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29.120.50K3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GB/Z6829一2008代替GB6829-1995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的一般要求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residual current operated protective devices(IEC/TR60755:2008,MOD)2008-12-30发布2009-10-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GB/Z 6829-2008引言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主要用来对危险的并且可能致命的电击提供防护,以及对持续接地故障电流引起的火灾危险提供防护。本指导性技术
2、文件规定了这类电器的动作特性。在GB16895系列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的各个部分中详细规定了应如何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以便达到要求的保护水平。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主要给技术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在起草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标准时使用。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不作为一个独立的标准使用,例如单独作为认证标准用。本指导性技术文件是按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的导向功能来起草。电击危险保护有两种基本状况:故障保护(间接接触)和基本保护(直接接触)。故障保护是指该电器用来防止电气装置可触及的金属部件上持续的危险电压,这些金属部件是接地的,但在接地故障情况下会变成带电。在这种情况下,危险不是来自于使用者与带电的导电部件直接接触
3、,而是来自于与接地的金属部件接触,而接地金属部件本身与带电的导电部件接触。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的主要功能或基本功能是提供故障防护,但具有足够灵敏度的电器(例如: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30m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还有一个附加的好处:即使其他防护措施失效,该电器对与带电的导电部件直接接触的使用者能提供保护。因此在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中给出的动作特性是基于这样的要求,该要求本身是依据GB/T13870电流对人和家畜的效应中包含的资料。这些电器也能对过电流保护电器不动作而长期持续的接地故障电流产生的火灾危险提供保护。IGB/Z 6829-2008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的一般要求1范围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技术要
4、求适用于额定电压不超过交流440V,主要用于电击危险保护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以下称为剩余电流保护电器,简称RCD)。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技术要求作为技术委员会和有关单位起草产品标准时使用,并且只有在与相关标准组合时或在相关标准中引用时才适用,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不作为一个独立标准使用,例如单独作为认证标准用。注1: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也可用来指导额定电压不超过交流1200V的剩余电流保护电器,在起草相关产品标准时其性能要求由制造厂和用户协商确定本指导性技术文件适用于:检测剩余电流(见3.3.2),将其同基准值(见3.3.3)相比较,以及当剩余电流超过该基准值断开被保护电路(见3.3.4)的单一电器;
5、组合电器,其每个部分分别执行上述一个或二个功能,但是一起作用以完成所有三个功能。对预期仅完成上述三个功能中一个或二个功能的电器,可能需要特殊的技术要求。本指导性技术文件适用于第7章规定的条件。对于其他条件,可能需要补充技术要求。根据GB/T17045和GB16895.21,剩余电流保护电器通过自动切断电源来防止人和牲畜由于触及外露的导电部件而产生的电击的有害影响。注2:上述“有害影响”包括发生心脏纤维性颤动的危险,根据GB16895.4,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300mA的剩余电流保护电器也可以对持续接地故障电流引起的火灾危险提供防护。根据GB16895.21.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30mA的剩
6、余电流保护电器也可以在基本保护措施失效或者电气装置或设备使用者疏忽的情况下,提供附加保护。对于能够执行附加功能的剩余电流保护电器,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与包含附加功能的相关标准一起适用,例如:当剩余电流保护电器与断路器组合时,应符合相应的断路器标准。对下列情况可能需要补充的或者特定的技术要求,例如:由非专业人员使用的剩余电流保护电器;一与剩余电流保护电器组合的插座、插头、适配器和连接器。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规定:剩余电流保护电器使用的术语和定义(第3章);剩余电流保护电器的分类(第4章);剩余电流保护电器的特性(第5章);一动作值和影响量的优选值(5.4);剩余电流保护电器的标志和信息(第6章);一使用和安装的标准工作条件(第7章);一结构和操作的要求(第8章);一最少试验要求明细表(第9章)。注3:除了上述提及的以外,用于特定场合(例如:电动机保护)的具有剩余电流功能的电器不包括在本指导性技术文件内。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