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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762—20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pdf

1、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G B2 7 6 22 0 2 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2 0 2 2-0 6-3 0发布2 0 2 3-0 6-3 0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发 布G B2 7 6 22 0 2 2 前 言 本标准代替G B 2 7 6 22 0 1 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及第1号修改单。本标准与G B 2 7 6 22 0 1 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术语和定义;修改了应用原则;修改了部分食品中铅限量要求;修改了部分食品中镉限量要求;修改了部分食品中砷限量要求;修改了部分食品中汞限量

2、要求;修改了表5中注释用词及标注的位置;修改了谷物及其制品中苯并a 芘限量要求;修改了食品中多氯联苯限量要求;修改了包装饮用水中污染物限量引用的检验方法;增加了液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折算比例;修改了附录A。G B2 7 6 22 0 2 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品中铅、镉、汞、砷、锡、镍、铬、亚硝酸盐、硝酸盐、苯并a 芘、N-二甲基亚硝胺、多氯联苯、3-氯-1,2-丙二醇的限量指标。2 术语和定义2.1 污染物 食品在从生产(包括农作物种植、动物饲养和兽医用药)、加工、包装、贮存、运输、销售,直至食用等过程中产生的或由环境污染带入的、非有意加入的化学性危害物质

3、。本标准所规定的污染物是指除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和放射性物质以外的污染物。2.2 可食用部分食品原料经过机械手段(如谷物碾磨、水果剥皮、坚果去壳、肉去骨、鱼去刺、贝去壳等)去除非食用部分后,所得到的用于食用的部分。2.3 限量污染物在食品原料和(或)食品成品可食用部分中允许的最大含量水平。3 应用原则3.1 无论是否制定污染物限量,食品生产和加工者均应采取控制措施,使食品中污染物的含量达到最低水平。3.2 本标准列出了可能对公众健康构成较大风险的污染物,制定限量值的食品是对消费者膳食暴露量产生较大影响的食品。3.3 食品类别(名称)说明(见附录A)用于界定污染物限量的适用范围,仅适用于

4、本标准。当某种污染物限量应用于某一食品类别(名称)时,则该食品类别(名称)内的所有类别食品均适用。有特别规定的除外。3.4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以食品通常的可食用部分计算。有特别规定的除外。3.5 对于肉类干制品、干制水产品、干制食用菌,限量指标对新鲜食品和相应制品都有要求的情况下,干制品中污染物限量应以相应新鲜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结合其脱水率或浓缩率折算。如果干制品中污染物含量低于其新鲜原料的污染物限量要求,可判定符合限量要求。脱水率或浓缩率可通过对食品的分析、生产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其他可获得的数据信息等确定。有特别规定的除外。4 指标要求4.1 铅4.1.1 食品中铅限量指标见表1。G B2 7 6

5、 22 0 2 22 表 1 食品中铅限量指标食品类别(名称)限量(以P b计)m g/k g谷物及其制品a 麦片、面筋、粥类罐头、带馅(料)面米制品除外0.2 麦片、面筋、粥类罐头、带馅(料)面米制品0.5蔬菜及其制品 新鲜蔬菜(芸薹类蔬菜、叶菜蔬菜、豆类蔬菜、生姜、薯类除外)0.1 叶菜蔬菜0.3 芸薹类蔬菜、豆类蔬菜、生姜、薯类0.2 蔬菜制品(酱腌菜、干制蔬菜除外)0.3 酱腌菜0.5 干制蔬菜0.8水果及其制品 新鲜水果(蔓越莓、醋栗除外)0.1 蔓越莓、醋栗0.2 水果制品 果酱(泥)、蜜饯、水果干类除外0.2 果酱(泥)0.4 蜜饯0.8 水果干类0.5食用菌及其制品(双孢菇、平

6、菇、香菇、榛蘑、牛肝菌、松茸、松露、青头菌、鸡枞、鸡油菌、多汁乳菇、木耳、银耳及以上食用菌的制品除外)0.5 双孢菇、平菇、香菇、榛蘑及以上食用菌的制品0.3 牛肝菌、松茸、松露、青头菌、鸡枞、鸡油菌、多汁乳菇及以上食用菌的制品1.0 木耳及其制品、银耳及其制品1.0(干重计)豆类及其制品 豆类0.2 豆类制品(豆浆除外)0.3 豆浆0.0 5藻类及其制品 新鲜藻类(螺旋藻除外)0.5 螺旋藻2.0(干重计)藻类制品(螺旋藻制品除外)1.0 螺旋藻制品2.0(干重计)坚果及籽类(生咖啡豆及烘焙咖啡豆除外)0.2 生咖啡豆及烘焙咖啡豆0.5肉及肉制品 肉类(畜禽内脏除外)0.2 畜禽内脏0.5G

