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书书书中国基层社会秩序演变轨迹述略(代总序)中国基层社会秩序演变轨迹述略(代总序)李 治 安自先秦到明清,基层社会秩序的基本构成要素有三:宗族、乡里、士大夫。宗族是血缘组织,是男系血缘关系的各个家庭在宗法观念规范下组成的社会群体。乡里是地缘组织,它以乡官或乡役充任职事人员,管理基层社会的人户和有关各类事务。士大夫,泛指有官职或有地位、声望的知识层。宗族、乡里、士大夫三者的有机协调组合,形成了古代不同时期的基层社会秩序。官府权力对基层社会的控驭,也往往在这三者前后略有差异的配置组合及互动中不断演进变化。一、夏商西周:基层血缘组织与地缘组织的兼容夏商西周,大抵属于早期国家和领主制阶段。氏族、宗族等
2、血缘组织是这段时期社会的主体或框架,有人甚至称其为“血缘社会”。由于国家行政权力的形成与发展,与之相应的社会地缘组织也较多出现。血缘组织与地缘组织的兼容,应该是夏商西周基层社会结构的共同特征。早期国家的夏王朝,其中心腹地,一般认为是豫西和晋南。这里大致也是夏王禹、太康、相、少康、宁、厪、桀等居邑分布的范围。据郑杰祥考证,夏的同姓族夏后氏、有扈氏、有男氏、斟寻氏、彤城氏、褒氏、费氏、杞氏、缯氏、辛氏、冥氏、斟戈氏的分布地域,“包括西起华山以东,东达豫东平原,北至黄河北岸,南到南阳盆地方圆千余里的2帝国尚饮:元代酒业与社会中原地区”。而异姓族东夷、有仍、有虞等分布于今山东大部,江苏、安徽一部和河南
3、东部的广阔地区,商族则大约活动在河南东部、山东西部和河北南部。足见,夏王朝的各部族的居地范围,是以血缘氏族或宗族为单位的,除去少数外族奴隶人口,不允许其他血缘组织混入本族居住地域。血缘组织与地缘组织的同一性以及依血缘区别居地的排他性,非常明显。殷商王朝的疆域,包括今河南中东部、山东西部和河北南部等“邦畿”直辖区,还有西部的羌、戎,北部的鬼方、土方,南部的荆楚等藩属方国。无论“邦畿”或方国,血缘氏族依然是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而且,贵族个人、他统领的宗族、贵族的属地或该族人的居地三者同名的情况,较多存在。在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族组织中,地位最高的是王族,其次是子族及商王其他同姓宗族,还有部分因姻亲或被
4、征服的异姓宗族。殷商的地缘性组织,已有“邑”、“都”、“墉”、“奠”、“鄙”等名目。它们规模大小悬殊,含义略有差异。“邑”是家族成员聚落的概括称谓;“都”为“有宗庙先君之主”的邑;“墉”是位于家族属地中心,设有防御设施且为家族长所居的大邑;“奠”或“鄙”应是诸商人家族属地中心大邑的外围郊地。共同特色是基于血缘家族的地缘聚落。由于资料稀少,这些地缘组织是自然形成的,还是行政权力的产物,目前似无法弄清楚。有学者指出“殷墟当时也会有以地域组织整合不同姓的众多宗族之举”,同样可能有超血缘的地域性组织存在。陈絜博士在研究殷商族氏名号时也曾发现,某些族属不同、来历各异的各族氏组织,其相应的族氏名号中往往带
5、有相同的地名成分,故可能有较普遍的建立在血缘组织之上的地域组织存郑杰祥:夏史初探,中州古籍出版社 1988 年,78 页。刘绪:从夏代各部族的分布和相互关系看商族的起源地 ,史学月刊 1989 年第 3 期。朱凤瀚:商周家族形态研究(增订本),天津古籍出版社 2004 年,152、154 页。林沄:“百姓”古义新解 兼论中国早期国家的社会基础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05 年第 4 期。中国基层社会秩序演变轨迹述略(代总序)3在。西周及春秋的基层组织,主要形式有两种: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族组织和以“里”为代表的地缘行政组织。西周初令彝(集成9901)载,周王命令明公“舍三事令眔卿事寮,眔诸尹,
6、眔里君,眔百工;眔诸侯:侯、田、男,舍四方令”,说明西周初“里”已成为早期的地方行政组织。“里”的管理者“里君”,直接听命于最高官员周公子明保或周王本人。成周地区的情形亦大体相仿。如西周晚期的黹處簋 (集成 4215)载周王册命黹處负责“成周里人眔诸侯大亚”等事,此“里人”或为“里君”之异称,“里人”能与“诸侯”、“大亚”同列,说明其地位相当高。王畿以外的宜、苏、宋、郑、齐等诸侯国也有“里”的类似设置。此时的“里”的规模主要依据贵族宗族的大小而定,通常直接隶属于周王与封君或执政官。“里”大概只适用于贵族阶层,或可称之为“国人”的组织。西周及春秋基层社会中血缘家族与地缘的“里”两种组织,其实是交
