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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比较视角下互联网金融发展与个人信息保护_李万超.pdf

1、福建金融2023年第03期国际比较视角下互联网金融发展与个人信息保护*李万超1凌冰1刘颖2(1.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沈 阳 分 行,辽宁沈阳110013;2.中国人民银行辽阳市中心支行,辽宁辽阳111000)摘要:与美欧等发达经济体相比,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速度远远超过个人信息保护实践,当前面临的个人信息保护形势更为严峻,在立法与监管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文章在全面分析美欧中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础上,通过比较互联网金融领域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与监管实践,结合我国存在的问题,借鉴美欧经验,从健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体系、构建金融协调性监管框架、拓宽个人信息保护渠道、加强个人信息有效监管、增强信息数据保护意

2、识、完善个人数据治理体系方面提出加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对策建议。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保护;国际比较中图分类号:F83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740(2023)03-0052-07收稿日期:2022-08-12作者简介:李万超,经济学博士,现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凌冰,经济学博士,现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刘颖,经济学硕士,现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辽阳市中心支行。*本文仅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所在单位意见。一、引言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人工智能、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给信息安全工作带来极大的挑战,引发诸多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欧美引领全球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个人信息保

3、护走在世界前列,为各国提供重要参照体系。我国互联网金融高速发展,监管不断强化,个人信息保护体系已基本形成,但现有数据治理基础较为薄弱,面临的个人信息保护形势较为严峻。在此背景下,研究个人信息保护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国际实践及比较,对我国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治理框架,推动金融科技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的理论参考。二、文献综述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科技创新,广受学术界关注。学者们普遍认为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存在相互竞争与促进关系(吴晓求,2014;高杨等,2014;生蕾等,2018)。此外,互联网金融监管研究受到重视,学者们认为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和互联网金融公司需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健全互联网金融

4、监管体系(谢平等,2014;洪娟等,2014)。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研究日益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学者们从个人信息采集规范、使用监金 融 安 全金 融福建FUJIAN FINANCE52福建金融2023年第03期管、侵害问责制度、保护技术等方面进行详尽研究,提出规划个人信息采集平台的运用与管理(何珊,2016)、加强外部监管制度(张继红,2017)、增加维权和救济渠道(卢智睿,2015)、加快统一信息技术标准化建设(李梦宇,2021)。随着互联网金融呈现新特点,个人信息保护扩展新内涵,互联网金融视域下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更加凸显。但已有研究内容大多集中于隐私权、数据权等方面的法律相关问题上,很少结合

5、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相关行业的业务特点进行分析(景欣,2020)。为此,本文在全面分析美欧中互联网金融发展状况的基础上,通过比较互联网金融领域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与监管实践,结合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问题,借鉴美欧经验,提出加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对策建议。三、互联网金融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关系互联网金融的特征是记录和处理各种信息,信息是构成互联网金融的基础。在互联网金融飞速发展的同时,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将影响信息安全、行业发展及国家稳定。个人信息广泛使用对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造成冲击。互联网金融业务中,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将严重损害个人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如网络借贷业务领域,部分借贷机构利用“爬虫”业务违规收集敏感

6、信息,由于信息交互海量、维度宽泛,且催收机构庞杂,加大了个人信息的保护难度。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将制约行业发展。个人信息确权、流动和使用缺乏明晰统一的规则,导致个人信息孤岛和信息滥用并存,阻碍行业信息的开放流通。互联网巨头间因市场竞争频繁开展信息屏蔽对抗,致使移动互联网行业的红利萎缩。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影响国家稳定。一方面,个人信息保护落后将成为他国施行贸易壁垒的新依据,影响国际竞争力和国际地位。另一方面,平台经济助推普惠金融发展,但极易造成数字入侵、第三方欺诈等风险,且较强的风险外溢也增加了处置难度。互联网金融作为建立在信息基础上的特殊行业,个人信息保护是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发展、保障国家金融

7、安全的重要基石,亟须不断加强互联网金融领域个人信息保护,方能保障金融科技发展行稳致远。四、比较视角下的互联网金融发展与个人信息保护国际实践(一)美欧中互联网金融发展比较1.发展现状(1)美国。美国互联网金融于20世纪90年代互联网产业化应用热潮中产生,如今已发展为包括零售银行、财富管理等在内的互联网金融生态圈。纵观美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历史,可将其划分为三个阶段(详见表1)。(2)欧洲。欧洲互联网金融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股权众筹等模式使用广泛,但其互联网金融市场的规模较小,发展速度较为缓慢,整体发展势头不温不火。根据欧洲互联网金融发展进程,可将其划分为三个阶段(详见表2)。(3)中国。随着2

8、0世纪90年代互联网蓬勃发展,形成包括“互联网+支付”“互联网+借贷”“互联网+理财”三大主流模式。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进程可划分为三个阶段(详见表3)。通过比较分析,美欧多以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推动金融产业的创新发展,呈现典型的“技术驱动型”特征。我国互联网金融呈现“需求驱动型”特征,倒逼互联网金融飞速发展。2.金融监管。美欧等发达经济体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一直走在世界前列,为各国金融监管者所借鉴。目前,美欧和中国在监管权力结构、监管导向与方式上存在较大差异福建金融FUJIAN FINANCE金 融 安 全53福建金融2023年第03期发展阶段主要表现形态具体表现形式萌芽初创期(20世纪90年代末

9、2004年)互联网金融初见端倪,逐步探索以传统银行业务与互联网相结合的金融创新模式。1997年,招商银行开通了自己的网站。1997年,华融信托推出多媒体公众信息网上交易系统。之后,平安保险等开通全国性网站,成立电子商务平台。2004年,支付宝成立并正式独立运营。起步探索期(20052012年)互联网和金融的融合从技术领域转向业务领域,第三方支付服务也开始飞速发展。2005年后,财付通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先后成立。2007年,“拍拍贷”成立。2011年,陆金所成立并正式运营,提供零售信贷和财富管理服务。高速发展期(2013年至今)互联网金融模式不断得到创新和丰富,平台经济引领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20

