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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销售税务监管问题研究_周楠.pdf

1、老字号品牌营销经济观察1002023 年 4 月(下)周楠电商销售税务监管问题研究周楠/甘肃政法大学商学院(兰州 730070)摘要:随着技术的发展,直播这一销售形式逐渐趋于成熟。数据显示,2019 年直播用户规模达 5 亿人。在直播规模逐渐壮大的同时,直播行业的竞争逐渐激烈。艾媒数据显示,2020 年中国电商直播规模为 2.60 亿人。因此,“直播+电商”的规模经济增长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最为迅速的一环。目前,电商直播销售发展迅速,但问题也接踵而来。基于此,本文对电商销售的税务监管问题进行研究,从完善我国电商税务监管角度出发提出相关的建议,旨在促进电商的良性发展,使其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最强

2、动力。关键词:电商直播;电商销售;税务监管;问题一、研究意义与研究内容(一)研究意义目前,中国的电子商务销售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国内对于电商直播的研究还主要集中在电商直播的营销、消费者购买意愿的影响因素等方面,与此相比,对会计理论的研究较少。本文拟采用一系列质性研究方法,在会计方面对电商直播销售进行一系列研究,以丰富电商直播销售领域的研究。(二)研究内容综上所述,笔者对电商直播销售在会计方面的文献进行阅读和整理,对电子商务直播征税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全面的阐述。本文主要包含以下两部分内容:第一,电商直播销售在税收方面的问题及其原因。第二,针对问题提出相应的监管意见。二、电商直播现状研究随着自媒

3、体平台的兴起,电商销售逐渐走进人们的视野。2020 年,新冠肺炎疫情在我国蔓延,实体经济受到很大冲击。实体经济发展不畅的情况无疑会给商家造成巨大冲击,实体销售受阻推动了网络经济的发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一份报告显示,目前有 7.49 亿中国用户选择网购,较 2019 年增长 3912万。2020 年上半年,电子商务销售额达到 51501 亿元,同比增长 7.3%。据数据统计,在“618”活动中,天猫和京东的销售额分别为 6982 亿元和 2692 亿元。双十一期间,天猫和京东的销售额分别为 4982 亿元和 2715 亿元。电商销售的兴起使电商主播走入大家的视野。2019

4、年 20000 万主播入驻淘宝进行电商直播,其中约百位主播年度营业额破亿,淘宝头部带货主播李佳琦等,其带货效应更加明显。相关数据显示,2020 年双十一期间,李佳琦的总销售额达到 38.7 亿元。电商销售的火热捧红了李佳琦等,更让各路明星纷纷进入直播销售领域。2020 年是电商销售最火热的一年,电商销售的兴起既起到了保证国民内需的作用,又可拉动经济发展,但其存在的问题也同样需要人们引起重视。三、电商销售税务问题分析(一)电商销售存在税务问题在电商发展处于不成熟阶段的时候,国家为鼓励其发展,采取相对宽松的税收政策以促进其不断壮大。但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层出不穷,影响了税收公

5、平。1.打赏收入税收不明确首先,在主播进行商品销售的同时,主播也会收到礼物打赏,且打赏金额不小,关于打赏金额如何交税一直是大众热议的话题。主播的直播模式决定着其如何交税,主播认为其打赏税款应由平台代缴代扣,平台认为打赏税款应由主播自主申报,这一情况就会造成偷税漏税的情况。其次,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对打赏收入进行规定,因此人们对打赏收入的理解存在差异,其主流想法主要有三种:第一,属于受赠所得,受赠所得是粉丝给予主播的一种民事赠与,在这种情况下无须交税。第二,属于偶然所得,对于主播来讲打赏属于偶然所得,主播无法预测粉丝何时对主播打赏多少钱,因此该打赏收入存在偶然性。有学者建议在属于偶然所得的情况下,

