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GB16369-19963.2.9必须对非直束式加速器提供剂量分布监测装置,当吸收剂量分布相对偏差超过士10%时终止辐照。3.2.10必须装备检查所有安全联锁的设施,用于在辐照间歌期间检查安全联锁(包括防止剂量率大于预选值十倍的联锁),确保各类系统终止辐照的能力和防止超剂量照射。3.2.11控制台和治疗室内必须分别安装紧急停机开关。3.2.12使用计算机控制系统的加速器软件和硬件控制程序必须加密,未经允许不得存取或修改:用于监视联锁或作为测量线路、控制线路一部分的计算机一旦发生故障,必须终止辐照。3.3有用线束内杂散辐射限制3.3.1电子束治疗时的X射线份额不得超过表1要求。表1电子束能量E,
2、MeV1515353550电子束中心轴上实际射程外10cm处的吸收剂量与最大吸收剂量之比,%510203.3.2X射线治疗时,在最大照射野下,中心轴表面吸收剂量不得超过表2要求。表2X射线最大能量E,MeV22551515353550表而吸收剂量与最大吸收剂量之比,%8006050403.4有用线束外泄漏辐射限制3.4,1在正常治疗距离上,固定限束装置截面内,透过可调限束装置的漏射线吸收剂量与有用线束中心轴最大吸收剂量之比应满足以下限制。3.4.1.1X射线治疗时,在10cm10cm的照射野内不得超过2%。3.4.1.2电子束治疗时,在50%等剂量曲线外4cm至最大有用线束边缘之间的范围内平均
3、不得超过2%。3.4.1.3电子束治疗时,在50%等剂量曲线外2cm至最大有用线束边缘之间的范围内最大不得超过10%。3.4.2最大有用线束外的漏射线(中子除外)限制。3.4.2.1在正常治疗距离上,垂直于有用线束中心轴并以轴为圆心,半径为2m的圆平面上漏射线不得超过有用线束中心轴吸收剂量的0.2%(最大)和0.1%(平均)。3.4.2.2距电子轨道1m处的漏射线不得超过正常治疗距离上有用线束中心轴吸收剂量的0.5%。3.4.3最大有用线束外的中子泄漏辐射3.4.3.1X射线标称能量大于10MeV的加速器在3.4.2.1规定区域内,最大有用线束外的中子泄漏辐射不得超过有用线束中心轴吸收剂量的0
4、.05%(最大)和0.02%(平均)。3.4.3.2距电子轨道1m处的中子泄漏辐射不得超过正常治疗距离上有用线束中心轴吸收剂量的0.05%。3.5稳定性,等中心,照射野的均整度,以及光野与照射野之间的边界偏差等指标及其试验方法参见GB15213.3.6感生放射性限制X射线标称能量大于10MeV的加速器,距设备表面5cm和1m处由感生放射性所造成的吸收剂量率分别不得超过0.2mGyh1和0.02mGyh-。4治疗室防护要求4.1治疗室选址和建筑设计必须符合GB4792要求,保障周围环境安全。2GB16369-19964.2有用线束直接投照的防护墙(包括天棚)按初级辐射屏蔽要求设计,其余墙壁按次级
5、辐射屏蔽要求设计。4.3穿越防护墙的导线、导管等不得影响其屏蔽防护效果。4.4X射线标称能量超过10MeV的加速器,屏蔽设计应考虑中子辐射防护。4.5治疗室和控制室之间必须安装监视和对讲设备。4.6治疗室应有足够的使用面积。4.7治疗室入口处必须设置防护门和迷路,防护门必须与加速器联锁。4.8治疗室外醒目处必须安装辐照指示灯及辐射危险标志。4.9治疗室通风换气次数应达到每小时3一4次。5安全操作要求5.1加速器使用单位必须配备工作剂量仪、水箱等剂量测量设备,并应配备扫描仪、棋拟定位机等放射治疗质量保证设备。5.2使用单位必须有合格的放射治疗医生、物理人员及操作技术人员:操作技术人员必须经过放射
6、卫生防护和加速器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5.3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各项操作规程,认真检查安全联锁,禁止任意去除安全联锁,严禁在去除可能导致人员伤亡的安全联锁的情况下开机。5.4辐照期间,必须有两名操作人员值班,认真做好当班记录,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5.5严禁操作人员擅自离开岗位,必须密切注视控制台仪表及患者状况,发现异常及时处理。5.6辐照期间,除接受治疗的患者外,治疗室内不得有其他人员。5.7必须防止各类事故,万一发生意外,立即停止辐照,及时将患者移出辐射野,并注意保护现场,便于正确估算患者受照剂量,作出合理评价。6防护监测6.1加速器安装竣工投入运行前或运行参数及屏蔽条件等发生改变时,必须有省级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监测部门对有关区域进行全面防护监测和辐射安全评价。6.2在正常运行情况下,工作场所和周围区域辐射水平每年监测一次,安全联锁系统每月检查一次。6.3操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按GB5294执行。6.4加速器剂量监测系统定标每周监测一次,百分深度剂量、均整度每半年监测一次。6.5所有监测资料必须详细记录,并妥善保管,存档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