10、13年,支付宝联合天弘基金推出“余额宝”。同年,众安保险上线。2013年,民生银行宣布建立网络银行业务,微众银行经中国银监会的批准正式成立,随后网商银行成立。表3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阶段资料来源:根据公开资料整理发展阶段主要表现形态具体表现形式蓬勃发展期(20世纪90年代起)以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银行和电子支付等为主要表现形态。1992年,E-trade以低廉的佣金费率吸引更多的传统经纪商进行信息化和网络化改革。1995年,INSWEB成立。同年,SFNB进行信息化改革和发展互联网金融业务。1998年,PayPal成立,并于1999年实现电子支付与货币市场基金的对接。平稳发展期(21世纪初2

11、005年)以金融机构的信息化和网络化为主,加大对网络设施的投资和布局。ArtistShare于2001年成立,自此拉开了众筹行业的序幕。J.P.Morgan启动E-Finance战略,率先建立了一个网络金融风险投资的小型孵化器(Lab60)。融合发展期(2005年至今)互联网技术与金融服务功能的融合,产生新型的互联网金融模式。2005年,Prosper成立,在全球范围内被快速复制。2009年,Kickstarter成立,为初创企业提供大量启动资金。同年,Square在旧金山创立,迅速成长为全球移动支付领军者。表1美国互联网金融发展阶段资料来源:根据公开资料整理发展阶段主要表现形态具体表现形式平

12、稳发展期(20世纪80年代至21世纪初)资产业务技术化,互联网金融平台从传统金融机构中分离。1989年,米德兰银行创办第一家网络银行。2000年,波兰成立mBank。2003年,Entrium银行建立起网络银行系统为用户提供各类金融服务。2005年,P2P互联网贷款平台Zopa。滞缓发展期(20112015年)以资产管理业务科技化为主要形式,市场交易量向低水平贴近。2010年,Funding Circle建立一系列互联网交易平台。2011年,英国成立股权融资平台Crowdcube。2011年,Mar-ketInvoice开发在线票据交易平台。2011年成立的Nutmeg平台为用户提供智能化的投

13、资管理方案。创新发展期(2015年至今)通过打造在线支付、在线信用评级等业务,将传统线下中间业务智能化。英国金融行为管理局(FCA)在2015年末启动了金融科技监管沙箱。2016年,Adyen平台承接企业和个人收付款业务。2016年,Essentia Analytics评级公司开发线上信用评级计算软件。表2欧洲互联网金融发展阶段资料来源:根据公开资料整理金 融 安 全金 融福建FUJIAN FINANCE54福建金融2023年第03期(见表4)。通过比较分析,美欧和中国均将互联网金融监管纳入金融监管体系。欧洲各国致力于创新综合监管体系和理念,中美将金融业务归入现有的金融监管框架中进行统一管理。

14、美国以规则为导向,运用系统的法规约束实践。我国从最初的包容性监管逐渐发展到原则性监管,继而进入由专项行动式监管向规范化监管的过渡。(二)美欧中个人信息保护比较1.立法(1)美国。美国采取分散的立法模式,体现隐私权保护。金融领域,2020年生效的 加 利 福 尼 亚 州 消 费 者 隐 私 保 护 法 案(CCPA)明确个人信息不包含公开可得的信息。除基本法外,美国金融领域还有多部配套法律法规,如 公平信贷机会法 债务催收法 等。(2)欧洲。欧洲采取统一的立法模式,注重人格权保护。欧盟在其境内实施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2016年颁布 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进一步强化了数据主体的权利保护和

15、数据控制者与处理者的义务。2019颁布 支付服务法令 允许新进入者共享金融数据。(3)中国。中国采取综合立法保护模式,制定专门立法保护的同时,分行业构筑立法体系。2020年出台的 民法典 对隐私的定义进行明确。2021年先后颁布的 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 为个人信息权益保护提供了基础制度保障。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从金融领域消费者权益、技术安全层面提出了监管要求。2.监管。监管机构与自律机制。美欧和中国的国家体制、个人信息保护理念和立法上的差异,决定了个人信息保护在法律实施和政策监管上存在明显的不同,这种差异首先表现在监管机构的设立和自律机制的构建(详见表5)。综上,因美欧和中国互联网金

16、融发展的“基因”和监管环境不同,个人信息保护呈现不同业态:美国在分散立法模式下,以监管部门推动、行业自律、民事救济等方式实现个人信息保护监管。欧洲(欧盟层面)在统一立法模式下,以独立的数据保护机构实施统一的信息保护和监管标准。中国在综合立法模式下,建立跨行业、跨机构统一监管体系。五、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势头强劲,但与美欧相比起步较晚,现有保护体系基础较为薄弱,互联网金融发展速度远远超过了个人信息保护实践,在立法与监管实践中存在诸多表4各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国家美国欧洲(欧盟)中国监管体系审慎宽松分业监管机制稳定积极综合监管机制适度从紧分业监管机制主要表现形式审慎:把互联网金融业务按照功能纳入现有金融监管体系。宽松:采用不同的管理模式,以完善健全的信用体系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稳定:通过建立清晰完整的法律框架保证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积极:推出以金融科技创新与有效管控风险双赢的“监管沙盒”,监控和引导金融创新潜在风险。适度:以适度监管鼓励创新,进行分业监管,以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主要依据。从紧:政府逐步出台文件对互联网金融领域发展中积累的问题进行专项整治。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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