7、织兼容在一起,即一族一里,一里一族,里即为族,族即为里,两者并无抵触。以宗族为单位设置里,地缘组织里建立在血缘组织基础之上,我们或可称之为“血缘组织地缘化”。由于姬、姜为主的西土集团与东方子姓为核心的商族比较,甚为弱小,故姬周在入主中原取代殷商成为天下共主后不久,为达到“以屏番周”的目的,便实施大规模的封邦建国。分封不仅使部分受封姬周贵族离开西土,建立起封国内本宗族周人支配商人等土著附庸的政治秩序,同时也造成周人与商人不同血缘组织间的大空间范围的彼此杂居和小空间范围的各自聚居。这样既打破了人数众多的商族原有的大面积血缘聚居的状况,也强化了周王朝对广大疆域的政陈絜:商周姓氏制度研究,商务印书馆
8、2007 年,150 152 页。朱凤瀚则认为,“里人”或指里中居民(先秦时代的“里”关于先秦基层地域组织之发展,中国先秦史学会秘书处编:先秦史研究,云南民族出版社 1987 年)。参阅白川静:金文通释 六 令彝、二五 黹處簋,白鹤美术馆 19631983 年;朱凤瀚:先秦时代的“里”关于先秦基层地域组织之发展。4帝国尚饮:元代酒业与社会治控制。于是,西周王朝的社会组织随之呈现行政力量制造地缘组织(封国、封邑)与血缘组织或血缘纽带复合共存的情况。与商人整体族群固定盘踞在今河南中东部、山东西部和河北南部等“邦畿”地区不同的是,周人因封邦建国而大分散小聚居,利用较少的本族人口有效地支配了广大疆域。
9、这也是周人政治统治超越商人的高明之处。二、秦汉魏晋南北朝:从乡里“编户齐民”到世家大族及埠壁战国和秦、西汉时期,基层社会结构发生了一系列根本性的变化。主要表现有四。大宗“收族”和宗子权为特征的旧式宗族大家长制瓦解崩坏。墓祭趋于普遍,主祭宗法权下移,“各亲其子”,简单的直系血亲关系被凸现,受重视,旧式宗子的大部分权力被分散于族内各家庭的家长手中。尤其是商鞅变法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强令兄弟结婚后分家异居,五口之家的小家庭逐步转而成为家庭形态的主体和社会组织的基本细胞。此其一。二十等爵和授田等所形成的“编户齐民”取代了宗法亲贵等级序列,构成专制皇帝
10、支配的对象。战国秦汉,一般庶民都可获赐二十等爵中第八级公乘以下的爵位,皇帝与庶民之间以赐民爵为媒介,结成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又兼商鞅推行的“令民为什伍”的户籍编制、军功赐田和战国时较普遍实行的授田制等,共同缔造了“编参阅冯尔康等:中国宗族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 1994 年,44 46 页。史记 卷 68 商君列传。参阅冯尔康等:中国宗族社会,97 页,浙江人民出版社 1994 年;李根蟠:战国西汉小农家庭规模的变化及其运动机制 从“五口之家”谈起,2002 年 8 月南开大学“中国家庭史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参阅徐喜辰:“开阡陌”辨析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1986 年 2 期;刘泽华:专
11、制权力支配下的小农 ,中国历史上的农民 第一辑,台北馨园文教基金会 1998 年,41 49 页。中国基层社会秩序演变轨迹述略(代总序)5户齐民”。此“编户齐民”亦即自业已解体的宗法亲贵等级社会脱胎出来,且由专制皇帝直接支配的个体小农。此其二。地缘性的乡里成为郡县之下编组控制民众的基本方式。战国以来,随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的建立,专制国家对基层社会的控制,主要是依靠县所属的乡官来实施的。如秦汉乡官有乡、亭、里等层级或名色,三老负责教化,啬夫负责听讼和征赋税,游徼负责捕盗贼。秦汉乡官属于县以下基层行政组织,“天下之治,始于里胥,终于天子”,专制国家对基层社会的控制方式是以县以下乡官为主渠道。凭