7、 B2 7 6 22 0 2 23 表 1(续)食品类别(名称)限量(以P b计)m g/k g 肉制品(畜禽内脏制品除外)0.3 畜禽内脏制品0.5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鲜、冻水产动物(鱼类、甲壳类、双壳贝类除外)1.0(去除内脏)鱼类、甲壳类0.5 双壳贝类1.5 水产制品(鱼类制品、海蜇制品除外)1.0 鱼类制品0.5 海蜇制品2.0乳及乳制品(生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除外)0.2 生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0.0 2 调制乳、发酵乳0.0 4蛋及蛋制品0.2油脂及其制品0.0 8调味品(香辛料类除外)1.0 香辛料类b 花椒、桂皮(肉桂)、多种香辛料混合的香辛料除外1.5 花

8、椒、桂皮(肉桂)、多种香辛料混合的香辛料3.0食糖及淀粉糖0.5淀粉及淀粉制品 食用淀粉0.2 淀粉制品0.5焙烤食品0.5饮料类(包装饮用水、果蔬汁类及其饮料、含乳饮料、固体饮料除外)0.3 包装饮用水0.0 1 m g/L 含乳饮料0.0 5 果蔬汁类及其饮料 含浆果及小粒水果的果蔬汁类及其饮料、浓缩果蔬汁(浆)除外0.0 3 含浆果及小粒水果的果蔬汁类及其饮料(葡萄汁除外)0.0 5 葡萄汁0.0 4 浓缩果蔬汁(浆)0.5 固体饮料1.0酒类(白酒、黄酒除外)0.2 白酒、黄酒0.5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以及糖果0.5冷冻饮品0.3G B2 7 6 22 0 2 24 表 1(续

9、)食品类别(名称)限量(以P b计)m g/k g特殊膳食用食品 婴幼儿配方食品c0.0 8(以固态产品计)婴幼儿辅助食品0.2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涉及的品种除外)1 0岁以上人群的产品0.5(以固态产品计)1岁1 0岁人群的产品0.1 5(以固态产品计)辅食营养补充品0.5 运动营养食品 固态、半固态或粉状0.5 液态0.0 5 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0.5其他类 果冻0.4 膨化食品0.5 茶叶5.0 干菊花5.0 苦丁茶2.0 蜂蜜0.5 花粉(松花粉、油菜花粉除外)0.5 油菜花粉1.0 松花粉1.5 a稻谷以糙米计。b新鲜香辛料(如姜、葱、蒜等)应按对应的

10、新鲜蔬菜(或新鲜水果)类别执行。c液态婴幼儿配方食品根据81的比例折算其限量。4.1.2 检验方法:包装饮用水按G B 8 5 3 8规定的方法测定,其他食品按G B 5 0 0 9.1 2规定的方法测定。4.2 镉4.2.1 食品中镉限量指标见表2。表 2 食品中镉限量指标食品类别(名称)限量(以C d计)m g/k g谷物及其制品 谷物(稻谷a除外)0.1 谷物碾磨加工品 糙米、大米(粉)除外0.1 稻谷a、糙米、大米(粉)0.2G B2 7 6 22 0 2 25 表 2(续)食品类别(名称)限量(以C d计)m g/k g蔬菜及其制品 新鲜蔬菜(叶菜蔬菜、豆类蔬菜、块根和块茎蔬菜、茎类

11、蔬菜、黄花菜除外)0.0 5 叶菜蔬菜0.2 豆类蔬菜、块根和块茎蔬菜、茎类蔬菜(芹菜除外)0.1 芹菜、黄花菜0.2水果及其制品 新鲜水果0.0 5食用菌及其制品(香菇、羊肚菌、獐头菌、青头菌、鸡油菌、榛蘑、松茸、牛肝菌、鸡枞、多汁乳菇、松露、姬松茸、木耳、银耳及以上食用菌的制品除外)0.2 香菇及其制品0.5 羊肚菌、獐头菌、青头菌、鸡油菌、榛蘑及以上食用菌的制品0.6 松茸、牛肝菌、鸡枞、多汁乳菇及以上食用菌的制品1.0 松露、姬松茸及以上食用菌的制品2.0 木耳及其制品、银耳及其制品0.5(干重计)豆类及其制品 豆类0.2坚果及籽类 花生0.5肉及肉制品(畜禽内脏及其制品除外)0.1

