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砂资源开发管理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砂资源开发管理,标准砂资源开发秩序,实现砂资源的合理开采和有序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砂场的设置与管理 (一)设置范围及条件 1.为满足正常砂资源市场需求,根据我县砂资源分布实际, 及高新技术产业园设置集中开采区。 2.风景名胜区、河道工程保护区、主干线公路可视范围内、重点工程区、明文规定的禁采区、社情不稳定区域不予设置集中开采区。 3.集中开采区范围由国土部门核实土地性质,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管委会组织相关村两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表决后设定。 (二)砂场审批条件及程序 1.开办砂场必须在已确定的集中开采区内,
2、岩砂矿就近设置水洗点。 2.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管委会写出采砂申请,明确开采地点、面积、附属物补偿、运砂道路、采后恢复治理要求等,以正式文件报县砂管局。县砂管局对所申请采挖点进行实地勘验,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管委会、村两委必须派人参与。根据勘验情况,由物价部门核定标的,县砂管局制定实施方案报县政府审批。 3.经县级(含县级)以上部门批准的土地整理、流域治理等工程涉及砂资源的,由工程实施单位和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管委会写出采砂申请报县砂管局。县砂管局实地勘验后制定实施方案,报县政府审批。 (三)砂场拍卖 1.县政府同意批复后,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采矿权进行公开拍卖。 2.拍卖
3、所得县、镇(街道、产业园)按3。7的比例分成。地面附属物的清理补偿等事宜,由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管委会负责落实;对村集体的补偿,由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管委会负责,实行分年度补偿。 (四)砂场管理 1.竞买人必须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县砂管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管委会、砂场所在地村两委、竞买人一同埋设四周界桩。 3.竞买人按砂场方量、面积缴纳保证金。 4.砂场的采挖要严格按照县政府批复的方案进行,对超范围开采的由县砂管局依法进行处理。 5.砂资源必须在开采点内就地销售,严禁在路边和其他场所异地存砂、售砂。 6.砂场必须对运砂车辆开具砂资源规费缴讫凭证,严格执行
4、一车一证制度,并按照采砂方案规定的运砂要求进行装运。对不按规定开具凭证或装载运输的,每发现一次,从砂场保证金中扣除2022元。 7.砂场开采结束后,不进行土地恢复治理或恢复治理达不到要求的,由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管委会负责恢复治理,费用从保证金中支付。砂场无违规经营行为并经县砂管局等相关部门、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管委会、村两委验收到达恢复治理要求的,无息退还保证金。 二、洗砂点的设置与管理 (一)设置数量及原那么 洗砂点(不含县政府统一拍卖的岩砂矿就近水洗点)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管委会进行选址设立,要避开风景名胜区、主干线公路可视范围、河道两岸及水库周边,原那么上每镇(街道)或
5、产业园不超过2处,全县总量控制在22处以内。 (二)洗砂点审批程序 1.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管委会选定地址后,组织相关村两委召开村民代表会进行民主表决,并明确洗砂点用地(详细地点、面积)、地面附属物清理补偿、运砂道路、取水排污、洗砂结束后场地恢复治理要求等事宜后,以正式文件将洗砂点设置申请报县砂管局。 2.县砂管局根据申请会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管委会、村两委实地观察后,制定具体洗砂管理方案,由物价部门核定标的,报县政府审批。 (三)洗砂点拍卖 1.县政府同意批复后,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洗砂经营权进行公开拍卖。洗砂点经营时间限定3年,到期后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管委会重新申请,按程序进
6、行公开拍卖。 2.拍卖所得县、镇(街道、产业园)按3。7的比例分成。地面附属物的清理补偿等事宜由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管委会负责落实;对村集体的补偿,由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管委会负责,实行分年度补偿。 (四)洗砂点管理 1.洗砂点不得收购无合法来源的砂料,一经发现,立即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取缔。 2.每处洗砂点只允许上一条生产线,生产前按标的额的20%收取保证金。 3.洗砂点必须对运砂车辆开具砂资源规费缴讫凭证,严格执行一车一证制度,并按方案规定的运砂要求进行装运。对不按规定开具凭证或装载运输的,每发现一次,从砂场保证金中扣除2022元。 4.洗砂结束后
7、,不进行土地恢复治理或恢复治理达不到要求的,由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管委会负责恢复治理,费用从保证金中支付。洗砂点无违规经营行为并经县砂管局等相关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管委会、村两委验收到达恢复治理要求的,无息退还保证金。 三、砂资源的日常监管 (一)严禁私自发包 砂资源属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同而改变。砂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由县政府统一组织进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以买卖、出租或发包等形式转让砂资源或砂资源开采权。本意见下发前,未经县政府审批私自设立的采砂点,按照“属地管理的原那么,由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管委会负责清理,并组织环境恢复治理。自本意见下发
8、之日起,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管委会、村两委私自设立洗砂点、转让砂资源或砂资源开采权的,每发现一起,从所属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管委会财力中扣除50万元,并对相关责任人员按管理权限进行处理。县砂管局依法对采砂行为按实际情况进行处分。 (二)加强协调配合 县砂管局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及时组织开展巡查、排查和集中执法活动,查处群众举报的问题;县国土资源局、林业局要严肃查处采砂毁地、毁林案件;县公安、交通运输、公路等部门要加强对运砂车辆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查处无牌无证、超载超限等违法违规运砂行为;县播送影视中心要大力宣传打击非法采砂的意义,增强群众参与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在全社会营造打击非法采砂行为的浓厚气氛。 (三)严格责任落实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管委会、村两委要按照属地管理权限,加强对砂资源的日常监管,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移交县砂管局和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县砂管局要加强对重点区域的日常巡查,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集中行动,严打非法采砂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砂资源管理人员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严格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6页 共6页