12、借乡官渠道,国家行政权力从中央和郡县一直贯彻到基层村落。有些场合下,甚至会出现“人但闻啬夫,不知郡县”的情况。由于乡官可代表国家行政权力,故而它也是专制官僚机器在基层社会的直接延伸和末端统治工具。此其三。“士”自分封宗法旧制下层逐渐蜕变为职业官僚的中坚。西周的“士”,处于分封贵族的最下层。春秋战国分封宗法秩序崩坏后,“士”动荡剧烈,阶层成分扩大,职业多途,如武士、文士、吏士、技艺之士、商贾之士、方术之士等。此时的“士”,游离于家族之外,各以一技之长谋求生存和显达,最为活跃。其性质也发生改变,成为士、农、工、商四民之首。汉初打击游侠和汉武帝独尊儒术后,“士”专心文术,且与儒合为一体,演化为儒士和
13、职业官僚的中坚。此类古代知识层精英“士人”或“士大夫”的面世,堪称战国秦汉新的重要社会力量。此其四。东汉和魏晋南北朝基层社会结构又出现变异或逆转,简而言之,参阅西嶋定生:中国古代帝国的形成与结构 二十等爵制研究,武尚清译本,2004 年,550 555 页。汉书 卷 19 百官公卿表上(中华书局校勘本,以下同)。顾炎武:日知录 卷八 乡亭之职,上海古籍出版社 1985 年。后汉书 卷 48 爰延传。参阅冯尔康主编: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河南人民出版社 1994 年,37 页;阎爱民:汉晋家族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5 年,305 页。6帝国尚饮:元代酒业与社会发生了从乡里“编户齐民”到世家大
14、族及埠壁秩序的曲折变化。第一,豪族、世族势力经过与郡县官的反复博弈,从相互对立冲突走向串通勾结,逐步上升为基层社会的支配力量。秦和西汉王朝为确保郡县制中央集权,主要采取迁徙、抑制等,甚至不惜重用酷吏严厉打击武断乡里的地方豪强。但由于豪族拥有财富、文化和宗族血缘等方面的雄厚实力,西汉后期,其盘根错节于乡里,实际掌控乡里社会诸多资源和权力。官府对豪族的残酷镇压政策也变成了妥协容纳,不断辟用吸纳豪族及其子弟出任郡县掾属和乡官里吏。豪族通过各种途径渗入官府,意味着官府与豪族的关系已转为依存融合为主。于是,豪族势力控制了乡里社会,左右地方舆论,操纵郡县的察、辟选举,又通过入粟拜爵,纳赀为官,贿赂王侯,崇
15、儒读经等途径,位居公卿,世代为官,进而转变为支配魏晋社会的士族。第二,家族、宗族对个体小家庭的影响束缚力转强。千丁“共籍”、“百口之家”之类的累世同居现象增多,即由贵族官僚或士族的自身家庭为主干,包括其荫占的奴婢、部曲、客女等非血缘关系的依附人口及外亲寄食者的附庸家庭。大量的百姓家庭,不再是直接受控于国家的“编户齐民”,而处于强宗士族的庇护之下。第三,两晋南朝虽大抵沿袭秦汉的乡、里、亭等设置,但各地豪强士族聚族而居,多选宜守宜农的山林险阻,以宗族和乡里为团聚纽带,筑堡立壁,形成了较多的埠壁组织。豪强士族自为埠主或宗主,被控制的宗人乡亲实为其私人部曲。北朝一度还实行宗主督护制,利用其督护地方,代
16、官府收纳租税,征发兵役和徭役,大体取代了乡汉书酷吏传尹赏传。参阅崔向东:汉代豪族研究,崇文书局 2003 年,238 254 页;刘敏:从抑制到容纳:两汉国家与豪族关系的发展路径 ,南开学报 2008 年第 3 期。参阅阎爱民:汉晋家族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5 年,298 页;王利华:中国家庭史(第一卷,先秦至南北朝时期),广东人民出版社 2007 年,395 页。中国基层社会秩序演变轨迹述略(代总序)7官原有的职能。第四,魏晋南北朝,士人重新依赖其家族,士人与家族多不可分割。由于士族起初就是通过垄断经学文化而获取高官和高等门第的,他们重视儒学传家和以文守业,士族家族成员当然成为世代占据高位、享受特权的士人。不论寒庶、高门,士人都依赖于所在家族,其地位一概依自身家族为转移。士人还和郡县乡里紧紧地联系在一起。当时实行“九品中正制”,士人门第的高下,即“郡望”,需要在郡县乡里品评,郡县乡里又成为士人不能脱离的著籍根基之地。三、中唐宋元明清:乡役、士绅、宗族的功用转换与共造新秩序多年来,围绕地方官府权力下移问题,一批学者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实际上,这种权力下移主要发生在中唐以后,尤其是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