12、畜禽肝脏及其制品0.5 畜禽肾脏及其制品1.0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鲜、冻水产动物 鱼类0.1 甲壳类(海蟹、虾蛄除外)0.5 海蟹、虾蛄3.0 双壳贝类、腹足类、头足类、棘皮类2.0(去除内脏)水产制品 鱼类罐头0.2 其他鱼类制品0.1蛋及蛋制品0.0 5调味品 食用盐0.5 鱼类调味品0.1G B2 7 6 22 0 2 26 表 2(续)食品类别(名称)限量(以C d计)m g/k g饮料类 包装饮用水(饮用天然矿泉水除外)0.0 0 5 m g/L 饮用天然矿泉水0.0 0 3 m g/L特殊膳食用食品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0.0 6 a稻谷以糙米计。4.2.2 检验方法:包装饮用水按G

13、B 8 5 3 8规定的方法测定,其他食品按G B 5 0 0 9.1 5规定的方法测定。4.3 汞4.3.1 食品中汞限量指标见表3。表 3 食品中汞限量指标食品类别(名称)限量(以H g计)m g/k g总汞甲基汞a水产动物及其制品(肉食性鱼类及其制品除外)0.5 肉食性鱼类及其制品(金枪鱼、金目鲷、枪鱼、鲨鱼及以上鱼类的制品除外)1.0 金枪鱼及其制品1.2 金目鲷及其制品1.5 枪鱼及其制品1.7 鲨鱼及其制品1.6谷物及其制品 稻谷b、糙米、大米(粉)、玉米、玉米粉、玉米糁(渣)、小麦、小麦粉0.0 2蔬菜及其制品 新鲜蔬菜0.0 1食用菌及其制品(木耳及其制品、银耳及其制品除外)0

14、.1 木耳及其制品、银耳及其制品0.1(干重计)肉及肉制品 肉类0.0 5乳及乳制品 生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0.0 1蛋及蛋制品 鲜蛋0.0 5调味品 食用盐0.1G B2 7 6 22 0 2 27 表 3(续)食品类别(名称)限量(以H g计)m g/k g总汞甲基汞a饮料类 饮用天然矿泉水0.0 0 1 m g/L特殊膳食用食品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0.0 2 注:“”指无相应限量要求。a对于制定甲基汞限量的食品可先测定总汞,当总汞含量不超过甲基汞限量值时,可判定符合限量要求而不必测定甲基汞;否则,需测定甲基汞含量再作判定。b稻谷以糙米计。4.3.2 检验方法:饮用天然矿

15、泉水按G B 8 5 3 8规定的方法测定,其他食品按G B 5 0 0 9.1 7规定的方法测定。4.4 砷4.4.1 食品中砷限量指标见表4。表 4 食品中砷限量指标食品类别(名称)限量(以A s计)m g/k g总砷无机砷b谷物及其制品 谷物(稻谷a除外)0.5 稻谷a0.3 5 谷物碾磨加工品 糙米、大米(粉)除外0.5 糙米0.3 5 大米(粉)0.2水产动物及其制品(鱼类及其制品除外)0.5 鱼类及其制品0.1蔬菜及其制品 新鲜蔬菜0.5食用菌及其制品(松茸及其制品、木耳及其制品、银耳及其制品除外)0.5 松茸及其制品0.8 木耳及其制品、银耳及其制品0.5(干重计)肉及肉制品0.

16、5乳及乳制品 生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0.1 乳粉和调制乳粉0.5G B2 7 6 22 0 2 28 表 4(续)食品类别(名称)限量(以A s计)m g/k g总砷无机砷b油脂及其制品(鱼油及其制品、磷虾油及其制品除外)0.1 鱼油及其制品、磷虾油及其制品0.1调味品(水产调味品、复合调味料和香辛料类除外)0.5 水产调味品(鱼类调味品除外)0.5 鱼类调味品0.1 复合调味料0.1食糖及淀粉糖0.5饮料类 包装饮用水0.0 1 m g/L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以及糖果 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0.5特殊膳食用食品 婴幼儿辅助食品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添加藻类的产品除外)0.2 添加藻类的产品0.3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以水产及动物肝脏为原料的产品除外)0.1 以水产及动物肝脏为原料的产品0.3 辅食营养补充品0.5 运动营养食品 固态、半固态或粉状0.5 液态0.2 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0.5 注:划“”者指无相应限量要求。a稻谷以糙米计。b对于制定无机砷限量的食品可先测定其总砷,当总砷含量不超过无机砷限量值时,可判定符合限量要求而不必测定无机砷;否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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