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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参与企业合规改革的基本路径_褚福民.pdf

1、收稿日期:作者简介:褚福民(),男,山东枣庄人,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诉讼法学、证据法学。参见李奋飞:“单位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立法建议条文设计与论证,载中国刑事法杂志 年第 期;杨宇冠:企业合规与刑事诉讼法修改,载中国刑事法杂志 年第 期;李玉华:企业合规与刑事诉讼立法,载政法论坛 年第 期。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 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招标公告中,其中一项课题为“司法审查视角下的企业合规制度研究”。参见最高人民法院 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招标公告,:,年 月 日最后访问。参见以司法之力助推企业合规建设 上虞法院审结一起

2、污染环境案!,:,年 月 日最后访问。目前已出版一些研究成果。例如,李伟:企业刑事合规中的法院参与,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年第 期。法院参与企业合规改革的基本路径褚福民(中国政法大学 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北京)摘要:法院参与企业合规改革的基本路径,包括量刑程序、撤回起诉程序以及未来可能构建的企业缓刑制度。在量刑程序中,法院对检察机关主导的企业合规成效进行审查、确认;撤回起诉程序为审判阶段的企业合规需求提供了实现途径,但是不同改革思路中法院参与企业合规改革的方式和作用不同;未来可能建立的企业缓刑制度,能够为法院主导企业合规提供制度保障。法院参与企业合规改革的三种不同路径,会有各自的特点与优劣

3、,也会面临不同的课题。关键词:企业合规改革;法院;量刑程序;撤回起诉程序;企业缓刑中图分类号:文献标志码:文章编号:()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导的企业合规改革进行得如火如荼。针对企业合规改革的重要问题,已经出台了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意见)、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三批次典型案例,涉及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相关问题已引起了学界的讨论。从参与主体的角度来说,尽管人民法院没有参与第三方机制等企业合规改革的制度设计,目前的改革试点也主要是检察机关在审查公诉阶段推行,但

4、是无论从企业合规改革的未来走向,还是从刑事案件的诉讼流程分析,企业合规改革势必会涉及法院的参与。最近,已经出现了法院关注企业合规改革的动向,个别法院进行了改革试点。当然,这只是人民法院关注企业合规改革的一些动向。总体来说,人民法院参与企业合规改革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还缺少系统研究,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也值得深入探讨。本文将从量刑程序、撤回起诉程序以及未来可能建立的企业缓刑制度角度,分析法院参与企业合规改革的基本路径。一、量刑程序与法院参与企业合规改革目前我国开展的企业合规改革由检察机关主导,因此改革的核心举措主要发生在审查起诉阶段。年 月第 期(第 卷,总第 期)法 学 论 坛 ,(,)当涉案

5、企业完成合规整改,案件仍不符合不起诉的条件,检察机关需要起诉到法院时,法院才会对企业合规问题进行审查。基于我国刑法中尚未将企业合规作为法定的出罪理由,检察机关在向法院提起公诉时,只能将企业合规作为影响量刑的酌定情节,建议法院从轻、减轻处罚;而法院在量刑程序中将企业合规问题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进行审查,并作为量刑裁量的依据,这是法院参与企业合规改革的经验事实,也是我们研究的出发点。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公布的三批典型案例中,有三个案例提到法院将企业合规情况作为量刑情节进行审查、作出裁判,包括第一批典型案例二“上海市 公司、公司、关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第二批典型案例六“海南文昌市 公司、翁某某掩

6、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以及第三批典型案例二“王某某泄露内幕信息、金某某内幕交易案”。简单梳理三个典型案例可以发现,检察机关在向法院提起公诉时,将涉案企业在审查起诉阶段所做的企业合规作为提出量刑建议的依据,而法院均接受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对涉案企业和个人给予宽缓量刑的裁判。但是,对于法院在量刑程序中是否审查,以及如何审查企业合规问题,典型案例介绍中并未提及。在规范性文件方面,中央层级的第三方机制意见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等并未对法院审查企业合规问题作出规定。通过查找各地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的规范性文件,笔者发现莆田市关于建立企业合规协作机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莆田办法)第 条对法院在量刑程序中

7、审查企业合规问题作出初步规定,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法院将企业合规情况作为认罪悔罪的表现,界定为影响量刑的酌定情节;二是将“量刑建议”作为法院审查企业合规的切入点,但并未明确规定法院审查企业合规的事项和方式。通过分析以上典型案例和规范性文件,笔者发现法院在量刑程序中对企业合规的参与,有三个问题值得深入研究。(一)法院在量刑程序中审查企业合规计划有效性的标准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典型案例中,并未涉及法院审查企业合规计划有效性的标准。在已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中,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第 条规定了第三方组织评估企业合规计划有效性的内容,第、条规定了检察机关等审查第三方组织合规考察报告,以及审查小微企业提交

8、的合规计划和整改报告的具体内容。尽管这些规定并未提及法院,但对于确定法院在量刑程序审查企业合规计划有效性的标准,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具体分析可以发现,第、条规定的是检察机关审查企业合规计划的内容,但是对于企业合规计划建立或者完善各项内容的目的、指向并不明确。第 条中规定了第三方组织评估合规计划有效性的重点内容,其中提到对涉案合规风险的有效识别、控制,以及对违规违法行为的及时处置,这对审查内容具有指向意义,但是与其他具体内容混同规定在一起,不利于辨识。笔者认为,在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企业合规计划有效性审查内容的基础上,应当将法院在量刑程序中对企业合规计划有效性的审查,定位为预防、发现、应对特定犯罪行

