使用贸易引力模型的实证研究显示,TA 数字贸易规则对双边数字服务出口的促进作用显著,且不同属性条款存在异质性影响。刘斌等(2021)5 基于世界投入产出数据库(WIOD)数据,采用贸易引力模型分析了 TA 数字贸易规则的规制融合对数字贸易的影响,73国际贸易问题202

8、3 年第 1 期此处涉及的歧视性数字贸易规则条款包括跨境数据流动、软件源代码、数据本地化等领域下的具体条款;非歧视性数字贸易条款包括 WTO 规则补充深化、数字贸易便利化、隐私保护等领域下的具体条款。根据 Hufbauer 和 Hogan(2021)的研究,“好管家”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对电子传输免征税费;数字产品的非歧视性待遇;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接受无纸化的贸易文件。中国:Joint Statement on Electronic Commerce,Communication from China,INF/ECOM/19,24 April 2019.欧盟:Joint Statemen

9、t on Electronic Commerce,Communication from the European Union,INF/ECOM/22,26 April2019。https:/ustr.gov/aboutus/policyoffices/pressoffice/pressreleases/2019/january/ustrrobertlighthizerjoint。发现 TA 规制融合通过降低贸易成本、增强双边网络效应和缩短制度距离促进双边数字贸易增长。以上文献均支持 TA 数字贸易规则带来成员方之间贸易创造效应的基本结论。另一支文献是 TA 的贸易转移效应研究。早期达成的 TA

10、 内容重点集中于关税削减领域,相关研究表明,在最惠国关税仍然很高的地区和时间段的研究往往会发现更多的 TA 贸易转移证据(Yeats,19976;Chang and Winters,20027)。不过,在全球范围内总体关税水平不断下降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实证研究表明TA 贸易转移效应并不显著(Fukao et al.,20038;Freund,20109;Freund andOrnelas,201010)。随着 TA 规则的重心日益从“边境间”向“边境后”领域转变,后者往往涉及国内监管制度的改善,相当部分条款具有非歧视性。对此,Mattoo 等(2022)11 使用引力模型检验了 TA 中的歧

11、视性条款和非歧视性条款对货物贸易的影响,发现歧视性条款仍然存在贸易转移效应,但非歧视性条款对第三国贸易带来显著的负向贸易转移效应或正向溢出效应。与以上文献均关注 TA 货物贸易转移效应不同的是,Didier(2020)12 首次分析了 TA 对服务部门层面的贸易转移效应,其实证研究表明,北北型和北南型两类 TA 对于大多数服务部门均存在负向贸易转移效应,即促进了成员方和第三国之间的服务贸易。综合来看,以上文献的可拓展之处在于:一方面,当前关于 TA 数字贸易规则效应的研究主要聚焦于成员方之间的贸易创造效应,未涉及对成员方与第三国之间数字贸易流量的影响,从而无法全面地反映 TA 数字贸易规则带来

12、的总体效应;另一方面,现有关于 TA 贸易转移效应的实证文献大多集中于货物贸易领域,对于具有“边境后政策”特点的数字贸易规则而言,其歧视性和非歧视性条款带来的贸易转移效应是否存在异质性,有待进一步的实证检验。鉴于此,本文研究的创新之处包括:第一,影响机制上,本文拓展了 Baldwin(2014)13 的贸易转移效应分析框架,探索性地提出非歧视性数字贸易规则条款不仅降低了进口国对第三国的贸易壁垒,并且还通过改善成员方的数字贸易监管环境促进其从第三国的数字服务进口;第二,实证分析上,本文基于 TAPED 数据库,进一步区分数字贸易规则中的歧视和非歧视条款,首次验证了二者对第三国贸易效应的异质性,并

13、对非歧视性条款的贸易转移效应进行中介效应检验;第三,研究结论上,本文证实了 TA 非歧视性数字贸易规则条款对第三国贸易的正向溢出效应,该结论为 WTO 电子商务谈判优先纳入“好管家”条款提供了经验证据,也为中国进一步优化参与多边电子商务谈判的策略提供政策参考。二、影响机制与研究假说目前,在全球范围内尚未形成关于数字贸易的统一定义,一般根据其涵盖范围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数字贸易主要强调基于互联网的服务提供,即数字服务贸易;广义上数字贸易被定义为数字订购的贸易(Digitally Ordered Trade)/或数字交付的贸易(Digitally Delivered Trade),而不论其交

14、付的是有形产品还是服务83国际贸易问题2023 年第 1 期(OECD et al,2020)14。从目前的统计口径来看,数字订购的贸易统计上难度较大,尤其是各经济体统计方法存在差异进而导致数据无法进行国际比较;相对而言,数字交付的贸易测量的是可数字化的服务贸易,其数据来源于各经济体的国际收支平衡表,具有时间连续性和国际可比等优势。鉴于此,本文与大多数国内数字贸易实证文献一致(周念利和陈寰琦,2020;陈松和常敏,202215),采用数字服务贸易作为 TA 数字贸易规则贸易效应的分析对象。TA 数字贸易规则能够给成员方之间带来贸易创造效应已被相关文献所证实(周念利和陈寰琦,2020;彭羽等,2

15、021)。不过,TA 是否产生贸易转移效应则与贸易协定的内容密切相关,由于全球 TA 数字贸易规则通常涵盖歧视性和非歧视性两大类条款,因此 TA 数字贸易规则对第三国贸易的综合效应,最终取决于两大类条款所引致效应的大小。TA 数字贸易规则中的歧视性条款,与成员方实施的双边货物优惠性进口关税的作用类似,因其对第三国存在歧视性,会改变成员方从不同经济体进口数字服务的相对成本进而产生贸易转移效应。与市场准入相关的数字贸易规则条款与进口关税的作用相似,均具有歧视性,跨境数据流动、禁止数据本地化和禁止强制披露源代码等属于代表性的市场准入相关条款(Darsinouei and Kaukab,2017)16

16、,其规则实施通常限于成员方之间,在降低某一成员方向另一成员方数字贸易进口壁垒的情形下,等同于相对提高了该成员方从第三国进口的数字贸易壁垒水平和贸易成本,从而对第三国企业主体带来明显的歧视性效应。例如,美墨加三国协定(USMCA)在数字贸易章中纳入了“禁止强制披露软件源代码及其算法”条款,这意味着协定中任何一方的软件企业均无须以披露源代码及其算法为前提,作为进入其他两国市场的前提条件;该条款限于美墨加三国之间实施,USMCA 成员方从协定外的经济体进口软件服务时,则无法利用该条款,从而形成内部经济体相互间的数字服务进口壁垒低于协定成员方与外部经济体间的进口壁垒。与歧视性条款不同的是,当 TA 中要求取消或放松这些政策限制的条款具有非歧视性时,第三国也可能在这一贸易自由化过程中受益,若第三国面临的贸易成本相比成员下降幅度足够大,甚至可能产生负向贸易转移(Baldwin,2014;Mattooet al.,2022),使成员方增加对第三国的出口。例如,电子认证/电子签名、无纸化贸易、在线消费者保护等典型的非歧视性数字贸易规则条款,旨在提升成员方的数字贸易便利化水平,这不仅会直接影响协定成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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