6、打赏应按照 20%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三,属于劳动所得,主播在直播平台提供劳务,因此打赏属于劳动所得,主播应按劳务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2.折扣销售少记收入少计销售收入是指少录收入中的会计销售账户,或销售收入未通过销售账户核算,导致出现少缴或未缴相应税款的情况。少记或漏报销售额导致销售额减少,从而造成国家税收的损失。为了促进粉丝消费,商家常推出“满100元减10元”等优惠活动。无论哪种优惠活动,其性质都是打折销售,企业或经营者都要扣除优惠价格来确定商品的销售收入。就增值税而言,有两种方法对老字号品牌营销经济观察1012023 年 4 月(下)纳税人表示货物折价出售:第一,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金额显示在

7、同一发票上,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销售额进行税务缴纳。第二,若商家采用分别注明这一注明方式,则应引起注意。如果折扣金额仅列在发票的“备注”栏,则纳税人仍需对折扣前的销售额纳税。3.缺少相关销售凭证我国税务机关以相关凭证如发票为依据进行税款征收,在实体经济中纸质合同、发票等可作为税收依据,但在电商销售中很少有纸质发票,只有电子支付凭证和网上订单,电子发票的真实性和唯一性难以确定。由于互联网技术极其发达,电子凭证的金额、商品、应税劳务或服务名称极易被修改或消除,这就给了很多经营者可乘之机。目前,我国对电子发票的管理并不严格,这就成为我国税收制度中的薄弱环节。(二)电商销售存在税务问题的原因1.电子商务纳

8、税主体不明确随着电商的崛起,电子商务主播不断增加,其中有如李佳琦的大主播,更有不计其数的小主播进行小规模电商销售。这就增加了税务机关对纳税主体信息的掌握难度,纳税主体不明确将会增加税源的确认难度。税源在我国征税体制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它是我国税收监管体制的核心优势开端,税源难以确定意味着后续税收工作无法开展。在实体经济中相关税务信息是真实的,但在电子商务中相关税务信息变得虚拟化,这增加了收集纳税人信息的难度。2.电子商务征税管辖区域不明确我国税收管辖权的划分主要遵循属地原则与属人原则,但这两条原则在电子商务征税领域中完全不能适用。电子商务的交易地点是多变的,而在实体经济中交易地点固定明确。在

9、电商销售中其交易地点模糊,商家经常根据自身交易需求到多个地方进行电商直播销售。如助农活动,电商主播经常到农产品的产地进行产品直播销售,其销售地点不固定。同时,交易场所可以通过电子技术更改,这就使税务机关很难找到税务真实发生地,因此,区域管辖权也就失去了作用。3.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过程存在缺陷我国在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过程中存在缺陷,实体经济行业中交税申报一般有个人主动申报、第三方代扣代缴和税务机关进行稽查。但这三种模式对于电子商务并不适用,因为这三种模式在实体经济中能顺利进行的原因是个人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后再到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但在电商交易过程中并无纸质发票作为依据,交易数量和金额又容易被篡改或

10、销毁,这极大地增强了税收的虚假性。综上,在相关税收登记制度和税收凭证缺失的情况下,如果选择个人主动申报模式,其上交的信息真实的准确性无法判断;如果选择第三方平台代扣代缴,如淘宝平台代扣代缴,往往会因其身份的特殊性而使成本过高;如果由税务机关进行稽查其情形与第一种情况相似,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无法确定。4.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系统滞后首先,我国电子商务交易是在互联网平台上完成的,其交易信息极易被篡改或消除,这会导致税务机关无法掌握纳税人的相关信息,纳税人主体信息的错误将给后续征税造成困扰。其次,税务机关同意的第三方平台(支付宝、微信)也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我国目前除了淘宝之外,还有许多电商平台迅猛发展

11、,如抖音、快手等都在进行电商交易。但这些平台的电商交易信息以及资金流很难监管与跟踪,其原因是我国电商交易成交量大,资金流动迅速,这些因素会给我国税务机关的监管造成很大困难。四、完善我国电商税收监管的建议(一)健全我国电子商务税收要素1.明确税收要素首先,我国应明确纳税主体的范围,严格对税务来源进行管控,对税收管辖权做出规定。我国在电子商务税收方面仅有一部电子商务法来对电子商务交易进行规定,但其中涉及电子商务税收方面的内容极少。我国在电子商务法律规定方面存在的缺失无疑会造成我国税收的流失,我国应尽快制定电子商务税立法,为电子商务税收提供法律依据。其次,我国应对税收程序、税收要素做出明确规定。税收