9、为的有效性。理由有三:第一,符合有效合规的基本理论。研究者提出,合规的基本职能定位包括合规防范机制、违规行为识别机制和合规危机的应对机制。基于此,有研究者认为有效合规的基本标准应当包括三个方面,即预防机制、识别机制和应对机制;每个标准的判断可以从十二项要素进行。以此为参照系,法院在量法学论坛 年第 期参见陈瑞华:论企业合规的中国化问题,载法律科学 年第 期。具体案情介绍可参见:,年 月 日最后访问。具体案情介绍可参见:,年 月 日最后访问。具体案情介绍可参见:,年 月 日最后访问。莆田办法第 条:“涉案企业、人员经合规考察评估合格,仍不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犯罪性质、情节和危

10、害后果,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并附有企业合规相关材料。人民法院应当将企业合规计划执行情况作为涉案企业、人员的认罪悔罪表现,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适用企业合规审查案件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同。参见李玉华:有效刑事合规的基本标准,载中国刑事法杂志 年第 期。刑程序中审查企业合规计划有效性的标准,应当包括基本职能和构成要素两个层面。在基本职能方面,企业合规计划是否有效应从能否有效预防、识别和应对特定犯罪行为的角度进行界定;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评价企业合规计划的具体要素能否体现上述基本职能。第二,符合量刑制度的要求。根据我国刑法中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11、,刑罚的轻重必须与罪行的轻重以及犯罪人的再犯罪可能性相适应。因此,能否有效预防犯罪是法院在量刑程序中关注的一个核心问题,也是法院审查量刑情节的焦点。基于此,加上专项合规计划的明确指向性,法院对企业合规计划有效性的审查,应当为预防企业再次出现案件所涉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犯罪行为。因此,在量刑程序中,法院对企业合规计划有效性的审查标准,应当立足于预防相同或者类似犯罪行为的再次发生,包含预防、发现、应对特定犯罪行为的有效性。第三,与比较法中的规定思路一致。对于量刑程序中法院审查合规计划有效性的标准问题,美国联邦组织量刑指南中作出了明确规定。整体来说,美国量刑程序中对于法院审查企业合规计划有效性的标准,都

12、是立足于犯罪行为的预防、发现和应对;有效合规计划的七方面具体要求,都指向犯罪行为的预防和发现;为了实现该目标,法律中规定了犯罪行为的应对措施。因此,美国量刑程序中法院审查合规计划有效性标准的指向,可以概括为预防、发现和应对特定犯罪行为三个方面。这可以作为分析我国量刑程序中法院审查企业合规计划有效性标准问题的参考。(二)认罪认罚制度与法院在量刑程序中对企业合规计划的审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一批典型案例二和第三批典型案例二中,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时,基于企业合规的情况,对涉案企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而法院在判决中都接受了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由此可以推断,法院对企业合规问题的审查,很大可能是在

1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框架内进行的。在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的地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普遍提到企业合规改革要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结合,对企业合规与认罪认罚从宽的关系作出了初步规定。概括而言,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一是将涉案企业、个人认罪认罚列为企业合规或者第三方机制启动的条件。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进行合规整改,需要涉案企业、个人作出认罪认罚的表示,包括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或者合规承诺书等。二是按照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对开展企业合规、符合条件的涉案企业给予宽缓处理,包括不捕、不诉、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等。对于法院是否应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框架内审查企业合规问题,其背后的理论争议是,企业合规与认罪认罚

14、从宽制度的关系。笔者认为,尽管在量刑程序中,法院确实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框架内审查企业合规问题。但是,对于法院在量刑程序中审查企业合规问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会带来一些不可回避的影响;从长远来说,法院对企业合规问题的审查,应当跳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束缚。第一,法院在量刑程序中审查企业合规问题,应当落脚于企业合规制度的价值定位,而不能迁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诉讼效率的追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主要追求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节省司法资源;而合规制度的主要目标是督促企业进行合规整改,改造其经营方式和商业模式,实现犯罪预防。因此,法院在量刑程序中对企业合规的审查,应当定位为企业合规的价值目标是否实现,即企业

15、合规在预防、发现、应对特定犯罪行为方面的有效性,而不是判断其是否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第二,法院在量刑程序中审查企业合规的具体事项,不能局限于认罪认罚制度对审查事项的限定。法院在量刑程序中对企业合规的审查,核心问题是考察企业合规计划对预防犯罪的有效性。然而,在认褚福民:法院参与企业合规改革的基本路径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法律出版社 年版,第 页。参见 ,例如,第三方机制意见第 条规定了第三方机制的适用条件,其中第一项就是涉案企业、个人认罪认罚。也就是说,涉案企业、个人认罪认罚是启动第三方机制的条件之一。例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中提到,通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

16、对涉企案件,做到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要提出判缓刑的量刑建议,督促企业建立合规制度,履行合规承诺。相关主张可参见陈瑞华: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的八大争议问题,载中国法律评论 年第 期;李玉华:企业合规与刑事诉讼立法,载政法论坛 年第 期;孔令勇:刑事合规与认罪认罚从宽的融合,载中外法学 年第 期。罪认罚从宽的制度框架中,法院审查的核心问题是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合法性,以及量刑建议的适当性。作为影响量刑建议的一个酌定量刑情节,企业合规对于预防犯罪的有效性问题,在认罪认罚从宽的框架内可能难以得到法院的有效审查。未来,法院在量刑程序中对企业合规的审查,必须将预防犯罪的有效性作为审查对象的核心。第三,法庭审理程序的设置应当为法院审查企业合规问题提供制度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无法满足这方面的要求。法院在量刑程序中对企业合规的审查,需要较多的人力和时间成本;鉴于企业合规问题的专业性,法院在审查时可能需要专业人士的帮助,还需要采取听证的方式。这些诉讼程序方面的要求,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简化诉讼程序的方向背道而驰。未来的改革方向,应当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合规考察制度予以分离,对于企业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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