12、要素是税收程序展开的基础,而税收程序又是税收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但目前我国对这两项内容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综上,我国应在现有电子商务法中对税收管辖权、征收税种税率、申报税收程序等进行详细规定,完善电子商务税收方面的相关法律,为电子商务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2.加强对电子发票的监管收据和发票是实体经济中税务部门征税的重要凭证,其在税收方面的作用十分显著。目前,在电子商务中会有部分商家选择在物流包裹内附着纸质发票,但大部分商家仍旧选择不开具纸质发票,这将造成该笔交易额税款的流失。这就表明纸质发票并不能很好地在电商经济中发挥作用,因此在电子商务发展中推行电子发票很有必要。我国在 2013 年

13、颁布了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对电子发票的推行起到了促进作用,经过几年的发展,电子发票在电子商务领域得到了发展。老字号品牌营销经济观察1022023 年 4 月(下)本文提到的电子发票稍有不同,是指运用网络技术追踪电子商务交易的全过程,用网络技术实施追踪并记录的一种电子发票。这种电子发票会记录电子商务交易的全部信息,在其记载完成后会用特殊的防伪标志进行标识,根据税务机关提前编排好的序列存放到税务机关电子库中,在税务机关想要审查商家信息时可根据其序列号查到该笔电子交易的交易信息。电子发票应包含商品名称、数量、交易额以及该笔交易发生的时间地点等信息。该电子发票还应注明商家经营种类和确定的税收类型,税务部

14、门根据该笔电子发票记录的内容判断出电子商务商家应缴纳的税收金额,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电子商务商家偷税漏税的行为。我国电子技术迅猛发展,大数据、云计算和其他技术越来越成熟,在这些技术的辅助下,电子发票在电商领域中能得到很好的普及。3.明确划分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如上文所言,我国电子商务销售经常是跨市区、省份的,甚至还有些是国际贸易,所以明确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是有必要也是重要的,因为税收管辖权意味着哪个地区有征税权,商家又该向谁缴税。目前,我国出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当地企业应在固定地点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 税;企业有固定所在地但其交易发生在其他省市应向其企业固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交税

15、;若企业无固定所在地应向其交易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交税。由此可见,该条例对区域管辖权的划分以企业所在地或企业交易发生地为依据,但电子商务中经营者的公司注册地以及交易地都会随着互联网的改变而改变。因此,笔者认为区域管辖权的划分可以根据产品种类进行,如可将销售产品分成实体的商品、虚拟商品(游戏皮肤、游戏装置等电子形式产品)、服务商品三种。关于实体商品,可将其发货地作为其税收管辖地,如果无法确定商品发货地,可根据商家居住地来确定其税收管辖地;而对于虚拟商品或服务商品,可根据商家居住地来确定其税收管辖地。(二)优化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监管流程1.完善税务稽查体系在推行电子纳税申报制度的同时也应运用电子化手段

16、来完善我国的税务稽查体系。由于我国电子商务交易在电商平台进行,因此我国税务稽查体系也应顺应电子化趋势。我国税务机关可以在上文提到的电子库的基础上进行稽查。该稽查体系的运行方式如下:在数据库的支撑下建立税务稽查系统,该系统将收集到的信息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信息进行比对,如若两者存在较大出入就表明该笔交易可能存在税务问题,电商经营者可能存在偷税漏税问题。该稽查体系适应了交易电子化趋势,提高了工作效率,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信息不对称的 弊端。在该稽查体系中应以资金流向为主要对象,因为税款是整个税收流程中最重要的一部分,而税款又以资金流为主要依据。若上文中的电子发票可以得以推广,那么对资金流进行监管也会相对容易。2.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我国应在完善电子商务法的同时给予电商经营者相应的优惠政策,以此来促进电商的良性发展。我国电子商务正处于蓬勃发展的阶段,但仍然有其发展不成熟之处,如若税收政策过于严格会导致电商业的衰退,因此我国在对电子商务税收进行严格监管的同时,应辅以相对优惠的税收政策来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我国可以从实际情况出发规定恰当的税收起征点,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角度来看,税率的制定也不宜过于苛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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